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记者从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省人社厅近日下发通知,对2020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上调,各地确保年底前将增加待遇发放到位。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1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伤残一级:165元,伤残二级:155元,伤残三级:145元,伤残四级:135元,伤残五级:125元,伤残六级:115元。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7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元)。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此外,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92元的50%、40%、30%核定,即2846元、2276.8元、1707.6元。2019年1月1日前核定的省本级及郑州市工伤职工护理费的基数高于此次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每人每天25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24元的标准执行。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务于2020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6月18日下午,在柏林大酒店,驻马店市召开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回顾和总结了上一届律师协会工作,选举产生新一届律师协会理事会班子成员,并部署协会今后的谋划与安排。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王钦胜,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马元欣等领导与嘉宾,以及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的律师代表们和媒体朋友一百余人出席大会。
开幕式上,驻马店市律师协会三届理事会会长刘红平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律师工作的各位领导和嘉宾表示感谢,向参加会议的各位代表和全市律师致以诚挚的问候。她讲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市律师事业呈现出整体推进、全面提升的良好局面。但也深知,律师工作还存在许多短板和不足。她希望新一届律协理事会,继续解放思想、扎实工作,团结带领好全市律师,为驻马店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马元欣在致辞中说道,驻马店市律师协会三届理事会紧跟时代前进步伐,紧扣法治进程脉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律师工作在全市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彰显。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全面加强,党建工作成效日益凸显;规范律师执业、教育培训、实习管理、诚信评价等律师管理制度日益完善;律师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日益提高。全市律师队伍已成长为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值得信赖的一支重要法治力量。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律师履职尽责、再创佳绩,市律师行业党委决定对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等5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刘凤海等10名党员律师进行表彰,分别授予“驻马店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和“驻马店市律师行业优秀工共产党员”荣誉称号。驻马店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周以德宣读表彰,并与主席台领导和嘉宾一起为他们颁奖。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王钦胜为大会作了重要讲话,他说随着律师行业全面推进改革,律师队伍逐步发展壮大,律师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律师已成为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司法公正、助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驻马店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他希望广大律师工作者,以全市召开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为契机,凝聚共识、继往开来,准确把握行业发展的新趋势,持续有效满足行业发展的新要求和广大市民群众的新期待,努力推动驻马店律师工作在新时代不断取得新发展、新进步。
随后,驻马店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35名,常务理事13名,会长1名,副会长6名,他们分别是会长刘红平,副会长宋玉慧,梁明生,黑连河,赵新奇,王伟,周晓华;在本次大会监事候选人正式代表中,选举监事6名,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他们分别是监事长李季,副监事长翟向东、何银富。聘任王思合,刘凤海为新一届理事会顾问。
通过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再次当选市律师协会会长,刘红平代表新一届理事会班子成员,对各位律师同仁的信任与支持表示感谢。她说道,律师协会是行业自治组织。在协会任职,虽然没有任何报酬,但是,当选理事、常务理事及会长、副会长,是组织和全市律师的信任,也是一份责任。每一位同志要“在其位谋其政”,不能只享受名誉不努力做事。根据《律师法》,律师协会具有管理和服务智能。新一届理事会班子成员应强化责任意识,勤勉敬业,扎扎实实地为全市律师事业发展贡献聪明才智。
驻马店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卫东在闭幕式发表讲话。他希望市律师协会新一届理事会,进一步增强新时期律师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精诚团结、务实工作,不断开创全市律师工作新局面。他要求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确保律师队伍正确的政治方向;着力强化各专业委员会述职考评制度,提升工作效能和律师职业道德水平;创新律师业务培训方式,真正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专业定位意识;加强秘书处建设,真正将律师协会建成全市律师的“娘家”。最后,他希望新一届理事会不负众望、齐心协力,推动全市律师事业发展谱写新的篇章。(党礼涛刘圣洁冯鹏)
...近日,在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丰泽路交叉口东100路南,驻马店市国亮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举行了隆重的开业揭牌仪式及为近80多家企业签约仪式。驻马店市国亮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法律咨询为主,为企业、个人和其它组织提供“一站式”专业法律服务的公司,宗旨是“以人为本、与法同行、笃守诚信、勤勉高效。
据公司董事长刘国亮介绍,该公司是经驻马店市工商局批准的河南省驻马店市首家综合性法律、法务公司,且是在全国范围内于北京、上海、天津、武汉、济南、江苏、沈阳、西安、广州、郑州等地分布开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公司创造性的整合了这些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的资源和业务经验,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秉承法律专业、专心、专注的服务理念,以正义、公平、公正、法律准则为宗旨,对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法律咨询和未成年人法律心理教育,力争努力打造河南省顶尖的法律服务团队。
据了解刘国亮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二十余年里,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也体会到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找法律服务和律师难的问题。他为了方便群众便民、利民,为群众排忧解难,现在经过精心策划,建立了法律服务的求助途径,注册了驻马店市国亮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让更多人能够及时查询到法律服务的依据,公司开展了百度推广业务,注册了400-002-0555热线电话,方便让群众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认可和政府的支持,从而也解决了本地人到外地打官司的困难,这种理念和做法完全符合我国当前互联网+法律咨询服务的理念。
关注民生、关注法制、关注法律服务、关注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互统一,这就是驻马店市国亮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全体人员的服务宗旨,该公司成立后,全体员工坚信公司能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发展服务于驻马店,服务于河南,服务于中国各地,让法律服务走进千家万户,使广大人民群众得到法律的保护。
(刘文喜报道)
编辑:郭华宾
...说到强拆,在实践中也算是花样百出,有偷拆的,有假装错拆的,有为了项目进度不计后果一拆了事的,还有的行政机关试图借拆违或解危之名给自己的强制拆除行为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今天我们要给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是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的周彤律师在浙江省杭州市办理的乡政府以危房整治名义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的行政诉讼案件。
委托人陈某,一位耄耋之年的老人,独自居住在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剡溪村一百多平米的老宅子里,2018年5月,上官乡剡溪村村民委员会以改善人居环境和村庄面貌为由,与陈某签订了一份拆房协议,协议约定陈某于协议签订五日内拆除旧房,村委会将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补偿给陈某三万元。陈某的儿子得知此事后明确表示反对,拒绝腾房拆除。7月5日,上官乡人民政府委托鉴定机构对陈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陈某的房屋属于D级危房,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拆除重建。7月8日,乡政府下达拆除通知书,7月10日,乡政府对陈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房屋被强拆后,陈某的儿子找到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希望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帮助他们一家摆脱困境。
办案经过
接案后,团队指派周彤律师负责此案,由于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周律师立即协助陈某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上官乡人民政府对陈某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庭审中,周律师针对被告实施的该强制拆除行为存在的违法问题发表了如下辩论意见:
1、本案中被告是以解危为目的实施的拆除行为,并非是对拆房协议的正当履行,故拆房协议不能作为其实施拆除行为的合法性依据;
2、房屋安全鉴定程序违法,主要包括委托鉴定的主体不适格以及鉴定报告本身的违法性问题;
3、解危程序违法,结合《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鉴定为危房的,应由住建部门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采取解危措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若房屋所有权人不予配合,也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解危拆除决定。也就是说对原告房屋实施拆除,要么由原告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要么由富阳区人民政府下达拆除决定书予以拆除。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被告既无权作出拆除通知或拆除决定也无权实施拆除行为。
被告辩称案涉房屋属于D级危房,且位于村主干道旁,严重危及公共安全。被告在责令原告自行拆除无果后,组织I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不仅没有侵犯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反而还有效避免了原告的人身、财产遭受危房的威胁。
富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危险房屋实施征收,或者对危险房屋予以购买、置换后,采取相应解危措施。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结合上述规定可知,经鉴定为危房的,应由住建部门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采取拆除措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若房屋所有权人不予配合,也应当由市县级政府下达拆除决定。而本案被告上官乡人民政府直接认定原告房屋为危房并下达拆除通知书予以强制拆除,属超越职权。其在认定事实及强制拆除房屋时也未给原告陈述申辩及告知救济等权利,存在程序违法。故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即便原告房屋如被告所说为D级危房,被告对原告房屋拆除后应给予重建或一定的安置补偿,现被告辩称其是受村委委托名义而对原告房屋按协议进行拆除,同意按协议上的价格进行补偿。本院认为被告此辩称与事实不符。虽事前原告与上官乡剡溪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拆房协议并约定由村委补偿原告人民币30000元,但因原告事后反悔,不同意拆除涉案房屋致使协议不能履行。而被告在拆除原告房屋时又以自己的名义下达了强制拆除通知书,拆除理由是认为原告房屋系危房,故被告辩称其是受上官乡剡溪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而对原告房屋进行协议拆除的说法本院不予以采信。
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10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上官乡人民政府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被诉房屋拆除行为的法律性质,被上诉人虽曾与上官乡剡溪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拆房协议》,但其事后不同意拆除协议致使协议未能履行。基于此,上诉人上官乡政府委托鉴定机构对协议所涉房屋进行了安全检测鉴定,并在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以自己的名义向被上诉人下达了强制拆除的通知书,拆除理由是危房治理。据此,原审法院认定被诉房屋拆除行为是上诉人上官乡政府基于危房治理而实施的强制拆除解危措施,并非基于履行协议而实施的协议拆除行为,具有事实依据。
关于上诉人上官乡政府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的规定,有权对危险房屋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的行政机关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在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情形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危险房屋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本案中,上诉人上官乡政府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作出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曾向被上诉人提出过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亦不能证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因涉案房屋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而作出了采取拆除措施的决定。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上官乡政府实施该强制拆除行为,超越法定职权,违法法定程序,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浙01行终2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周律师的帮助下,委托人陈某拿到了这至关重要的胜诉判决,接下来周律师将继续协助陈某启动行政赔偿程序,上官乡人民政府将为其实施的违法拆除行为给陈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在拆迁过程中,个别地方政府为了规避法定程序,尽快完成拆迁任务,假借拆危房之名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况屡见不鲜,此种做法不但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更加违背了依法行政及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周律师在此特别提醒:危房的鉴定及采取相应的解危措施都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定程序,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可以任意为之。
...2017年8月5日上午,驻马店市国亮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盛大的开业筹备会议在驻马店召开,记者在现场看到全体公司员工精神振奋,正在细心策划公司的发展方向和8月12日的开业庆典,据公司董事长刘国亮介绍,该公司是经驻马店市工商局批准的河南省驻马店市首家综合性法律、法务公司,且是在全国范围内于北京、上海、天津、武汉、济南、江苏、沈阳、西安、广州、郑州等地分布开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公司创造性的整合了这些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的资源和业务经验,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秉承法律专业、专心、专注的服务理念,以正义、公平、公正、法律准则为宗旨,对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法律咨询和未成年人法律心理教育,力争努力打造河南省顶尖的法律服务团队。
经了解刘国亮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二十余年里,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也体会到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找法律服务和律师难的问题。他为了方便群众便民、利民,为群众排忧解难,现在经过精心策划,建立了法律服务的求助途径,注册了驻马店市国亮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让更多人能够及时查询到法律服务的依据,公司开展了百度推广业务,注册了400-002-0555热线电话,方便让群众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认可和政府的支持,从而也解决了本地人到外地打官司的困难,这种理念和做法完全符合我国当前互联网+法律咨询服务的理念。
关注民生、关注法制、关注法律服务、关注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互统一,这就是驻马店市国亮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全体人员的服务宗旨,该公司成立后,全体员工坚信公司能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发展服务于驻马店,服务于河南,服务于中国各地,让法律服务走进千家万户,使广大人民群众得到法律的保护。
(刘文喜刘国亮、通讯:党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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