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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补缴工伤保险?

2021-09-27 21:13:49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849 咨询电话:954310

【案情简介】

方某2018年5月入职北京某公司工作,工种为出炉工,月工资为5000元。2019年1月25日,方某在工作中由于炉体发生喷炉,致方某身体80%的烧伤。次日,公司按照3000元的月工资标准为方某补缴了工伤保险费。2019年5月25日,方某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8月24日,方某工伤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全护理依赖。方某家属要求公司支付工伤期内的工资及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公司以资金紧张且已经补缴工伤保险为由,不同意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方某家属向笔者咨询:公司补缴工伤保险后还能向公司主张赔偿吗?如果能,可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

【律师解析】

本案的实质问题是:发生工伤并补缴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待遇哪些由公司承担,哪些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为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一级伤残能享受的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1.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方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生活护理费的标准为北京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7855元)的50%,即7855元×50%=3927.5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方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一级伤残按27个月的本人工资支付,即5000元×27=元。

3.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方某每月的伤残津贴为:5000元×90%=4500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方某烧伤面积为80%,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享有12个月停工留薪期,自工伤事故之日起算。

5.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费凭医疗费票据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北京地区的标准是每人每天30元,交通费和食宿费是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才能支付。

6.辅助器具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项费用以实际产生的为准,没有产生则不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发生工伤时虽然没有为方某办理工伤保险,但是事后能为方某补缴工伤保险,对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可以要求工伤保险支付;对于之前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因此,方某可以向公司主张补缴工伤保险之前发生的费用。

公司要赔偿哪些项目就要先搞清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即“新产生的费用”是哪些,除新产生的费用,其余的费用就是公司应当赔偿的费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公司为方某补缴工伤保险成功后,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缴工伤保险成功前的医疗费由公司赔偿。

因此,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及时为员工补缴工伤保险,可以减少很大一部分损失。

作者:孟晓娟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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