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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超过一个月报工伤? 报工伤如果是在周六日怎么办?

2021-09-27 11:30:29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735 咨询电话:954310

邱某系某广告公司员工,公司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为员工申报工伤的法定义务。

公司最终支付邱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广告公司认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这次事故的赔偿责任不应再由公司承担。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为员工申报工伤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公司虽为邱某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却未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为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未遇有特殊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之日止期间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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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我们每位劳动者都不想经历的。但是在我们工作中,不能完全避免出现工伤事件。

工伤的缘由可能来自于方方面面,因此在事实工伤的基础,工伤认定是一件非常专业又很难的事情。所以我们通过案例分析一下工伤事件认定中的特殊案例。

案例

审理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要求撤销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的第()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原告之妻高某的死亡应构成工伤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原告张某系高某的丈夫,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高某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现高已死亡,故原告张某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具有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职工受伤是否构成工伤进行认定的法定职责,故其为适格被告。

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室主任许某、县国家税务局负责职工食堂验收工作的董某进行了调查。并对出具的证明材料;某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县国家税务局分别与签订的定点采购协议及120接诊记录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了核实。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于2018年11月30作出()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本院认为该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抗辩应予以认可。

原告以其妻在双休日为某县国家税务局采购食材受到侵权而死亡应认定工伤。因其提供的某粮油店出具的销货单不足以证明其妻子高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履行职责行为,也不能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受领导指派。故原告要求撤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第()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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