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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09:16:23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465 咨询电话:954310

为进一步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增强用人单位、职工的知法守法和工伤防范意识,全力推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6月19日下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福利保险处、市社保中心城镇职工保险处、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相关人员,做客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12333在线”节目,就“工伤保险,为您护航”这一话题,从工伤认定、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等方面与广大网民开展在线互动,快来看看他们都说了些什么吧。

主持人

嘉宾:

本市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主持人

嘉宾:

(1)“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实施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商行政部门传递的行业类别信息,确定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如用人单位主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在工商行政部门变更调整后,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商行政部门提供的调整信息,于次月变更用人单位工伤行业类别,相应调整工伤行业基准费率。

(2)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实施范围内的单位,如主要业务范围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携带登记证书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自变更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工伤风险类别缴纳工伤保险费。

主持人

嘉宾:

浮动费率的档次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的工伤保险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支缴率确定。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分为两档,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各分为四档,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主持人

嘉宾:

为了加大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本市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安监总局《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沪人社规〔2018〕3号,以下称《通知》),细化完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流程,规范预防费的使用管理,以推动本市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

主持人

嘉宾:

本市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用于以下支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项目、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项目。

主持人

嘉宾: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以及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自按职责对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单位、工种、岗位等情况,工作场所工伤发生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本区域工伤预防工作重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通过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根据工伤保险、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防治等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各区提出的工伤预防工作重点,确定本市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并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告知社会。

主持人

嘉宾:

市、区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市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结合工伤预防工作的需要,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工伤预防项目时,应提交项目的实施方案、项目的费用及测算依据和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

主持人

嘉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后,提交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讨论。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综合考虑项目的针对性、可行度、方案是否成熟、费用测算和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合理等情况,结合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从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中择优遴选,统筹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开。

列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主持人

嘉宾:

项目申报单位选择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以下称“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项目费用高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项目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以从具有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资格的机构中,选定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

主持人

嘉宾:

项目申报单位应与选定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通过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作为支付项目费用的重要依据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跟踪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照服务合同有效开展。

工伤预防项目完成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报告作为支付项目费用的重要依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主持人

嘉宾:

项目申报单位与选定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已列入年度预算的工伤预防项目,可以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向选定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支付合同总价30%-70%的预付款。

项目完成并评估验收合格后,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服务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和相关票据凭证等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当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主持人

嘉宾: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定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完成以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主持人

嘉宾: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

嘉宾:

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以下统称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形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本市注册登记、但住所地在外省市,或者未在本市注册登记、但已经批准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使用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当向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在注册地和本市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在沪施工单位,其使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且申请人要求在本市进行工伤认定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本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4)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分支机构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用工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主持人

嘉宾:

5、

不少网友纷纷提问,嘉宾也做出了解答,继续往下看↓↓

网友

嘉宾:

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7种情形应当认定工伤,3种情形视同工伤,以及3种工伤排除情形,如您认为此次事故符合政策规定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的,建议您向单位反映,由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您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将在调查核实基础上,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作为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

网友

嘉宾: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网友

嘉宾: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本市工伤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网友

嘉宾:

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7种情形应当认定工伤,3种情形视同工伤,以及3种工伤排除情形,如您认为此次事故符合政策规定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的,建议您向单位反映,由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您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将在调查核实基础上,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网友

嘉宾: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网友

嘉宾:

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将在调查核实基础上,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网友

嘉宾:

根据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工伤人员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若您因工伤保险待遇享受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途径处理。

网友

嘉宾:

根据本市现行规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无时间期限。

网友

嘉宾: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过程中或者与工作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致残或者死亡时,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能够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物质补偿和医疗救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建议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网友

嘉宾:

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将在调查核实基础上,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被认定为工伤的,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网友

嘉宾:

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起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中,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网友

嘉宾:

工伤鉴定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给工伤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一份给用人单位,一份存劳鉴委。如果有遗失,可以携带工伤人员及代理人身份证、工伤认定书,到原劳鉴机构申请补办。

网友

嘉宾:

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无正当理由超过1年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不予受理。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网友

嘉宾: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八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1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网友

嘉宾: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3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网友

嘉宾: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具体办事指南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cn)查询,或拨打电话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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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增强用人单位、职工的知法守法和工伤防范意识,全力推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6月19日下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福利保险处、市社保中心城镇职工保险处、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相关人员,做客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12333在线”节目,就“工伤保险,为您护航”这一话题,从工伤认定、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等方面与广大网民开展在线互动,快来看看他们都说了些什么吧。

(图片来源:东方IC

主持人

嘉宾:

本市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主持人

嘉宾:

(1)“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实施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商行政部门传递的行业类别信息,确定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如用人单位主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在工商行政部门变更调整后,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商行政部门提供的调整信息,于次月变更用人单位工伤行业类别,相应调整工伤行业基准费率。

(2)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实施范围内的单位,如主要业务范围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携带登记证书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自变更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工伤风险类别缴纳工伤保险费。

主持人

嘉宾:

浮动费率的档次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的工伤保险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支缴率确定。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分为两档,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各分为四档,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主持人

嘉宾:

为了加大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本市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安监总局《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沪人社规〔2018〕3号,以下称《通知》),细化完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流程,规范预防费的使用管理,以推动本市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

主持人

嘉宾:

本市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用于以下支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项目、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项目。

主持人

嘉宾: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以及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自按职责对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单位、工种、岗位等情况,工作场所工伤发生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本区域工伤预防工作重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通过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根据工伤保险、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防治等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各区提出的工伤预防工作重点,确定本市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并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告知社会。

主持人

嘉宾:

市、区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市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结合工伤预防工作的需要,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工伤预防项目时,应提交项目的实施方案、项目的费用及测算依据和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

主持人

嘉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后,提交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讨论。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综合考虑项目的针对性、可行度、方案是否成熟、费用测算和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合理等情况,结合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从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中择优遴选,统筹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开。

列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主持人

嘉宾:

项目申报单位选择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以下称“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项目费用高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项目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以从具有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资格的机构中,选定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

主持人

嘉宾:

项目申报单位应与选定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通过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作为支付项目费用的重要依据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跟踪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照服务合同有效开展。

工伤预防项目完成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报告作为支付项目费用的重要依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主持人

嘉宾:

项目申报单位与选定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已列入年度预算的工伤预防项目,可以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向选定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支付合同总价30%-70%的预付款。

项目完成并评估验收合格后,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服务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和相关票据凭证等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当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主持人

嘉宾: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定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完成以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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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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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以下统称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形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本市注册登记、但住所地在外省市,或者未在本市注册登记、但已经批准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使用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当向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在注册地和本市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在沪施工单位,其使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且申请人要求在本市进行工伤认定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本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4)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分支机构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用工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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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7种情形应当认定工伤,3种情形视同工伤,以及3种工伤排除情形,如您认为此次事故符合政策规定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的,建议您向单位反映,由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您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将在调查核实基础上,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作为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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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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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本市工伤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网友

嘉宾:

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7种情形应当认定工伤,3种情形视同工伤,以及3种工伤排除情形,如您认为此次事故符合政策规定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的,建议您向单位反映,由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您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将在调查核实基础上,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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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网友

嘉宾:

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将在调查核实基础上,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网友

嘉宾:

根据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工伤人员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若您因工伤保险待遇享受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途径处理。

网友

嘉宾:

根据本市现行规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无时间期限。

网友

嘉宾: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过程中或者与工作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致残或者死亡时,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能够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物质补偿和医疗救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建议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网友

嘉宾:

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将在调查核实基础上,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被认定为工伤的,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网友

嘉宾:

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起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中,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网友

嘉宾:

工伤鉴定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给工伤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一份给用人单位,一份存劳鉴委。如果有遗失,可以携带工伤人员及代理人身份证、工伤认定书,到原劳鉴机构申请补办。

网友

嘉宾:

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无正当理由超过1年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不予受理。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网友

嘉宾: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八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1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网友

嘉宾: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3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网友

嘉宾: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具体办事指南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rsj.sh.gov.cn)查询,或拨打电话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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