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科技发达,工作环境也趋于机器化,机器众多使劳动者工作期间稍有不慎很有可能受伤。在很多时候,如果公司里面的员工受了工伤,公司是需要进行赔偿的,发生工伤,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不希望出现这样的情况。因为出现这样的的情况就意味着有许多的事情需要进行处理。那么,劳动者发生工伤怎么处理?
网友咨询:
发生工伤是公司进行赔偿吗?工伤赔偿包括哪几个部分?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徐爱民律师解答:
劳动者的工伤公司是肯定要赔偿,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由用人单位赔偿,也就是所在公司进行赔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务合同,里面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因此当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意外伤害时用人单位是需要赔偿的。
徐爱民律师解析:
如果公司给职工购买了相应的工伤保险的话,公司只需要赔偿一部分即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他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是如果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公司支付。
具体的工伤赔偿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交通、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公司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工伤职工到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由公司按照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伤要接受治疗的,停工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公司支付。伤情严重或特殊的可延长,但不超过24个月。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只享受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安排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公司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差额。
经职工提出,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徐爱民律师补充:
六、因工死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七、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在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由公司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鉴定费由公司支付。
八、其他情形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下落不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2、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负责。
4、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公司承担责任。
5、企业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6、职工被派出境工作,依该国法律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
7、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按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
...劳动用工管理中,因工伤问题发生争议非常普遍。工伤争议因赔偿金额高、涉及项目多而成为劳动争议中最让人头疼的一个模块。
那么,处理工伤具体有哪些环节,在此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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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的发生常带有偶然性和突发性,企业应冷静应对:
建议与两类社保定点医院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即所在地综合性医院和专业骨科医院(或具备手、足外科的医院),可为医治(抢救)赢得时间;医院较强的医疗水平也可以确保工伤员工尽可能恢复,不仅如此,工伤药费的报支手续也更为便捷。
应遵循最利于工伤员工康复的原则,引导工伤员工与主治医生确定合理治疗方案,避免过度治疗或因治疗效果不理想而授人口实。
对于事故可能伤害到的部位,拍片以固定证据。
在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后,尽快与交警中(大)队联系,保留沟通渠道,初步对事故的责任有所掌握。
在医嘱休息时间临近时,应通知工伤员工上班。如员工无法提供继续休息的依据又拒绝上班,应保留相关证据。
建议以主治医生的医嘱为准。
收集并保管好下述工伤材料,以确保工伤的真实性和申报手续的完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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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事故梳理为确认工伤和疑似工伤两大类。对于疑似工伤类,及时咨询工伤认定机构。
在申报工伤之前应先考虑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利益结合点:一是保证工伤员工应得的各项工伤待遇,二是确保企业的最大利益。
指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企业为30日内,职工为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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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一般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必要时,可通过其他具备权威鉴定资格和经验的同行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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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同时,考虑是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除一至四级伤残员工外,劳动合同期内的合同解除权在工伤员工(但对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除外),这关乎是否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当工伤职工明确解除合同的意向后,尽快测算各个项目的金额,费用分为企业承担和社会保险工伤基金支付两部分。
工伤医疗费的社保工伤基金未报支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的交通费和企业未派人护理产生的护理费,同时注意在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让员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地点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员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上策:设计出预测能为工伤职工接受的最低数,一般以仲裁认可的调解金额(建议使用区域值),如江苏省为不低于法定标准的70%-80%,自愿达成协议的理赔方案。如没有对合同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这两种情形,理赔方案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下策: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的工伤待遇设计方案。
中策:设计介于上策与下策的理赔金额数值中间的理赔方案。
企业参与协商的人员一般由熟悉工伤相关政策的HR、沟通表达能力良好的人力资源部领导及工伤员工比较信赖、尊重的直属上司组成为宜。
降低员工对理赔的非理性预期。
遵循“法为先、理为上、情为真”的准则,辅以道理和情感作为沟通要素,和谐协商。
如果遇到不懂法或胡搅蛮缠的工伤员工,可以让员工到人社部门咨询政策,让其明白法定赔偿额度;在谈判陷入僵局时,可以转由调解组织或人社部门的仲裁部门调解。
以江苏为例,每年的7月1日为年度工伤待遇的调整起始日,因此,协商时应适时把握该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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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伤残等级认识一致,赔偿涉及的项目全部以列举式表达;涉及工伤理赔,为了防止产生歧义,应明确工伤待遇法定标准及经协商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赔偿额。
这两点主要是为了规避日后工伤员工以主体资格有问题、对合同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进而对双方的约定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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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企业采用办理工伤保险或商业险以达到规避工伤理赔风险的目的,基本采用以下三种模式:
适用于绝大多数企业。
在不能缴纳单独工伤险的地区,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只缴纳雇主责任险。
适用于财务支付能力较强或风险防范意识强的企业。有两种操作方式:
其一是“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选择模式”,即企业可以根据工伤的类别和赔偿金额选择其中之一作为赔付渠道,一般适用于伤残较轻,申报工伤可能会影响工伤费率的情形;
其二是“补充工伤保险模式”,即雇主责任险承担工伤保险中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
在所有的劳动争议中,工伤是政策性最强且透明度最高的类别,除了对某些受伤情形是否认定为工伤及劳动能力级别稍有争议外,一旦认定工伤,赔偿的项目及金额已然板上钉钉,似乎没有了其他操作的余地。
有些企业甚至认为:稳工伤纠纷,则可安劳动争议之“半壁江山”。
因此,企业应该从容斡旋,记住以上的6大环节要点,妥善处理工伤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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