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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二次复发有何规定? 工伤恢复时二次受伤?

2021-09-27 08:31:27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408 咨询电话:954310

李某为某公司的员工,公司为其缴纳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

2015年10月,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同年12月,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后经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

2016年6月,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为解决工伤赔偿问题,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后公司按照仲裁裁决支付了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对于由谁来承担李某的后续治疗费问题,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李某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已解除并已停缴保险,故后续治疗费用应由李某自行负担;

第二种意见,后续治疗费用的支出系工伤引起,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种意见,应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偿金的基础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偿差额部分;

第三种意见比较合理,理由在于: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由此可见,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后续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没有缴纳,则由用人单位负担。

2、因工伤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而劳动者因工受伤后的治疗可能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故对于后续治疗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支付。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使工伤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后工伤病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的能够有一定的医疗保障,是对可能需要的后续医疗费的一个大略补偿,若工伤职工实际支出的后续治疗费用大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可找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如后续治疗费用小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应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

通过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工伤住院医疗费由谁承担工伤住院费用由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先行垫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审核报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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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衡易赔客服最近接到这样一个咨询电话,是某法院法官打来的电话,张某工作中受伤在手术治疗后康复训练中由于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张某二次骨折,需要委托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二次受伤后的伤残、三期、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

中衡易赔客服立即安排中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与其取得联系,很快接到该法院的委托涵。次日伤者张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中衡司法鉴定中心。

据被鉴定人陈述及《民事起诉状》记载:2015年9月某日,被鉴定人张某因工伤造成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由安徽省某县人民医院转入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9月某日进行“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5年10月某日转入某医院康复医学科住院,进行功能性锻炼康复项目。2015年11月某日上午在医院做关节功能障碍康复训练时,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左股骨干骨折,于2015年11月某日行“髂骨取骨+左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植骨术”。经南京某司法鉴定所对医疗过错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过错参与度56%-95%。现合肥某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含内固定取出治疗费、康复治疗费等)鉴定,其中伤残等级要求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中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对被鉴定人张某进行体格检查,结果显示:

主诉:左膝关节弯曲困难,不能坐矮凳,行走不便。

检见:膝踝关节矫形器穿戴在位,跛行入室受检。神志清,精神可。头颅无畸形,颈软活动可,胸腹部无压痛。左大腿中段外侧见一15.0cm长条形手术瘢痕,压痛(±),左大腿下段累及膝关节处见一14.0cm长条形手术瘢痕,压痛(+),左膝关节活动功能明显受限,测得活动度:屈曲30°(右侧对照140°),余关节活动尚可。余未见明显异常。

最终得出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某目前遗留左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的后遗症,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评定为八级伤残。

被鉴定人张某左股骨干骨折,临床行手术治疗,综合评定建议其误工期为30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

被鉴定人张某后续取出内固定物费用共需人民币16000(壹万陆仟)元;其后续康复治疗费用暂不能明确,可待实际费用发生再行计算。

中衡司法鉴定中心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具的这份工伤后治疗中由于医护人员操作不当造成二次伤害的伤残等级、三期、后续医疗费的司法鉴定报告,赢得了法院及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很快接案,顺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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