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 954310

您当前的位置: 顶匠首页 > 行业咨询 >

打了一支破伤风怎么工伤报销? 破伤风报销吗?

2021-09-28 09:19:16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180 咨询电话:954310

当外科医生建议打破伤风针的时候,很多人内心充满的是不理解。不就是玻璃扎了一下、肉里刺进一根小木刺,有必要这样兴师动众的嘛?殊不知,有些伤口看着虽小,若不谨慎处理,会给将来的你酿成大祸。因为一些特殊的小伤口必须要打破伤风的。

是否需要打破伤风的简单判断标准是:伤口的深度和导致伤口是什么物体。当伤口深到需要缝针,或是受到一些比较严重的外伤时,如钉子、木头、刺等尖锐物质的刺伤、扎伤,出血了,这样的伤口又深又细,正是破伤风杆菌的温床。伤口外口较小,伤口内有坏死组织、血块充塞,或填塞过紧、局部缺血等,就形成了一个适合破伤风菌生长繁殖的缺氧环境。如果同时存在需氧菌感染,后者将消耗伤口内残留的氧气,使破伤风更易于发生。医生解释,感染破伤风需要同时具备的条件是:

1、组织开放性损伤,创口较深。

2、受到外界破伤风梭菌侵入。

3、创口内有失活组织或局部组织缺血缺氧。

可见浅表创口通常不会出现破伤风感染。单纯表面擦伤,经过及时清创处理后,就没有必要再打破伤风针进行预防了。

人咬人也要打破伤风

过度激动会让人暴露原始本能,这就出现了人咬人现象发生。很多人认为被人咬后无所谓,也没有对伤口进行清洗消毒,所以就容易出现伤口感染。医生说,被人咬后是需要打破伤风疫苗,防止伤口感染。因为人咬人也属于动物咬伤,保险起见,被人咬伤后也要打狂犬病疫苗,防止伤口感染。被人咬伤不打破伤风疫苗会有什么结果?后果很严重。日前,南京一名中年男子曹先生就因为被自己的弟弟咬伤,伤口感染成骨髓炎,险些截肢。

人的口腔内细菌有1000多种,有阴性菌、阳性菌,也有厌氧菌,咬伤之后很容易蔓延,越是杂食动物,菌群越复杂。而人是肉和植物都吃的,所以在所有咬伤中,人的咬伤是最严重的,比其他动物咬伤都要严重。

破伤风疫苗和破伤风的针

严格的说,破伤风疫苗和破伤风针本质上一个是预防而另一个是治疗。受伤后打的是破伤风抗毒素,属于治疗药物。而破伤风疫苗,是为了预防免疫。将来万一受伤,如果体内破伤风抗体达到一定水平,足以保护的话,就没有必要再打破伤风类毒素或者抗毒素。但是,打过破伤风疫苗的人,体内的抗体经过一段时期,可能减弱甚至消失,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为保险起见,医生会建议注射类毒素。确切地说,破伤风不是传染病,不会传染,只有受外伤才可能引起,由于致命率高而被列入计划免疫范围。

打破伤风针的时间表

医生通常推荐在24小时内患者打破伤风疫苗,原则是且越早越好。但由于各种原因部分伤患在24小时内没有打破伤风。为此不少人觉得超过24小时的损伤,再进行破伤风预防已意义不大。

外科医生对此看法的态度是,破伤风杆菌感染潜伏期为3-21天,通常为7天。根据其发病机制,虽然痉挛毒素与神经受体结合不可逆,但在尚未出现症状的情况下,预防就是有效果的。所以,对即使是软组织损伤后很晚就诊的患者,进行破伤风预防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KK提示:破伤风的预防措施包括主动免疫(破伤风类毒素抗原)和被动免疫(破伤风抗毒血清和破伤风免疫球蛋白)。对于清洁或者轻度污染创面,可仅注射破伤风毒素,而无需注射破伤风免疫球蛋白,对较严重污染的创面,则建议需同时注射破伤风类毒素和破伤风免疫球蛋白。

...

文/Bsir

要是《西游记》里的孙悟空孙大圣活到现在,一定会进保险公司的黑名单。

《生死簿》上没他的名,石胎出身染不上病,搞得重疾险寿险于他来说,几乎没用。仗着一身本领,三天两头打架斗殴,满脑子的公平与正义,又不通世故人情。

不是意外找他,就是他找意外。

被烟熏、被火烧、被雷劈、被刀砍、被狗咬...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他要是再每逢身上有俩铜板,就去给自己上一份意外险,完事后又去找保险公司理赔的话,保险公司一定会疯掉。

别看每回钱不多,但也架不住频率高。

也难怪保险公司自己拿起笔,给“意外”下了一个的定义:

只有那些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才属意外伤害事故。

保险公司转念一想,仍有漏洞。

在合同条款上又多会补上N条责任免除的条款。尤其是这么一条,根本就是为孙大圣量身打造。

孙小圣,当代年轻人,在意外这件事上,他算是继承了孙大圣的衣钵。这段时间,他觉得自己倒霉透了。

孙小圣复工了,他常点的外卖也复工了。

但他这段时间不打算点外卖了。

一是安全考虑,能少接触人就少接触人。二是外卖送不到门口了,他要走好几百米才能顺利拿到,他干脆就决定自己做。

谁能想到在这个决定上,他栽了N次跟头。

那一下摔得可狠了,到现在他都不能长时间站立。

孙小圣去医院看了,医生说要住两天院,他又不敢,只好和公司请假在家休养,决定自己扛过去。放弃了在医院治疗,挂号费又没过免赔额,意外险和医疗险都报不了。

这还不是最倒霉的。

还有一次,孙小圣做饭遭遇油锅起火,火“蹭”一下就窜上了他的眉梢。孙小圣终于体会到和孙大圣一样的感觉。

火眼金睛哪是什么超能力,明明就是一种伤残。

孙大圣扛过去有了火眼金睛,孙小圣要是抗不过去就只好找保险公司了。

幸好,只是几根眉毛代替眼睛,壮烈牺牲掉了。

揉搓了两下眼睛,视线正常以后,孙小圣继续他未完成的事业——炒菜。但屋漏偏逢连夜雨,孙小圣切着切着菜,眼睛又刺痛了一下。当然,这不打紧,还是刚才烟熏火烧的后遗症。

但这一刺痛,让孙小圣瞬间失了焦。

他切到自己手了...

伤口还挺深...

正往外不停冒着血...

孙小圣看了眼伤口,停下了手里的工作,关上了火,拿起卫生纸裹了一圈,掏出手机叫滴滴,准备去医院打破伤风。

他有意外险,他的心里很平静。

叫好车,手机没拿稳,掉在地上,屏裂了。

“现在有两种针,一种是国产的抗毒素,要皮试,几块钱,医保报销。另一种是进口的免疫球蛋白,不要皮试,大概200元,医保不报销。你要哪种?”到了医院,医生给了孙小圣两种选择。

国产的便宜,医保报销。

进口的贵,医保不报销。

所以,孙小圣选了不需要皮试的进口。他有意外险,他的意外险除了身故和伤残,还包含意外医疗。他的意外医疗,包含社保外用药。

“脱裤子吧。”医生的话,简短且有力。

“啊?”孙小圣一时没反应过来,距离上一次在医院脱裤子打针,已经是二三十年前的事了吧。

“这针是打在屁股上的。”

扭捏了半天,孙小圣还是遵从医生的圣旨,老老实实脱了裤子。一针打完,孙小圣提好裤子要走,医生拦住他,说要观察半个小时。

孙小圣饥肠辘辘,后悔走前没先吃两口饭。

等待期间,手指的创面又化脓,医生一顿操作猛如虎,孙小圣一看账单懵成了二百五,最终花了2500。

今天这顿饭吃得可真贵。

回到家里做好饭,孙小圣扒拉了两口就放下了筷子。

他拿出手机,欣赏了片刻屏幕上的东非大裂谷。他给保险代理人打了个电话,声色并茂地描述了下今晚的遭遇,然后问出了他最关心的那个问题。

“我这情况,意外险报销吗?”

电话那头的保险代理人,语气中夹杂了一点难色。以他的经验来看,别的地方没什么问题,就是破伤风针麻烦一些。因为绝大多数的意外医疗条款里,都写有这么一个名词,叫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孙小圣明明有几块钱的国产针可以选择,却选了几百块钱的免疫球蛋白。

所以,代理人需要和公司的理赔人员确认下。

这个晚上一连串的倒霉事,以孙小圣的完全胜利告终。2500的医疗费用,被社保+意外医疗全额报销。

哦,不算是完全的胜利,手机没修,修的话700,反正也用了很久,孙小圣准备换一个,贴个膜,再上个碎屏险。

一个完整的意外险,有三大责任。

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和意外医疗。

但孙小圣这种倒霉属性爆棚的人,用得最多的还是意外医疗。大伤大灾没有,诸如炒菜油溅眼、切菜切到手、取菜摔折腿这种小意外,那是层出不穷。

这种往往又够不上医疗险的免赔额。

但发生概率实在是大,总是几百、几千的出,也是很让人难受。

好在意外险的健康告知普遍比较宽松,爱惹事的小孩可以买,爱出事的老人可以买,孙小圣这种倒霉蛋老是需要理赔的同样也能买。

因此,孙小圣与意外险是相逢恨晚。

虽然不想这么说,但

只不过意外险可以不管小灾小难,等人觉醒以后才投保。重疾险、寿险、医疗险这些管大灾大难的产品,是真的一旦错过就不在,一旦得上就不能再买。

以前孙小圣都是转锦鲤怪水逆,把自己的倒霉归结为坏运气,意外了心情不好,要花钱心情不好,心情不好更容易出意外,陷入一个恶性循环。

现在他多亏有意外险了。

虽然出意外了还是心情不好,但额外的花销上倒是节省下来了不少。

这就是保险的“物质胜利法”,它没法让人从精神层面对病痛和灾难强颜欢笑,但多少能让人的生活条件不因此受到太大的波动。

意外险如此。

重疾险、寿险、医疗险亦如此。

...

与你一起寻“保障”

本文是「寻保家」的

原创文章

全文约2000字,阅读约4分钟

前言

继大前年在泰国吃鱼卡到鱼刺凌晨就医,这应该是我第二次给自己索赔意外险:做饭切到手,打破伤风针。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作为医学生的自己,很惭愧,总是先下意识地做着一些错误与正确夹杂的“自救”,延迟去医院,然后重新再GET回一些正确的医学知识,小确幸的是,每回也都平安,最后也有保险全额报销。

今天复盘下两回意外,也给大伙些科普提醒。

没想到第一次卡到鱼刺,进的是深夜的泰国急诊。

当天晚饭卡到鱼刺,开始只是轻微不适,还边游玩,边尝试各种“自救”:

大量喝水喝奶喝醋(错误)、吞饭(错误)、吃水果(错误),让先生用灯照下刺在哪里(正确)、用手指抠刺(错误)、咳嗽(正确)、催吐(错误)。

结果边玩边折腾了四五个小时,最后回酒店,夜深人静觉得越发不适,半夜让导游帮忙叫车,终于去了医院急诊(正确):

急诊帅哥医生花了2分钟就给我用镊子夹出来了,是1厘米长的小刺。

不论是喝水/奶/饭/水果,企图让小鱼刺咽下去的行为都不可取,因为剧烈的吞咽动作,很可能会把原本位置很浅的刺推到更深处,比如从喉咙到食道,严重的可能要手术取出了;

不干净的手指去抠刺,不卫生且有可能结果同上。催吐一般也是无用。

被鱼刺卡到正确的措施是:

可以先找用灯照下鱼刺的位置,鱼刺卡在表浅位置时,可以尝试通过用力咳嗽,小刺可能随气流脱落出来。刺大或硬,刺痛感明显,即刻就医,不要犹豫。

关于被鱼刺卡到的更多科普:

一条鱼刺引发了“血案”,医生教你如何正确自救

在泰国2分钟急诊的医疗费用一共花了182.52元(包含药物),就医后跟医生说了要申请理赔,医生很贴心地给到咱们完整的资料,是装在信封里的。

因为当时是半夜,并没有去比较远的直付医院,而是让导游载我们到就近医院,于是先自己垫付,回国后通过旅行险的意外医疗全额报销了,递交的是全外文资料,无需翻译,真是方便~

这周二晚上做饭,切玉米的时候,不小心手滑切到两个手指。

本能用纸巾摁住伤口止血,边找药箱,然后用碘伏消毒,此时先生刚好回来,用纱布和绷带简单包扎止血。

先生建议我去医院处理,我想着伤口不大(分别1厘米和2厘米,也不是特别深),也消毒止血中,去急诊有点大惊小怪(当时完全没想着破伤风的事),隔天也坚持办公(只是打字比较艰难,真是劳模TOT)。

周四晚上,有点头痛头晕,看了伤口有一点红肿,有点担心不是伤口发炎导致发烧了吧?探热后体温正常,心想:可能只是着凉吧,睡一觉没事了。

第二天睡醒,还是头晕头痛,边躺床上,边乱七八糟地查了下破伤风的症状,看到“患者可先有全身不适、乏力、头晕、头痛”:

忽然有点后怕,万一呢?咱们做这行不是对这个“万一”最敏感了吗?加上先生的强烈坚持,于是还是去医院打了破伤风针。

而我也知道破伤风针的最佳注射时间是24小时内,虽然破伤风有潜伏期(3-21天),但后面的意义没那么大,很大程度也是心理安慰了。这点医生也跟我解释了,建议是“也可以打”。

这回的教训是:

如果伤口比较大比较深,或自己与家人不善消毒,或比较怕死,那就赶紧去医院处理,并在24小时内打破伤风针。

其实我这伤口发生破伤风可能不大,但是胆小怕死的自己,总是会把各种症状都与它关联,这样不踏实,还不如一开始就医治疗更安心。

破伤风病情严重,若不救治,病死率接近100%。但与许多人理解不同,其实破伤风跟“铁钉”“铁锈”没有直接联系。

会不会得破伤风有两个条件:

1、伤口有没有感染破伤风梭菌;

2、伤口适不适合芽孢萌发(缺氧条件),能不能产生毒素。

世界卫生组织建议,以下伤口类型导致破伤风的风险较高,需要进行相应干预:

关于生锈的铁钉:

借用“林逸骁”医师的科普:“不小心踩到生锈的铁钉,一方面伤口可能被铁锈里头带有的带菌尘土污染,另一方面伤口深处的缺氧环境利于破伤风芽孢萌芽,因此,被锈钉扎到脚还是建议去医院积极处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到了医院,首先是对伤口进行彻底的外科清创处理,尽量避免破伤风梭菌生长所需的缺氧环境,之后为了进一步降低发生破伤风的风险,就要考虑该不该打针了。”

关于破伤风的更多科普:

不小心踩到锈钉,我会得破伤风么?

此次打破伤风针(人免疫球蛋白),我是去附近的三甲医院急诊:一共花了281.5元,在回来的路上,已经拍照让助理上传提交意外险理赔了,预计全额报销。

小插曲:

打破伤风针时,医生跟我说了下,“这个免疫球蛋白有两种,一种是马破、一种是人破,人破比较贵,但不容易过敏。”我本能回复:“打人破,我保险全部报销的。”

那一刻切实感受到:有保险,不用花自己钱,感觉真硬气~

虽然本人在日常生活是比较小心,做好不少防范措施,但的确也是防不住意外的发生。

而意外发生时,作为医学生的自己,也还是忍不住错误“自救”,其实头脑清晰点,判断清楚情况后,及时就医,往往就是最佳、最省时、最省事的解决方案。

处理完当下的意外后,别忘了及时联系保险顾问,把理赔所需要的资料都跟医院要一下,免得再跑医院一趟:

关于理赔,你想知道的全在这儿了

希望我的意外案例与科普,大伙用不上,平安健康每一天;但如有需求时,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就行~

◆◆◆◆◆

连续从业1500天的保险人生

如何保住年收入50万的安稳?

极致薅羊毛的养老金了解一下?

关于理赔,你想知道的全在这儿了

...

原标题: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及典型案例

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及典型案例

栾城区司法局栾城区普法办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专项法律宣传,在全国疫情防控进入胶着对垒状态的关键时刻,栾城区司法局、区普法办组织专门力量编写了新型冠状痌毒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及典型案例——栾城区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宣传册,内容涉及传染病防治管理、隔离、治疗相关劳动法律、政府职责、市场、价格、法律责任、典型案例等方面。便于广大群众和一线防控人员了解掌握疫情防控有关知识及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理解、支持和落实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急防控措施,履行好自己的权利义务、防控职责,确保全区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一、传染病防治管理篇

1、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是传染病。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3、新冠肺炎传播途径主要有哪些?

2020年2月9日上海疫情防控工作发布会介绍:卫生防疫专家强调,目前可以确定的新冠肺炎传播途径主要为直接传播、气溶胶传播和接触传播。

其中,直接传播是指患者喷嚏、咳嗽、说话的飞沫,呼出的气体近距离直接吸入导致的感染;气溶胶传播是指飞沫混合在空气中,形成气溶胶,吸入后导致感染;接触传播是指飞沫沉积在物品表面,接触污染物后,再接触口腔、鼻腔、眼睛等粘膜,导致感染。

4、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

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最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该方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做了明确界定:

密切接触者指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发病后,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到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或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感染者(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不同交通工具密切接触判定方法。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判定的密切接触者请填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登记表》。

5、如果自己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应怎么办?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管理,有效控制疾病的传播,特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制定了明确的管理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应主动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己的管理。对接触者管理要求如下: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拒不执行者,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1>.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密切接触者一般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无法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可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14天。确诊病例和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若检测阴性,仍需持续至观察期满。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解除医学观察。

3>.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做好医学观察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具体内容见《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第一版)》。观察期间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4>.对乘坐飞机、火车和轮船等同一交通工具及共同生活、学习、工作中密切接触者之外的一般接触者要进行健康风险告知,嘱其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近期活动史。

6、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报告时限是多久?

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最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三版)》,该方案对“病例报告”做了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

各县(区)确诊首例病例,以及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三版)》中聚集性疫情,辖区疾控中心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

7、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隔离防控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要求,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要求,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全面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做好预检分诊工作,做好发热门诊、急诊、及其他所有普通病区(房)的院感控制管理。对肺炎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以及感染者中的轻症病例实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当进行单间隔离治疗。如当地发生强度较大流行,医疗资源紧张时,轻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可采取居家治疗和观察。

8、医疗机构救治传染病患者时,如何实施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门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门诊点。感染性疾病科和门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第三条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9、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10、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应乘怎样的交通工具就医?

从疫情发生地区出来的人员,应当本着对自己和他人健康负责的态度,在离开疫区14日内,尽量减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对有发热及急性呼吸道症状需要就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等状况的询问。如果需要乘车前往医院,应当拨打120、999等急救机构电话,乘坐救护车前往医疗机构,尽量减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医疗机构。

11、火车、飞机、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怎么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北京市规定,航空、铁路、长途客运等运输经营者和公路进京检查站要对来自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的姓名、来源地、来京居住地、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2、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1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如何防护?

为指导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2020年1月30日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

一、普通居家人员

(一)尽量减少外出活动。减少走亲访友和聚餐,尽量在家休息。减少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尤其是相对封闭、空气流动差的场所,例如公共浴池、温泉、影院、网吧、KTV、商场、车站、机场、码头和展览馆等。

(二)做好个人防护和手卫生。家庭置备体温计、口罩、家用消毒用品等物品。未接触过疑似或确诊患者且外观完好、无异味或脏污的口罩,回家后可放置于居室通风干燥处,以备下次使用。需要丢弃的口罩,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处理。随时保持手卫生,从公共场所返回、咳嗽手捂之后、饭前便后,用洗手液或香皂流水洗手,或者使用免洗洗手液。不确定手是否清洁时,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打喷嚏或咳嗽时,用手肘衣服遮住口鼻。

(三)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居室整洁,勤开窗,经常通风,定时消毒。平衡膳食,均衡营养,适度运动,充分休息。不随地吐痰,口鼻分泌物用纸巾包好,弃置于有盖垃圾箱内。

(四)主动做好个人与家庭成员的健康监测,自觉发热时要主动测量体温。家中有小孩的,要早晚摸小孩的额头,如有发热要为其测量体温。

(五)若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可疑症状,应根据病情,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二、出行人员

(一)日常生活与工作出行人员,外出前往超市、餐馆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佩戴口罩,尽量减少与他人的近距离接触。个人独处、自己开车或独自到公园散步等感染风险较低时,不需要佩戴口罩。

(二)出现可疑症状需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应佩戴口罩,可选用医用外科口罩,尽量避免乘坐地铁、公交车等交通工具,避免前往人群密集的场所。就诊时应主动告知医务人员相关疾病流行地区的旅行居住史,以及与他人接触情况,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相关调查。

(三)远距离出行人员,需事先了解目的地是否为疾病流行地区。如必须前往疾病流行地区,应事先配备口罩、便携式免洗洗手液、体温计等必要物品。旅行途中,尽量减少与他人的近距离接触,在人员密集的公共交通场所和乘坐交通工具时要佩戴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口罩在变形、弄湿或弄脏导致防护性能降低时需及时更换。妥善保留赴流行地区时公共交通票据信息,以备查询。从疾病流行地区返回,应尽快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登记并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离开疾病流行地区后 14 天。医学观察期间进行体温、体征等状况监测,尽量做到单独居住或居住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减少与家人的密切接触。

三、居家隔离人员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 14 天。居家隔离人员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做好医学观察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观察期间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医用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二)居家隔离人员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谢绝探访。尽量减少与家人的密切接触,不得与家属共用任何可能导致间接接触感染的物品,包括牙刷、香烟、餐具、食物、饮料、毛巾、衣物及床上用品等。

(三)他人进入居家隔离人员居住空间时,应规范佩戴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期间不要触碰和调整口罩。尽量避免与居家隔离人员直接接触,如发生任何直接接触,应及时做好清洁消毒。

四、特定行业人员

(一)对于公共交通工具司乘人员、出租车司机、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武警、交警、安保人员、媒体记者、快递人员等行业人员,因日常接触人员较多,存在感染风险,其所在单位应为其配置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或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以及手消毒液、消毒纸巾、体温计等物品,并做好工作环境的日常清洁与消毒。工作期间,应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上岗。口罩在变形、弄湿或弄脏导致防护性能降低时需及时更换。注意保持手卫生,用洗手液或香皂流水洗手,或者使用免洗洗手液。每日至少2次测量体温。一般情况下,不必穿戴防护服、防护面罩等防护用品。如出现可疑症状(如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应立即停止工作,根据病情居家隔离或就医。

(二)对于隔离病区工作人员、医学观察场所工作人员、疑似和确诊病例转运人员,建议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或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等。

(三)对于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开展密切接触者调查时,穿戴一次性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工作服、一次性手套,与被调查对象保持1米以上距离。开展疑似和确诊病例调查时,建议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等,对疑似和确诊病例也可考虑采取电话或视频方式流调。

(四)对于标本采集人员、生物安全实验室工作人员,建议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双层手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或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防护面屏、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必要时,可加穿防水围裙或防水隔离衣。

(五)对于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尸体处理人员,建议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和长袖加厚橡胶手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防水围裙或防水隔离衣等。环境清洁消毒人员使用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时,根据消毒剂种类选配尘毒组合的滤毒盒或滤毒罐,做好消毒剂等化学品的防护。

二、劳动法律篇

1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15、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2020年1月23日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生活如何保障?被排除是病人或者病院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如何发放工作报酬?被隔离期间算作旷工吗?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不能以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

17、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8、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后,被隔离治疗期间,计算在医疗期内吗?

对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且劳动者根据工作年限享受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则有单独的规定。

19、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费用如何承担?

一是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是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根据国家卫健委的第二版诊疗方案,目前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诊疗措施主要包括氧疗、抗病毒治疗、抗菌药物治疗、使用糖皮质激素以及中医药治疗等。这些治疗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将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政府职责篇

20、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1、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22、在什么情况下可宣布疫区,对疫区可采取什么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23、河北省对农村地区疫情采取哪些防控措施?

河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2月9日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若干措施》,从6个方面提出21条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农村疫情排查和防控工作,严防疫情扩散和蔓延。

深入细致做好排查登记。各市县、乡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组织开展农村疫情全面排查,由村“两委”负责对本村所有村民、外出打工人员、外来暂住人口,开展到户到人的全面细致排查,实行“一户一人一表”登记,村民、外出打工人员、外来暂住人口凡发现自身和家庭成员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要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诊治。发现有湖北、武汉来冀和赴湖北、武汉返冀人员中有发热症状的,要立即安全转运到定点救治医院隔离治疗,有密切接触的,要采取相同的隔离措施,无发热症状的,逐一落实包括居家隔离在内的隔离措施,发现其他发热的,要安全转运到就近的发热门诊作进一步筛查治疗。对于普通发热人员,村医务人员要定期电话回访,加强跟踪了解,随时掌握动态。

规范和强化居家隔离措施。对居家隔离人员,做好规范隔离防控,落实单人单间,发放告知书、粘贴隔离告示、设置警戒标识。对隔离人员每天早晚各测1次体温,医务人员开展随访。加强隔离人员的健康宣传、法治教育、心理疏导以及邻里关系调解等工作,做好隔离点周边区域消毒工作,为隔离人员提供必需的日常生活保障。隔离期限为14天,如无异常,期满后经医护人员确认,报请乡镇同意后,方可解除隔离。

全面加强村内人员管控。村“两委”要组织一支至少5人以上的专门队伍,分小组开展设卡、巡逻、隔离、执勤等工作。每个自然村原则上只设立1个进村路口,其余路口设置安全隔离栏等隔离设施。每个进村口安排专人负责测量体温、人员登记和车辆消毒。对不配合排查登记、拒绝接受测温、提供虚假信息等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加强公共场所管理,举办红白喜事的,一律从简,同时须经村“两委”同意后报乡镇备案,超市、便利店、村卫生室等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毒。

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加强村民健康教育,充分利用村内大喇叭、微信群、敲锣、宣传车、宣传单、横幅等各种宣传方式,提高村民疫情防控意识。尽量减少村民出行,在村人员原则上在家留守,出门必须佩戴口罩。号召村民主动配合防控工作,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第一时间向村委会报告,及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做筛查治疗。

加大农村环境治理力度。组织开展春季爱国卫生运动,抓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严格对室内外公共环境、库房、厕所及垃圾堆放点等重点部位进行彻底清理、消杀,扎实开展病媒生物综合防制,避免疾病传播。做好废弃口罩处理,居家隔离人员废弃口罩及生活垃圾须密封装袋后,由专人上门收集投入专用容器,由专车运输至镇街指定地点进行专门处置,普通村民废弃口罩要投入其他专用收集容器,运至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理。

进一步压实具体责任。认真落实“五级书记抓防控”机制,压实县乡党委政府和村“两委”责任,发挥好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医作用。村党支部书记要有力有效组织开展防控工作,村委会要做好本村村民排查登记、防控措施落实和宣传引导工作,村“两委”班子成员要严格值班值守制度,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由乡镇负责,向农村派出工作队,指导各村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动党员积极参与,协助村“两委”开展工作。

24、我国对出、入境人员采取何种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卫生检疫法》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25、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四、市场、价格篇

26、依据《价格法》,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27、公民、有关社会团体、新闻单位能否对价格进行监督?

《价格法》规定,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28、如何保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器械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以紧急调用药品。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29、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保物价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印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时任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30、在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1、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还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据刑法,还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2、生产或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法律责任篇

3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哪些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3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如何处罚?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37、医疗机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过程中履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38、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9、出、入境人员违反规定逃避检疫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0、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制裁?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41、影响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防控的单位和个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刑事篇

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治过程中,相关人员可能涉及的犯罪:

42、可能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作为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应该无条件的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若拒绝配合的,极有可能因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从而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43、可能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明知自己已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的人打喷嚏并故意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投放病毒的,致使多人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从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将被判处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4、可能涉及“妨害公务罪”

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应当无条件的配合有关组织采取的隔离治疗措施,若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的,可能会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从而涉嫌“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45、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

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应当无条件的配合有关组织采取的隔离治疗措施,若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抗拒隔离的,而致使相关公务人员的身体受到伤害的,可能会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从而涉嫌“故意伤害罪”,最高可判死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6、相关公职人员可能涉及“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流行,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还严重影响传染病流行区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若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从而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而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最高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需要特别说明的:该罪是《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的一个特别条款,只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刑为3年,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若情节特别严重,可能仍然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7、可能涉及“渎职犯罪”

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工作中,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员负有领导、组织和实施的重任,若有严重不负责任,不采取或不正确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或者采用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等渎职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流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会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从而构成渎职犯罪,最高可能被判7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8、社会公众可能会涉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罪”

相比较17年前的非典时期,目前,网络信息极其发达,微信已成为人们了解资讯的重要渠道,但朋友圈里总有人传播一些看似真实,实则子虚乌有的消息,若社会公众编造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从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因此,建议社会民众,要理性发言、评论事件时要保持清醒冷静,此外还要提高判断力,对于网上来源不明或未经核实的信息,广大市民不要轻易相信、随意转发,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4号)

七、典型案例篇

49、邢台市桥东区宇涛日化经营部销售假冒医用口罩案

根据群众举报,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邢台市桥东区宇涛日化经营部开展立案调查。经查,该经营部无法提供销售的一次性医用口罩产品注册证及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等材料。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上述口罩非标示企业生产,属未经注册医疗器械。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经营部罚款10万元。

50、河间市李某无照经营口罩案

根据群众举报,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李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李某经营口罩等商品未办理营业执照。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罚款8000元。

51、石家庄市冠慈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过期口罩案

根据群众举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石家庄市冠慈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销售的医用防护口罩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1日,属过期医疗器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

52、涿州市宏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六十二分公司销售过期口罩案

根据群众举报,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宏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六十二分公司开展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存在销售过期“N99”口罩的违法行为。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3.5万元。

53、14天的居家隔离变9个月刑期

2月2日上午,南浔区旧馆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异地回湖的居家隔离观察人员进行巡查时,发现一居家隔离观察户王某有私自外出行为。随后,工作人员对其开展劝教工作,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的相关规定,但王某拒不配合。后南浔区公安分局旧馆派出所值班民警到场协助,王某仍不配合且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法,造成民警面部、颈部多处受伤。

2020年2月9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在前期提前介入,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对王某进行释法说理,使其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促使其自愿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办理。承办检察官通过精准化量刑建议,向法院提出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获法院采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当天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54、李某昌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

深圳市一名男子李某昌,1月23日从湖北武汉乘火车到深圳。社区联防联控小组曾先后5次上门核查,但李某昌均隐瞒了涉疫经历及身体不适情况。目前,李某昌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被隔离收治。其行为导致其所住小区27人被隔离观察,2名防疫工作人员被居家隔离观察。近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对其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55、叶某远、张某峰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叶某远、张某峰,温岭市大溪镇新陶村人。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在防控疫情工作中发现,叶某远于2020年1月12日坐动车从湖北武汉市回来,明知自己可能携带新型肺炎病毒,并且在已出现染病症状的情况下,隐瞒不报,私自在潘郎卫生院就医,并且纠集同村村民张某峰等人一起打牌、喝茶,张某峰在明知叶某远刚从武汉回来,还与其接触、一起娱乐,并在接触后未及时报告政府,走访多名村...


原标题:抗击疫情所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后,全国同舟共济,众志成城。现总结所涉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全国抗击疫情和读者有所帮助。

一、突发事件和甲类、乙类及丙类传染病的法定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二、国家将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定为乙类传染病,而“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四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八条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四、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五、全国多省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疫情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及事后作出专项工作报告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七、地方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疫情信息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六条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八、国家卫计委疫情发布的法规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报告制度、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等,可能面临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抗击疫情期间,政府等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十一、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等暂停运营,机场、火车站暂时关闭的部分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目前武汉已经封城,依据法律规定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应报国务院决定)

十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包括疑似传染病在内的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抗击疫情期间。歧视武汉人、湖北人违反法定)

十三、抗击疫情期间,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和停工、停业、停课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十四、抗击疫情期间,相关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等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个别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不法封路行为,不适用以上规定)

十五、单位或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应当及时报告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十六、传染、疑似传染病人接受相关交通、卫生部门控制措施的法规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七、对传染、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措施的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十八、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或疑似传染病人需报告和采取措施的法规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九、保护传染、疑似传染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等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十、突发事件举报制度的法规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二十一、相关政府、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二十二、抗击疫情期间,诉讼、行政复议、仲裁适用时效和程序中止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十三、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等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条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二十四、抗击疫情期间,执业医师不服从派遣的法律后果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

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

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

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

照规定报告的。

二十五、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散布谣言等违法及后果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十六、哄抬物价、趁火打劫等行为违法及后果的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二十七、抗击疫情期间,有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及司法解释

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严厉打击突发疫情灾害期间的二十类三十个罪名的犯罪行为,该司法解释自然适用本次抗击疫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条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有关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对于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八条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二十八、抗击疫情期间,相关劳动人事关系的特殊处理和相关规定

1、抗击疫情期间,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履职等工作原因受感染的工伤认定和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人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1月23日

2、抗击疫情期间的特殊医保报销政策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动态国家医保局“两个确保”全力开展疫情应对与救治保障》规定

一是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二是保证及时支付患者费用,特别是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三是对集中收治的医院,医保部门将预付资金减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3、被隔离人员在隔离期间的生活保障及工作报酬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被隔离人员在隔离期间,用人单位不可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的)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被隔离职工后续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及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6、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劳动关系和计发工资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

原标题:疫情防控期间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20个问题,专业律师话你知!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七十八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三)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

(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

(五)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六)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

(七)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

(八)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

(九)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十)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十一)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十二)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

(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十五)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第四十九条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全力做好防控工作。李克强总理也对此作出批示,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进行专门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对于保障参保人员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凡是发生疫情的省份,省级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靠前指挥,建立专项工作机制,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积极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二、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确保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确保假期工作平稳有序。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春节假期的值班值守,完善值班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政策任务。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配备足够的人员,做到春节假期经办服务不间断。要做好基金收支的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各省(区、市)医疗保障局自1月31日起每周五下班前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送本省(区、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

各省(区、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三、合理安排未返粤复工职工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五、保障职工停工停产期间待遇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六、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

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请先行调解,通过电话调解、在线视频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七、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通知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2月17日前不开学,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2月24日前不开学。各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情况,科学研判后确定具体开学时间。

三、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月9日24时前返粤的人员,各地、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来粤人员健康监测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粤卫明电〔2020〕11号)落实防控措施。

四、各类企业、学校及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

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和方案,把工作和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8日

...

「寒江孤影,江湖故人,相逢何必曾相识。」

也许这句话对很多人来说,听起来有一种孤单侠影的苍凉之美,但在易诚王超的世界里,逗留是因为使命,继续前行也是使命,根本不必难过。因为,长河悠远,岁月无痕,大地不老,阳光普照,我和你一直都在向上生长。

他用八年时光在保险江湖上,拼伐果断,服务客户保额超亿元,一直尝试证明着自己是这一代保险从业群体中最拼命的那一个。

千禧时代丝毫不会影响他的脚步,因为他片刻不停,在去往独立保险经纪人的路上。

从沈阳往西,行至辽河平原、阜新一带。山体如同被巨雷开膛破肚,劈出一道道的山路,裸露出黄褐色或灰白色的内里。

这里,地势西北高,东南低;西南高,东北低。山上种的是石松,光秃秃,直挺挺,衬托了山的轮廓——这里岩壁陡峭,沟谷幽深,峰峰形状各异,鬼斧神工,令人叫绝。其实山不高,海拔不到千米,即使如此,你坐缆车,晃悠着登上山顶,竟也产生了一种四海来朝的幻觉。

王超的家就坐落于此城。每每走到山城中间,仰首周边金色山脉时,年少轻狂的他都会踩着单车,两脚一蹬,忽高忽低,奋力向山的那头冲着,风鼓起少年的T恤,一如他脸上的倔强和不羁。

事实上,大学时确实跨过了这座山,但是方向是临近渤海和黄海领域的丹东市。毕业后,他落地丹东,在一家民营企业,主要生产美的、格力等知名供应商家电零件,干着一份供货销售的工作,每天要斡旋在物流沟通、成本节约、打价格战的斗智斗勇中。他觉得一点都不枯燥,甚至自认为凭着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兢兢业业,一定会有不错的收益。可谁知,即使加班到人已「瘫痪」,每月最高工资仍是1200块钱。这盆冷水,浇得不轻。

1200?根本不是王超的追求。

他的目标很远大,最起码要给在北京奋斗的父母好一点儿的住处。

「换工作呗。」

穿越葫芦岛,飞过承德避暑山庄,跨过长城山海关,长驱直下608.9公里,抵达北京——这座,他心目中更向往,更像是江湖本来样子的城市。

而且,一点都不简单。

第二份工作,本来王超是打算拼一拼保险事业,可父母并不接受。「我妈给我打电话跟我讲,儿子,咱一没人脉,二不稳定,你咋混。我一想,确实,扫楼也不是我所熟悉的。算了。」

王超又走回了老路,成为一家快消品行业的超市供货员。这次回报还不错,第二个月,王超通过身上永不停息的旺盛活力,就拿到200%的销售提成,这着实让他感到兴奋。

2011年,王超应业务需求,只身一人跑到天津,不厌其烦,折腾几个月。在一次,与物流对接过程中,发货台支架坠落,架子上的长达5cm钉子硬生生插入王超膝盖。

「那真疼,我去了医院,打了破伤风,没保险,花了我几个月工资。后来朋友跟我说这属于工伤,应该找公司报销。可笑的是,公司拒绝。我想了想,与其多争论,没意思,走人好了。」

再纯粹的理想主义者,活在北京,也要租房做饭,也要通勤上班。纵然你在心里给自己打造出一片诗和远方,现实生活依然只有小区门口的菜市场。

王超生性“野”,不矫情,爱跑,爱折腾,爱撺掇事儿。

他很喜欢户外活动,经常一个人背起行囊,徒步远行。或彳亍在荒无人烟的大沙漠,或攀爬在满是陡峭岩壁的林地高峰,抑或行驶在广阔辽远的内蒙大草原。他喜欢,孤独后的沉思,那种暗黑时刻的一切,都让你敏感力十足,洞悉万物。他总会能想到《新龙门客栈》的周淮安,孤单侠影,意气风发,为正义仗剑天涯。

当然,

加之第二份工作的意外伤害,让王超对保险的重要性更加有充分的认识。成为保险代理人后,王超更是强烈意识到保险江湖存在的意义与自己内心需求的一致性,

「一开始在保险行业很疯狂,成天陌拜,找资源,谈业务。刚入司那会儿我记得是三月份,每天天不亮,父母还没起,我就出门了,晚上黑漆漆的,他们睡了,我又回来了。因为时间差,我跟父母根本打不上照面,甚至很多时候我连电话都没来得及回复。」

那个时候,王超的父母特别不理解他,也不知道在干嘛。直到一笔1万块的汇款进入到他们账户时,他们才猛然发现,原来背后的儿子如此辛苦。

这份收入远远高于他之前的任何工作工资水平,收入上的突破彻底解决了王超生活上的后顾之忧,也让他能更加专注于专业性和组织的发展。

除了日常参与培训,学习保险知识技能外,在保险行业的他也结交到了一批自律性和学习能力都很强的同事,「大家互相鼓励、互相推动」,「正义的使命,也推动着我们一直往前奔跑,保持旺盛的学习力。」

脉搏不歇呼吸不舍,灵魂便不放弃拼搏。

挥剑,江湖笑,叹逍遥。

他说,「这世界,用力感受,别听说。」

《新龙门客栈》最后,刁不遇一把菜刀出场,庖丁解牛式的解决了曹少卿。

周淮安把两个孩子送出关外后,他肯定以后也不回来了。

而周淮安前脚刚对金镶玉说出:「当下一批客人来到的时候,你可能已经忘记我这个过客了,我不像你有勇气面对这个沙漠,我出关了。」

后脚金镶玉又对自己的伙计说到:「我们离开这个无情无义的地方,走,去找周淮安。」

王超很喜欢这部电影。

「曾经的成绩,只能代表当时这种方法可行,而

2020年,王超已为人父母,更深知责任的重大。

他希望自己以及团队都能如作家龙应台所言,「

」无论是加入易诚后,改变身份的他还是其他业务伙伴。

「在我的团队里有的人喜欢做业务,有人喜欢做组织。但对于喜欢做业务的伙伴,他们很苦恼,不管业绩做到什么样子,都只能是正式业务员,

」这让王超以及他的团队,有些看到希望。

「这种

,我们感觉很好。」

「以前我认为,我们用服务可以让客户认识到我们的价值,现如今我发现,专业与否才是让我们有属于自己的价值的地方。

一切都是新鲜,一切都是未知,笃定是要走的这条道路。乾坤未定,你我皆是黑马。

也许曾经他想成为一个游侠,仗剑指天涯,潇洒走四方。现在,

有血有肉,有情有义,有家有国,有热血有内敛,有理想更懂得忠衡。

江湖儿女,不应该只是相忘于江湖。江湖儿女,也应互相陪伴,浪迹天涯。

江湖事,江湖了,新“诚”门,侠客行。

...

国际庄平均工资已经到了6423元

然而石哥买管牙膏还要咬紧牙关

因为花钱的地方太多了太多了!

是不是觉得分分钟过不下去了?

不不不,别着急

石哥整理了一波石家庄免费大全

做这些事情通通不要钱~

拿走不谢!

石哥长这么大还没结过婚呢,现在才知道结婚竟然是不要钱的。弱弱地问一句:啥时候媳妇儿免费?

全省各市区已经停止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同时,结婚证照相和材料复印等一些服务性收费不是强制性的,市民可以选择自备照片,自行复印材料,所带照片只要符合尺寸就可以。

结婚前别忘了有一件事必须要做,那就是——婚前检查,现在这项检查也免费啦!

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含听力筛查)这些项目在石家庄市级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都免费了!

不只是石家庄户籍人口,在庄里创业、经商、务工的外来人口,凭有效证件到定点妇幼保健中心进行指定项目的筛查,都可以享受免费政策。

只要年龄处于15-49岁的女性,不管其是否已婚,都可以获得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其中,每个育龄妇女每月都可免费领取避孕套10-12只。国家真是为你们操碎了心。

新生儿出生后,按照国家免疫程序应接种的疫苗都是免费的,这些疫苗包括: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麻风疫苗、麻风腮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流脑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

接种以上疫苗可以预防:结核病、乙型肝炎、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百日咳、破伤风、白喉、麻疹、风疹、腮腺炎、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甲型肝炎传染病的感染。

宝宝出生时将会在医院产科接种室内接种卡介苗和第一针乙肝疫苗,后续的疫苗接种应到居住地附近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预防接种门诊接种。

7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办理老年乘车卡,每月有360次免费充值次数,当月次数当月有效,余次过月作废,卡上贴本人照片和防伪标签,限本人使用。

石家庄市70周岁以上老人,持本人户口本、二代身份证、及一张一吋彩色近照办理;驻石部队休干所70周岁以上离退休干部,持部队《退休军官证》原件、二代身份证、一张一吋彩色近照办理;外地户口在石有暂住证的70周岁以上老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证、《石家庄市暂住证》原件、复印件、一张一吋彩色近照办理。收取5元办理费用。

建设南大街88号乘客服务站,乘坐2、16、27、36路公交车到公交总公司站下车即到。

87608321

根据《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据估算,如果你

去办公积金贷款时一定要问清楚!

大学毕业后,很多人把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每年都要交一定的档案管理费,非常麻烦。

如今这些费用取消!

首次申领居住证

,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办理房屋转移确权时,

房屋转让手续费按照

还记得那些年的每次去外地,电话费就蹭蹭涨吗?以后就再也不用担心了!

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表示,

只要你带身份证向各家银行提出申请,就能

,每年每张卡将为你节省20多元。

从今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

石家庄主城区所有公办小学

家长下班晚的,再也不用发愁孩子往哪儿送了!

收养登记费虽全国各地有一定的差异,但

收养证工本费、收养登记调查费、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等也都取消。

目前,国内各家航空公司已停止征收燃油附加费,旅客

石家庄很多地方都有免费WiFi了,你都知道吗?快来看看国际庄哪里可以蹭免费WiFi吧!

免费WiFi主要覆盖:新火车站、客运总站等8个交通枢纽站,二环内主要街道的830个公交车站,长安公园、水上公园等20个公园,民心广场、人民广场等7个广场,省医保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等45个办事大厅,万达金街、广安地下商业街等12条商业街区。

石家庄免费WiFi统一服务品牌为“I-Shijiazhuang”。为充分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免费WiFi实行实名认证制,市民使用无线设备上网前,需要输入手机号码获得验证码,通过认证后即可连接使用。童鞋们,可以肆无忌惮的玩手机啦!

在石家庄能买得起车不算什么,找得着车位,免费停车才算你牛逼!免费停车场来啦!

城角街与裕华路西300米路北便道

红旗大街与汇丰路西行300米两侧慢车道

城角街与育新街西两侧慢车道

槐安路与西二环北行200米路东便道军蔷苑

中华南大街质检局门前便道

休门街(中山路至北人字街)两侧慢车道

新石南路锦江国际便道

玉村南路玉龙小区便道

新石南路里程酒店便道

金美大厦非法道路停车场

(位置:南二环翟营大街南行400米路东)

万达小区西门非法道路停车场

万达公馆非法道路停车场

范西路与青园街交口东南角

广安大街与中山路交口北行200米路东

胜利大街与建设大街交口北行200米路东

北宋路与翟营大街交口西南角

建华商场门前

(位置:中山路与建华大街交口东北角)

北国东尚MALL楼下

体育大街与方北路交口东南角

和平西路与北安街交口东南角

联盟路与农机街交口西南角喜盈门对面

北新街与北二环交口南侧慢车道及路东便道和西侧便道

誉宏东路明珠花园北院与天意小区中间空地

誉宏路与中华大街以西路北

友谊北大街省粮油公司门前便道

新华路御花园门前便道

新华路盛世天骄门前广场

新华路盛世天骄大门西侧

新华路中华大街交口西北角鹿城苑

赵陵北路赵二街北苑门前东西两侧便道

和平西路省外贸五矿门前广场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上线,学术党终于迎来春天,

该中心收录中外文学术期刊7000多种,还有图书、古籍,线上数据已超千万,内容丰富得不得了!

一张卡就可以跑遍全国,同行异地存取款、转账的手续费取消,同一张银行卡到

了,不过,跨行业务的手续费还是照常收取。

自2017年8月1日起,取消、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

订车票遇上行程更改,每次都要扣掉好多钱。现在,只要开车前15天(不含)以上,

需要退、换火车票的老铁,一定要算好时间哦!

从2017年3月1日起,长途客运将实施实名制,且

遇到周末出去嗨一下,庄里这些特色公园免费逛!散散步、欣赏风景,弄个吊床,来顿野餐。

没有去过这些免费公园,那你就亏大发了!

裕西公园

中山西路与苑西街交叉口东行

水上公园

友谊大街与联盟路交叉口西南角

长安公园

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05号

世纪公园

槐安路与体育大街交叉口南行200米路东

平安公园

裕华东路与平安南大街东北角

赵佗公园

新华区赵陵铺镇政府北侧

石刻公园

新石南路263号

月季公园

北二环东路135号

西清公园

红旗大街与裕华路交口

中山公园

石获北路与西二环北路交叉口西行

元南公园

普园街和建胜路交口南行100米

友谊公园

友谊北大街与新华路交叉口

滨河公园

桥西区滨河街16号

石门公园

裕华区富强大街18号(近槐中路)

逛够了公园,来这些免费场馆里感受扑面而来的艺术气息,还能增长见识。

河北省博物馆

长安区中山东路316号

河北省图书馆

石家庄市东大街16号

河北省科技馆

石家庄市东大街1号

河北省钱币博物馆

长安区建设北大街65号

河北省习三内画博物馆

桥西区中山西路96号

河北省文学馆

裕华区槐北路192号

石家庄市博物馆

长安区建设北大街65号

石家庄市图书馆

桥东区建设北大街(近燕风楼)

石家庄当代美术馆

中山西路96号习三艺术大厦

石家庄美术馆

桥西区苑东街1号裕西公园内

河北画院

槐安东路113号

河北省人大文博馆

新华路355号8号院

万营艺术空间

裕华区翟营南大街41号财库国际31F

国际庄地大物博,关键还能免费旅行,说走就走?

滹沱河沿岸

石家庄市西北的两条行洪河道

鹿泉十里花廊

秀水公园为起点,终点为鹿泉区石柏大街

新石中路夜市

新石红旗大街356号

烈士陵园

中山西路343号和平公园

鹿泉水峪村

鹿泉区白鹿泉乡

民生路文化长廊

中山东路与大经街交叉口向南走2、3百米路西

抱犊寨

鹿泉区抱犊寨风景区内

平山西柏坡

平山县西柏坡村部

西山森林公园

鹿泉区槐安路西头西山朝向市区的山体及山前大道两侧

龙泉寺

鹿泉市龙泉寺风景区

秦皇古驿道

西部井陉县境内

乏驴岭

井陉县天长镇乏驴岭村

36种药品正式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这36种药品多为高价刚需药,新的医保支付标准与2016年平均零售价相比,

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大病医保不需要个人再缴费,原先缴费标准为成人25元/年,小孩8元/年。钱虽然个人不缴了,

国际庄竟然有这么多免费的项目

又能

还有什么比免费更幸福的事情呢

...
Tag: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

预约法律服务
立即获取报价

大咖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