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深圳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17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免费计算赔偿+赔偿申请指南+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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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2017年深圳市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70元一天)】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市外就医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两项合计支付深圳标准为每天350天)】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深圳市标准
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深圳市标准
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
安家补助费
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7年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数据: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
因此2017年最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深圳市各个街道社保站
联系电话:12333
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地址(网址):http://www.szsi.gov.cn/
1、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
2、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1份);
3、门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4、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或死亡记录(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医疗费用票据(原件);
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7、工伤职工本人本市开户的金融社保卡、商业银行活期存折、借记卡之一(复印件1份,核原件);
8、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票据(原件);
9、属用人单位垫付了医疗费用情形的,需提供用人单位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
10、属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赔偿协议书等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11、属市外就医的,还需提供《深圳市工伤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原件)、交通费发票(原件);
12、属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全身彩色近照(原件);
13、属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下述材料:
(1)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明或少数民族地区民政部门的土葬证明、法医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原件);
(3)工亡职工的近亲属接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一次性待遇的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被供养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的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被供养人为死者子女的,还需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被供养人全身彩色近照(原件);
(7)被供养人接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被供养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还需提供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被供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复印件)或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被供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
(9)被供养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还需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有无享受、享受何种养老待遇的证明(原件);
(10)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备注:第(2)、(4)-(10)项材料,有供养对象的才需要提供
14、特殊案件,还须提供经办需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7)粤0306民初1091号
原告(互诉被告)查某某,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互诉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扶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查某某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冶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无争议的事项为第一至七项,其他事项均有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4年6月9日。
二、工作岗位:架子工。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解除劳动关系时间:2016年3月10日。
五、工伤情况: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因工受伤,2014年9月4日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12月21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八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2015年12月11日。
六、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社会保险机构以4918元作为计发基数支付原告相关保险待遇:鉴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贴704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9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19672元。
七、申请仲裁时间:2016年5月17日。
八、仲裁请求
1、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12月11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45450元;2、2015年12月12日至2015年12月21日期间工资1800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7677元;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差额6428元;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7875元;6、律师费5000元。
九、仲裁结果
被告支付原告如下款项:1、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12月11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6300元;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5250元;3、律师费2113元。
十、原告诉讼请求
1、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12月11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45450元;2、2015年12月12日至2015年12月21日期间工资1800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7677元;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差额6428元;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7875元;6、律师费5000元;7、支付原告笔迹鉴定费用4040元(增加诉讼请求)。
十一、被告诉讼请求
被告无需支付原告以下款项:1、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12月11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6300元;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5250元;3、律师费2113元。
十二、关于工资结构
被告主张日薪200元,有原告签名的《2014年6月员工工资表》及司法鉴定结论为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十三、关于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12月11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
按月薪4350元计算为4350元/月×18个月=78300元,扣除被告已按月薪4000元支付的72000元,差额为6300元。
十四、2015年12月12日至2015年12月21日期间工资
双方确认原告医疗终结期(2015年12月11日)后未再上班,原告主张上述期间工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五、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广东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须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250元(4350元/月×15个月)。
十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
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给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的计发基数4918元,高于本院认定的4350元,不存在需要被告补贴差额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补贴差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七、关于司法鉴定费4040元
原告对其签字的《2014年6月员工工资表》不予认可,申请司法鉴定,但鉴定结论认定系其所签,故原告应自行承担该鉴定费用。
十八、关于律师费
根据《深圳市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结合被告胜诉金额,确定本案律师费为2063元(71550元÷173360元×5000元)。
判决结果
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互诉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互诉被告)查某某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12月11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6300元;
二、被告(互诉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互诉被告)查某某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5250元;
三、被告(互诉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互诉被告)查某某律师费2063元;
四、驳回原告(互诉被告)查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互诉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互诉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某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吴某某(兼)
书记员何某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五条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南都讯见习记者焦明梁通讯员向佳佳为了申请工伤级别鉴定,正在医院治疗的徐先生(化名)花了9000元请了“律师”帮忙进行工伤级别鉴定,迟迟未收到结果,于是报警。经警方调查,嫌疑人王某冒用曾经接触过的一名专业律师身份,以帮忙申请工伤级别鉴定为由骗取代理费。目前,嫌疑人王某因涉嫌诈骗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1日,因参加公司团建活动而导致膝盖受伤的徐先生在医院接到了一张名片,递名片的男子自称自己是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称能帮忙为其做工伤级别鉴定。在“黄律师”的一番说辞下,徐先生心动了,想着自己的伤情若是能做工伤级别鉴定,在获取赔偿时就能得到更多支持。苦于自己不懂得相关法律知识和程序,徐先生在向“黄律师”了解了相关条件后,便与“黄律师”签订了“协议书”:徐先生先支付3000元代理费,由“黄律师”帮忙申请工伤级别鉴定,如果鉴定失败,3000元悉数归还徐先生,若是鉴定成功,则收取徐先生赔偿金的10%作为报酬。协议签完后,徐先生立即添加了“黄律师”微信,并向其支付了3000元代理费。
2月21日,徐先生得知自己伤情达不到鉴定级别,按照协议,找“黄律师”退还3000元代理费,但是“黄律师”并没有退还代理费,而是称自己可以帮忙申请伤情复核,但需要另外收取6000元“打点费”,并承诺若复核失败,一定将所有费用一并归还徐先生。想到前期产生的治疗费用,徐先生也想再争取一下,便接受了“黄律师”的建议,又给“黄律师”转了6000元。
苦等了近五个月,徐先生却迟迟未收到关于复核结果的消息,其间多次电话催促“黄律师”,“黄律师”也总是以各种理由
。八月中旬,得知“黄律师”依旧没有申请复核后,徐先生再也按捺不住了,要求“黄律师”退还相关费用,但却遭到了“黄律师”的拒绝。焦急无奈的徐先生这才赶紧到派出所报警求助。
接报后,光明公安分局马田派出所立即介入调查。根据徐先生提供的信息,历经一个月的研判分析,最终锁定“黄律师”的落脚点,于9月15日在东莞“找”到了“黄律师”。然而,这个在徐先生眼里十分专业的“黄律师”,实际上姓王,是个冒用他人律师身份的骗子。
经审讯,嫌疑人王某(男,32岁)对其涉嫌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据王某交代,自己并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一直以来都是冒用了曾经接触过的一名专业律师黄律师的身份,以帮忙申请工伤级别鉴定为由,骗取代理费。
目前,嫌疑人王某因涉嫌诈骗,已被光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在此,光明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委托律师应当查看对方的律师执业证,并到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网站或中国律师网查询律师姓名及执业证号来查验证件真伪,也可以到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验证,防止遭遇冒牌律师。
...免责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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