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李某2015年9月份经老乡张某介绍,进入A公司在某地的工程项目做泥瓦工。2016年10月份李某不慎从工作的高台掉下,造成双腿重创,脚踝粉碎性骨折,李某立即被送往就近医院治疗,A公司为仅为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李某要求承包方A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被A公司拒绝。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仅有的证据就是盖有A公司项目部的《出入证》。A公司在庭上反驳,称李某系一个叫张某的个人雇佣,A公司将该工程的部分项目发包给张某,由张某自行雇佣人员并发放工资。A公司并没有和李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另外,李某的《出入证》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出入证》仅仅是A公司为了防止外人进入工地,为工地安全颁发的。庭后,该劳动仲裁委采纳了A公司的答辩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对于李某来讲,其确实在A公司的项目工地受伤,权益如何维护呢?
【鑫涌大律师点评】
本案中可以看出,A公司将项目部分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张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不被认定劳动关系,无法申请工伤。李某可将张某A公司诉至法院,可根据上述法条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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