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里有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与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保险责任属于哪一个用人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人员工伤待遇计发基数有了怎样的新变化?
近日,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工伤保险责任等一系列问题有了新政策。
按照新政,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在计发工伤待遇中一般按照工伤发生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此前,杭州市的原有规定是按照工伤发生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对于职工同时与两家及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一家用人单位下班后直接到下一家用人单位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按上班途中事故伤害处理,由职工前往上班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对于已参加杭州市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在该单位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统筹地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用人单位继续聘用的,可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具体的缴费标准,超龄人员工伤保险费率按聘用单位费率标准执行,缴费基数按本人工资标准确定,本人工资标准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
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人员发生工伤,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与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证明材料,其他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材料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要求提供。
需要注意的是,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符合该项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后,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待病人病情相对稳定并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后,重新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另外,该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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