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公伤)处理事项
记得前不久,我与法制社的编辑朋友讨论2019年新选题的时候,就有一本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绩效工资等)实务操作丛书的计划,后社里讨论事业单位的法规比较模糊,编写起来有很大难度且实务指导性不强,暂时搁浅。昨日,一位同行和我讨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内、编制外)的工伤处理情形。我作了一些小结,与同行和HR们分享,大意如下:
“1、如果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按照公务员因公死亡(病故)相关待遇处理。由于我国《公务员法》颁布后公务员保险体系尚未建立完善,相关政策依据目前很模糊,难以找到相关具体规定。有一个比较相近的民政部的文可供参考,即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理评残中如何认定“意外事件”的复函》(民函〔2008〕195号)。从中可以研判,通常是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行类似处理。实务中,公务员因公死亡或病故似无统一处理口径,要么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处理,要么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有的地方则是采取协商一致包括安排配偶工作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一揽子灵活处理。
2、如果是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或者是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相关法规政策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62条及各地省级政府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2)2005年12月29日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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