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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赣州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2021-09-26 23:09:07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017 咨询电话:954310

《赣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统筹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门诊医疗待遇,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统筹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是指由赣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门诊费用的制度,包括普通门诊、中医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检查、日间手术等费用统筹。

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参保居民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坚持市级统筹,实行以收定支、总额控制、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坚持定点管理,重点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引导参保居民就近和就地诊疗,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每年初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上年度门诊统筹基金运行情况确定。

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结余资金可继续用于支付按规定需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可跨年度使用,用完为止,不能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不得返还现金。

(一)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内的费用。

(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一)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不符合“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费用。

(二)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三)上级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城乡居民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发生符合“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由门诊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普通门诊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中医门诊在中医院报销50%;门诊特殊慢性病在一级及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门诊特殊检查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日间手术在一级及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住院比例报销。

(二)普通门诊和中医门诊不设封顶线,不与住院封顶线合并计算,不进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长期治疗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

,长期用药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

,且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检查、日间手术的封顶线均与住院封顶线合并计算,并进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贯彻落实上级统一部署,探索完善我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对患有“两病”,但尚未确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需要采取药物控制的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执行普通门诊报销标准。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属地原则每年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与当地医疗机构签订门诊统筹定点服务协议,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具备门诊统筹定点条件的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经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评估合格后,可作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诊统筹便民服务窗口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

中医门诊定点在参保地中医院就医。日间手术定点在参保地符合开展日间手术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普通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检查定点在参保地一级医疗机构就医;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在一级医疗机构不具备诊治条件的,也可定点在参保地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执行相同的门诊统筹报销比例。

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日间手术有关费用,执行参保地相同的报销标准。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中医门诊和门诊特殊检查有关费用,执行参保地相同的报销比例,三项合计的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不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个人缴费标准。

年初从全市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总额中提取10%建立全市门诊统筹管理激励金,用于市医疗保障部门组织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对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统筹的定点协议履约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其余90%用于建立县级门诊统筹年度预算基金,由各县(市、区)统筹使用,并将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基金范围。各县(市、区)要结合医联体(医共体)建设,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实行费用总额控制,在总额控制下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门诊统筹实行按人头、按病种、按次均、按项目等多元复合式支付费用。

建立和完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门诊统筹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管。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参保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违规所得的医保基金外,由当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纳入我市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由市医疗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具体管理和经办。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强门诊统筹基金预决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激励机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用药指南,规范诊疗行为,确保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合理使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和医疗服务价格监管。

本办法由赣州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

89、应该向哪个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能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

90、配偶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吗?

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配偶属于职工的近亲属,有权提出工伤申请。

91、职工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吗?

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和工会组织均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职工及其近亲属和工会组织申请认定无须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

92、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不属于工伤的,应认定为工伤吗?

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过调查认定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之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不属于工伤的,则应认定为工伤。

93、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哪些?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

(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

(3)护理等级鉴定;

(4)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9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应当以什么为依据?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职工受伤是否属工伤进行认定,应当以合法的证据材料为依据,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职工不为工伤,则应依据职工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工伤认定。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95、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96、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对职工工伤的认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更具体而言,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独角兽独角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97、职工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第2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劳动部门应当依法对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工伤做出明确认定,并告知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及期限,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决定、通知等,劳动者不服的,有权提起诉讼。

98、哪些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或童工都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内。

99、职工伤残等级应如何确定?

职工因工伤残的,应当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伤残程度依法鉴定,当事人各方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的,可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0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能否以待遇偏低反悔?

劳资双方在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之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如果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与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存在较大差距,劳动者有权申请撤销赔偿协议,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可以以待遇偏低反悔。

10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对非属工伤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应推定为工伤。职工因工8级伤残的,可以选择是否解除劳动合同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须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因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可以同时适用。

102、因工致残,能否请求支付精神损失费?

职工因工伤残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内容不包括精神损伤费。只有请求民事侵权赔偿时,才具有精神损失费这一赔偿项目。

103、工伤休养期间,职工是否仍然享受年终奖等在岗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职工工伤休养期间,仍然享受年终奖等在岗待遇。

104、工伤复发,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复发,重新确定停工留工留薪期内享受工资福利待遇;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等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单位负责护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治疗完毕,距离上次劳动能力定一年以上,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后,被鉴定为伤残1-4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105、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能否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都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一种法定义务;我国境内的职工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一种法定权利。如果有的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一切费用也都应由用人单位遵照《工伤保险条则》中的有关规定支付。

106、职工因工下落不明的,能否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下落不明的,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因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即适用该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受伤劳动者必须是用人单位的职工;(2)职工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3)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必须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的;(4)必须是由于工作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107、职工因工下落不明可享受怎样的工伤待遇?

相关权利人可以不予以申请死亡宣告,依法继续享受因工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伤的待遇,也可以依法予以申请死亡宣告,进而享受工伤致伤的待遇。

108、是否所有康复性治疗的费用,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康复性治疗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康复治疗费用应符合以下条件:(1)康复性治疗必须是治疗工伤引发的伤害或疾病;(2)康复性治疗的治疗医院必须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医院;(3)康复性治疗项目必须符合相应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109、进行康复性治疗的医院能否任意选?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具体来说,原则上说职工治疗工伤必须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但是对于符合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这些特别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第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可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110、工伤职工患糖尿病,医疗费能否按照工伤待遇报销?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在治疗工伤期间患糖尿病,不属于工伤引发的疾病,所以治疗糖尿病相关的医疗费用不能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予以报销。

111、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应如何结算?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工亡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社保分中心办理申报结算手续,分中心为用人单位打印相关待遇核定表,用人单位核对无误后加盖经办人章确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可通过代发机构于每月20日划拨到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社发账户;其他待遇发放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代发;联网结算的医疗(康复)费支付到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费支付到协议配置机构。

112、未鉴定伤残等级去世后,其近亲属能否享受工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该职工家属要求享受全部工亡待遇,则该职工必须是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要享受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必须经有权机构确认后方可延长,否则不应认定为停工留薪期。所以职工如果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应该在补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而不应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13、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证》丢失怎么办?

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证》由工伤人员向原办证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到原办理等级证的鉴定机构提出补办申请,需提供丢失情况报告。若原单位已不存在,本人可以去原办理伤残等级证的鉴定机构申请补办,提供认定证明。

114、如何办理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手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15、没有办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如何处理?

(1)先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时效:单位30日,本人1年内)申请,被认定为工伤后,待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2)按上述程序办理后,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事后补缴相关费用和滞纳金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3)由于申请仲裁要求单位依法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多被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以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投诉。

116、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能否兼得?

如果遭受工伤损害的职工购买了商业人身保险,而该职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同时符合商业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则受益人享有商业人身保险给付请求权,而不受其是否获得了工伤保险给付的影响。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两者性质不同,可以相互补充,但不能相互取代。

117、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能否兼得?

一般来说,职业病病人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仍依法享有民事求偿权,可获得双重权利,但是重复赔偿范围应仅限于预期损失(或利益)填补类的项目,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而对于直接损失,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则不应重复赔偿。

118、人身意外保险能否代替工伤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功能远远不及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性规定,除一次性补偿外,还有一系列后续的补偿,商业保险充其量只是工伤保险的补充,而不能作为替代产品。

119、试用期内发生事故伤害,应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劳动关系自进单位工作时建立。既然在试用期内即属于单位的职工,那么就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第一,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影响劳动能力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第二,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120、劳务派遣发生工伤,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所有义务,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1、当事人因工死亡后,其公婆是否有权享有死亡抚恤金和经济补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里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职工的公婆、岳父母均不属于职工供养亲属,无权享有职工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122、职工因工死亡后,其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分割?

123、企业破产后,工伤职工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破产后工伤保险待遇仍能获得保障。《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4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对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被撤销、注销或其他方式丧失主体资格的,由经营者、合伙人等对工伤职工、雇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无限责任。

12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应如何落实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分立是个企业分为两个以上的企业。无论是企业的合并还是分立,都不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为代价。《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险责任。并且对于企业的分立,分立后的各企业如果对分立后所的责任问题有约定的,该约定只在分立企业之间有效,不得以此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1款还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承继单位从此担负起缴纳工伤保险、保护职工工伤待遇的重任。

125、被确认为职业病后,职工应当如何主张工伤待遇?

在确诊为职业病后,工伤待遇的主张程序一般是这样的:

(1)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相应处理。

(2)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如当事人对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还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3)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126、未上保险的农民工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如果农民工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上保险,只要农民工可以证明其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即使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两者之间未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也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未上保险的农民工,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农民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未上保险的单位承担。

12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能否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如现在还在原企业工作,可以申请;如不在原企业工作则不可以。如在原企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做出之日起1年后,如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复查鉴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128、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怎样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需要的,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具体的工伤待遇完全依照初次工伤的待遇处理;住院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等工伤待遇在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具体伤残等级依法享受相应伤残待遇。

129、退休人员返聘到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可否认定,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返聘到用人单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是由于退休人员同时享受养老保险等待遇,单位无法再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故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130、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属于在校学生的实习人员不算正式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立实质的劳动关系,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劳动部门一般不受理,只能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是与用人单位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实习人员,可以按工伤处理。

131、职工被借调期间工伤的,哪个单位应承担工伤责任?

借调是指职工所在单位与其他单位协商,把本单位的职工借用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情形。由于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是工伤获得赔偿的前提,而借调是职工所在单位与其他单位协商的结果,职工到借调单工作是受原单位的指派,实际上是单位把本单位的职工借用给其他单位工作,职工的工资、福利仍然由原单位承担,所以,在借调期间,被借调职工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变,原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在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也应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32、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如果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话,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遭遇工伤事故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个人不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个人须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133、农村承包经营户请的帮工受伤,如何举证进行索赔?

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聘请的帮工在干活中受伤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对象,因此,不能要求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是,可以要求其承担作为雇主的赔偿责任。

134、劳动者与用工者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索赔途径有何不同?

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劳务并由用工者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人民法院在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根据劳动法规定形成的关系。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劳动者的权利才受劳动法的特殊保护。劳动关系主体在劳动过程中具有服从关系,即两者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于劳动者的工资、保险以及安全防护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范。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首先考虑劳动法,在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民法及其相司法解释中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

135、企业未尽工伤申报义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的,应由其负担相关工伤待遇费用。

136、企业内部承包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企业实行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是企业经营的一种方式,企业与个别职工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不能以此否认该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其他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职工个人也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在此情形下,也是企业在对外经营,只是企业内部包管理,企业不能以此逃避支付职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如果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中,约定职工的伤残、死亡等工伤保险待遇由个人承担,也是无效的约定。

137、职工在两个单位上班,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职工在两个单位上班,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个单位借调另一个单位的职工,这种情况下,被借调的职工只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另一种是职工同时在两个单位就业,即一个职工同时与两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在第一种情况下,职工只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原用人单位就应当履行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发生工伤时,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在第二种情况下,两个单位都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伤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38、发生工伤后,可否解除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劳动记录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且根据该法第29条的规定,即使劳动者患职业病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2)工伤职工的解除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5-10级的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享受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为7-10,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139、建筑工伤,包工头与建筑公司怎样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做出了强制性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6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0、农民工所在企业不给上工伤保险,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伤亡时,企业也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标准给予赔偿;并且,农民工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反映企业的不法行为;同时,农民工发生工伤,1-4级伤残职工享有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的选择权。

141、职工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用人单位能否以赔偿数额过低来主张减少其应承担的工伤赔偿数额?

职工与侵权的第三人达成赔偿协议,不影响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为职工支付工伤赔偿款的责任。用人单位不得以侵权赔偿数额过低主张减少其所应支付的工伤赔偿款。

142、职工因他人侵权而受伤,用人单位进行工伤赔偿后是否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而因工受伤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用人单位并不因为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或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享有对侵权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职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3、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霸王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企业职工仍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44、非法用工工伤如何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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