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期间晕倒算工伤吗
4月16日,在朋友圈中一段视频,让人不胜唏嘘。三十多秒的视频中显示,一名员工手扶桌角,无力行走,突然栽倒在地,引起同事一阵慌乱。
后应该是员工本人在医院抢救后发朋友圈表示:濒临猝死,感谢生命。
而对于视频中这位晕倒的员工而言,如果在诊断结果中是有因为晕倒所产生的外伤的话是可能被算作工伤的,但是如果诊断结果上只是脑溢血、脑梗塞等疾病,且并没有在48小时内丧命的话,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具体参考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伤害的;
第十五条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丧命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丧命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限定全文》(法释[2014]9号)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工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由导致的。
看到一个交流群中有人说,他出院后等待他的也许就是一份辞职书。那么,我们就来谈论一下,公司因为此事可以辞退员工吗?
其实,员工在工作期间病了,突然晕倒,公司不久就将员工辞退,是决裂法的。
如果劳动者隶属职业病或者工伤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依法享有工伤待遇。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限定支付赔偿金(每服务2年支付2两个月薪水)。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人的一生只是一刹那。所以我们要珍惜它,在世上一天就要过好一天,切莫虚度了年华。”这是美国著名物理学家里克特生前在世所道出的真理。
员工工作期间晕倒、受伤,是员工不愿意发生的,其实也是企业不愿意看到的。毋庸置疑,过度劳累加班的确导致这一切发生的罪魁祸首。企业想要长期有效的发展,亟需将员工们的健康问题重视起来,让员工们的生活更加有保障。
员工们也应该重视身体状况的异常变化,身体不适应及时就医,定期进行全面体检。
金钱固然重要,但生命可贵,身体是革命的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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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丁是某公司的员工。2016年7月21日12时30分许,小丁在公司饭堂吃完饭后突然晕倒在饭堂,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其近亲属于2016年7月24日就小丁死亡的事件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调查,人社局于同年8月1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小丁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小丁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小丁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时至晚上9时,中间不打卡也不休息,吃完饭继续工作,工作时间具有连续性,去吃午餐是满足其基本生理和下午继续工作的需要,可以视为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合理必要延伸,故小丁在公司饭堂吃饭突然晕倒,并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小丁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经查,证实小丁是中午在公司饭堂吃完饭后突然晕倒在饭堂,公司上班时间是上午8时至17时,中午12时至13时有一个小时吃饭,公司有要求中午打卡,只是员工没有严格执行。小丁是在公司饭堂用餐,没有离开公司范围,但其吃饭属于休息时间、休息内容,不打卡下班并不代表就是在工作时间,从时间和地点判断,小丁突发疾病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视同工伤”毕竟不符合“三工原则”(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法律设立视同工伤在于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过分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不是因为“工作原因”而致劳动者的损失,只会挫伤用人单位生产的积极性,因此,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不适宜无限扩大,应采用狭义的理解。
本案中小丁家属认为小丁没有打卡下班应认定为上班时间以及突发疾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小丁的死亡情形不符合上述法规列举的认定或视同工伤的规定,人社局不予认定小丁的死亡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
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后。小丁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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