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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受伤谁负责?

2021-09-28 03:27:27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282 咨询电话:954310

杨某系农村户口,后进城打工,长期从事清洁服务工作。2018年12月14日,杨某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做清洁时,从人字梯上摔倒受伤。事后,杨某在某市某地中心医院和某市某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

杨某受伤后在医院治疗期间,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在住院期间支付了一部分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5000元共计一万八千元,杨某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杨某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提出赔偿损失,协商未果,杨某诉至法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杨某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做清洁时,由于要擦拭高处的牌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便提供了人字梯作为杨某从事工作的工具,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作为雇主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须的保障是接受劳务者的责任,应保护雇员即杨某的人身安全,雇主没有尽到保护杨某的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即超过50%的责任。杨某在做清洁时应注意自身安全,这是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做到的基本义务,自身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事故的发生,自身负有小部分的责任,应小于50%,法院根据双方地位的悬殊以及以往相关案例酌情判定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责任为70%,杨某责任为30%。

法院认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某法院认为本案中杨某受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雇请从事清洁,杨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即雇主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某院酌定为70%。

杨某在工作过程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最大的注意义务,未小心谨慎注意脚下安全,忽视自身安全,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安全义务,对此,杨某应当承担此次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酌定为30%。

1、误工费,按照杨某的伤情及出院医嘱误工期限进行计算。酌定为96天。每天100元,共计9600元;

2、护理费,认定为7056元;

3、营养费,根据杨某的伤情和营养医嘱600元;

4、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年均收入*20年*10%+抚养父、母生活费共计79439.6元;

5、交通费,某院酌定为500元;

6、医药费,根据医院的票据确定为18348.91元;

7、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

8、鉴定费为1780元;

9、续医费,根据鉴定报告意见为3000元;

10、残疾辅助器具费,2700元;

11、精神抚慰金,2000元。各项赔偿项目共计.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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