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会遇到很多风险,而用工风险是无处不在的。若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相关社保,一旦员工出现人身伤亡,则企业将承担巨额赔偿。对此,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重视之。而对于员工而言,在漫长的职业生涯中,也可能会遭遇很多意外风险,
下面以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为例,来和大家一起聊聊这方面的话题。
一、事件回放
某科技企业,上班时间为朝九晚六,员工均为年轻人。某日下班后,一年轻员工正常下班回家。晚上十点左右,其还在微信群中参与了抢红包,但在凌晨左右,却不幸离世,病因可能是
。恰逢元旦期间,假期过后才被室友发现,方才报警。家属接到通知后闻讯赶至,情绪激动且悲痛欲绝,找到用工企业索赔,要求按照工伤死亡待遇标准赔偿,索赔金额高达1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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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一共来了五个人,白天待在公司办公室,晚上住在宾馆,双方对索赔金额分歧过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为此,死者家属情绪很激动,双方关系非常紧张。
笔者接受企业方委托,代表企业方与死者家属及其律师进行了长达半个月的谈判。在充分的摆事实、谈法律,且提交了当地法院近期处理的有关非因工死亡案件赔偿的判决书后,方才将死者家属从过高的期望值拉回到了现实水平。同时,笔者也积极做企业方的沟通调解工作,建议企业“
。后经过双方的反复协调,最终企业方与家属方就补助数额达成了一致,圆满解决了此事。
二、非因工死亡案件索赔建议及提示
通过对此案处理过程的复盘与总结,关于非因工死亡案件的索赔特建议及提示如下:
本案中的家属在表达诉求时还是比较理智的,虽长期呆在公司办公室,但也没有采取阻挠、闹事等方式来施压,公司方对此事件也处理的较为妥当、温和,双方都创造了一个较好的谈判环境;
若不遵循此原则,完全不考虑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当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情况,一味漫天要价,那事情就可能久谈不决。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死者方家属前期就是死咬着要按照工伤死亡待遇标准来赔偿,完全不考虑当地法院关于非因工死亡案件的判决情况以及法律关于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导致前期双方谈判陷入了僵局。在笔者介入谈判后,先就非因工死亡案件法定的赔偿标准及赔偿方式,与对方律师达成了一致。然后,笔者再去就人道主义补偿分别做企业方和死者家属方的工作。最终,在各方的妥协与谅解下,方才促成了
的达成(注:
),圆满解决了此事;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一则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且有着实务处理经验;二则律师通常都能理性表达诉求,灵活处理双方分歧点,有利于及时化解、解决双方的纠纷。
...有统计显示,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成为争议最多的问题。那么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胜了网徐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
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非因工死亡家属要求企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法律依据,应得到支持。
2、那么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怎么算呢?以河南省为例:根据《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的规定,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
3、同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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