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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5岁工伤? 60岁以上工伤?

2021-09-27 01:11:35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765 咨询电话:954310

对于下岗职工来说,肯定是年龄越大越难熬。尤其是身体不好,想就业很多单位也不要。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建议思考一下:

?虽然说目前的退休年龄政策是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或者55周岁退休,但实际上还是有例外的。两种特殊的退休年龄要牢记:①从事特殊工种满足相应年限,男性可以55周岁、女性45周岁提前退休。

是否特殊工种,主要看职工工作岗位符合特殊工种的要求,必须在劳动部门备案。一般以职工档案为准。

②因病非因工失去劳动能力,男性可以50周岁、女性45周岁提前退休。一般来说,首先要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失去劳动能力。不过,一些地方比如说河北省仅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在职职工,但是很多地方只要求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

特别强调一下延迟退休问题。国家推动延迟退休的基本方针是小步慢走、弹性实施、强化激励。弹性实施将会摒弃过去那种必须到退休年龄才能退休、一定要退休的情况,有可能会给大家更多的选择权,当然一般会降低养老金待遇。

。对于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大龄人员,一旦失业就可以申请成为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国家社会保险补贴。可能有人说我交不起保险。实际上社会保险补贴是分两类情况,如果个人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保险,可以享受到一定额度个人缴费钱数的返还,一般不超过个人负担部分的66%。

如果是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国家会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企业负担部分,这种情况下相当于为企业每月节约近千元,也大大提升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吸引力。一般享受时间不超过三年,但是首次申请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话,可以延长到退休为止。

除此以外,灵活就业人员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以及税费减免政策等等,但各地政策标准不相同。

。其实年纪大了,又没有专业技术能力或特长,确实单位招用意愿会下降。

如果找不到跟原先工作差不多的岗位,建议降低就业岗位要求和工资要求。一般来说,保安、保洁、城市卫生类、社区服务类的工作职工需求量还是比较大的。如果实在找不到工作,可以尝试申请当地的协管员岗位。

当然如果其他有条件的人可以让子女供养或者用自己的积蓄生活。另外,国家还推出了“以房养老”的政策,如果子女无法提供有效的养老金,个人可以通过申请以房养老的倒按揭模式补充养老金。

如果失去劳动能力,又无法提前退休,子女也没有赡养能力,也可以申请政府的低保,但这种低保生活水平就无法保障了。

希望国家未来能够开发更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照顾政策,让他们能够实现就业或老有所养。

相对而言,随着我国老龄化不断加深,实际上就业岗位相对越来越充足了,就业会越来越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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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因为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为了区分工伤与正常受伤,对于工伤的赔偿与认定都是有一定的法律标准的。那么,60岁以上可以申请工地工伤赔偿吗,工伤赔偿有哪些标准?

网友咨询:60岁以上老人在工地上受伤了,能算工伤吗?

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梅学兵律师解答:

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效为1年。

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可以算。未缴纳的,一般不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梅学兵律师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年满60岁,即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由雇佣单位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本人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的标准:各省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

本文所称的“超龄人员工伤”是指离退休人员和超过法律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能否进行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工伤被认定后,工伤待遇如何补偿问题。

超龄人员再就业,在各行各业都普遍存在。比如医生、老师,也包括我们的律师行业,很多老律师、老前辈由于对律师事业的热爱,在退休以后,继续从事律师工作。还包括用人单位的门卫和保洁人员,他(她)们大多是城、乡居民的超龄人员等等。对超龄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在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超龄人员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理由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不管其身份是农民、居民或离退休人员,无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均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同样也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

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理由是: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超龄人员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认定他们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这一人群的劳动保护。应当认定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障的本意是保护因工受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我国目前工伤保障范围在逐步扩大,职工退休年龄有延长的呼声,务工人员有老龄化的趋势,为了更好地保障依然务工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超龄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受理条件,除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与其他职工并无任何差异,仅仅一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予工伤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从平等保护角度看,也应当认定符合申请条件。[2]

该类人员要区分对待,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第13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故将申请者发生事故时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是否受理的唯一审查标准,而不区分其是否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既与《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不符,亦会造成部分受伤害职工救济无门的情况。

1、2007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问题,分别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2010]行他字第10号)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2012]行他字第13号)进行了答复。根据该俩份答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3、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4、2016年3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综上所述,根据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超龄人员可以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有如下几种情形:

1、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3、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4、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5、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1、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解决了部分离退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实践中,对其它情形的离退休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问题,由于无法可依,争议很大。

2、根据现有规定,主要是以超龄人员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用人单位是否为超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等因素作为工伤认定申请能否受理的条件,将带来以下的问题,应当予以关注。

(1)以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来界定是否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会产生新的不公平和不合理情况。此类人群因依法参加养老保险而丧失享受工伤保险权利,与其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的人群相比,存在制度上的不公平和不合理,易引起社会矛盾,且有些地方,单位无法为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但却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违《工伤保险条例》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立法宗旨。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现行的保险制度设置,理论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即享受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以,不应该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3]。

(2)以用人单位是否为超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决定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人员也是不公平和不合理。在有些地方超龄人员人员无法参加工伤保险,而有些地方是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费用,故意不为超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这部分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却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利于对超龄人员保护,对这部分的超龄人员也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对超龄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都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区分退休人员不同情况做出了2个规定:

1、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人社部这规定有极大进步,明确了未办退休手续仍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或招用的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可认定工伤。因此,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以为超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既然用人单位可以为超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有的用人单位不交,所以,笔者认为,无论用人单位有无为超龄人员按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都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有为超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超龄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都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至五级的,可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至一级的,除一次性领取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外,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该条款是对已经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如何享受伤残津贴所作的规定。

2、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只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条件,对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未作出明确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只规定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具体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未作出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中,对超龄工伤人员应当如何工伤保险待遇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3、超龄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如何适用问题,在实践争议很大,各个地方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不尽相同。2012年,笔者承办郑某劳动争议案,郑某63岁时,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叁期。本案经过工伤认定等程序,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20多万元。该案被省司法厅评为“2012年度十佳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很多地方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规定,对超龄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只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或对伤残津贴却不支持。同样是工伤或患职业病,超龄人员与未超龄人员对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区别却如此之大,对超龄人员也是不公平的。

针对以上情况,为维护超龄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因其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者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笔者对完善超龄人员工伤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几点立法建议:

1、建议超龄人员都可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对用人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应保尽保。

2、建议超龄人员因工作或患职业病发生伤亡事故应统一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不再区分是否是进城务工人员或其它人员,是否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

3、建议超龄人员发生伤亡应和用人单位未超龄职工一样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而不能只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的观点认为,超龄人员已经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造成双重享受。笔者认为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虽同属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但二者的保障功能是不一样的,养老保险保障功能是“老有所养”问题,而工伤保险的保险保障功能是“伤有所补”问题。且养老保险包括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居民养老保险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是很低的。同样是工伤或患职业病,超龄人员与未超龄人员对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区别却如此之大,对超龄人员也是不公平的。何况,根据我国目前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而造成工伤案件,工伤职工可以同时得到工伤补偿和侵权损害赔偿。因此,超龄人员和未超龄人员享受一样的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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