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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找谁理赔? 工伤理赔找哪个部门??

2021-09-27 15:09:43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635 咨询电话:954310

员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工作原因受到

,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

;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

如果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等职工发生工伤后再参保,参保生效前发生的费用是

的,而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如果单位一直没有帮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等发生工伤后再参保,那么在参保生效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相关待遇,支付主体为用人单位,并且单位还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发生后参保并补缴之前工伤保险后,参保生效后后所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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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工伤的费用,一部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为用人单位支付。到底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哪些由用人单位承担,很多人并不是太清楚,点米君将这些费用明细进行归纳,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2、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医疗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资为6753元,则丧葬补助金为6753元×6=40518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

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抑或经济发达落后,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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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王先生于2019年4月15日入职东莞市某木业公司(下称:木业公司),担任木工定制师傅一职。

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由于入职当月的社保已经由原公司购买了,所以木业公司当月也不能为王先生购买社保,要等到5月份才能购买。

不幸的是,入职十天后,王先生在工作中受伤住院。王先生经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受工伤,随后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9年6月15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不得以任何形式

免除购买社保义务

仲裁结果要求木业公司向王先生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及各项赔偿共计10万余元。

木业公司不服该仲裁结果,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调查王先生的保险记录后得知,木业公司是在王先生受伤后才为其参保的,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的工伤待遇应该由木业公司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为员工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者变相免除,一审法院判令由木业公司支付王先生相应的工伤赔偿待遇。

木业公司仍然不服,遂提起上诉。2020年11月6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避免在“社保真空期”

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时候,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另外,承办法官提醒,为避免产生本案情形,劳动者应督促原用人单位及时进行社保减员,新公司应及时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慎重对待在原公司社保未停,新公司无法办理社保的“社保真空期”建立新的劳动关系,避免发生工伤后各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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