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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伤管理条例? 吉林市工伤保险待遇的最新规定?

2021-09-27 13:41:11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986 咨询电话:954310

近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2019年度调整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标准。

关于2019年度调整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和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2018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人员。

(二)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和确定范围。

1、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28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18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08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9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88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68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9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1元/人/月。

3、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9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3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78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支付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标准为22元/人/日。

5、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确定。一级伤残每月200元,二级伤残每月190元,三级伤残每月180元,四级伤残每月170元,五级伤残每月130元,六级伤残每月120元,七级伤残每月90元,八级伤残每月80元,九级伤残每月70元,十级伤残每月60元。

6、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7、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起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8、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和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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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刊发了《关于2020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通知提及,吉林省伤残津贴进行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3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2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1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200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375元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将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配偶每月增加117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1元。

将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7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32元。

原文如下:

关于2020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0〕19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9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3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2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1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200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375元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月增加117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1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7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32元。

三、其他事项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吉林日报全媒体编辑:吕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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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吉林网从吉林省人社厅了解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和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人员。

(二)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和确定范围。

(一)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28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18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08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9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88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68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9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1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9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3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78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支付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日22元。

(五)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确定。一级伤残每月200元,二级伤残每月190元,三级伤残每月180元,四级伤残每月170元,五级伤残每月130元,六级伤残每月120元,七级伤残每月90元,八级伤残每月80元,九级伤残每月70元,十级伤残每月60元。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起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和确定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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