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
从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获悉
为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我市将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
发放失业补助金
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至12月
申请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失业后参保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
参保因个人原因失业的。
发放标准
失业补助金按6个月发放。
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
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发放。
其中,市直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分别为994元/月、621元/月。
具体经办流程
在申请失业补助金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只须持本人身份证;
失业后参保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和本人原因离职的失业人员须持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身份证办理。
由本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C区15号失业保险窗口申请并填写《咸宁市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申请登记表》。
审核通过后,失业补助金将于次月发放至失业人员本人银行卡。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有以下情况的
停发失业补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
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的;
应征服兵役的;
移居境外的;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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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日报全媒体记者:周阳
通讯员:杨莉
...购房最高补贴两万元!咸宁“大学生引进计划”还有这些政策优惠——
8月19日,走进位于金桂路的梦香城•咸宁市人才创新创业超市(以下简称市人才超市),热线电话响个不停。不时有人到窗口咨询办理“大学生引进计划”购房补贴事宜。
“最新修订的《‘大学生引进计划’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发布后,引起广泛关注。人才超市作为主要承担这个业务的主体,这两天咨询办理量明显增多。”市人才超市工作人员称,所有申报人员必须先到人才超市进行身份认定,符合条件者方可享受政策优惠。
据介绍,去年8月,我市发布了《“大学生引进计划”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此后进行了多次优化、完善。
今年8月,最新修订的《细则》发布,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扩大住房保障辐射面。
记者从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了解到,新版《细则》中,购买期房和二手房也可申请也可享受购房补贴;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结为夫妻,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双方均可申请,按人计发。
市人才超市相关负责人称,依据新版《细则》,申请购房补贴无需提供社保证明;在咸宁的国企职工,无需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与已登记在册的认定人员同单位的新申报人员,以及已登记在册的认定人员,申报相关政策待遇时,无需重复提交资料。
“简单来说,申请住房保障,只需到人才超市进行身份认定后,再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房屋核查并盖章,最后把申请表交给人才超市即可。”该负责人说,市人才超市实现与住建、市场监管、社保、税务、不动产、组织部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让数据多跑路,市民少跑路。
“大学生引进计划”住房保障政策,包含了公租房、公积金、购房补贴三个方面的优惠政策。
去年8月,来自山西的郭娇娇通过“招硕引博”来到咸宁工作,是“大学生引进计划”公积金优惠政策的受益者。
“公积金交了6个月后,就可申请1.5倍的贷款。对于我们这种刚步入社会不久的外地人来说,在咸宁拥有一个自己的家,似乎没有那么难了,也让我们有了更多的归属感。”郭娇娇说,按照“大学生引进计划”住房保障政策,自己出了十多万元首付,公积金贷款50万元左右。
王道奇是咸宁一家科技公司员工,他说:“我们公司三名员工都申领了1万元购房补贴,对于刚入职的年轻人来说,相当于多了几个月工资改善生活。”
赵子雪今年6月通过“大学生引进计划”住房保障政策申请入住公租房。第一年租金减免,第二、三年租金减半,减半后的租金一年不到一千元。“小区环境很好,骑车20分钟到公司。居住稳定,心也稳定了。”赵子雪说。
“去年以来,市直已有47人通过“大学生引进计划”人员身份认定,其中42人享受到住房保障政策,发放相关购房补贴30万元。”市人才超市相关负责人说道。“大学生引进计划”政策覆盖面广,2019年11月15日之后来咸宁就业创业的45周岁以下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高职高专)均可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身份认定采取的是属地认定的原则。市人才超市相关负责人建议,办理之前先电话咨询当地经办机构,以免重复跑路。下一步,人才超市还将主动进企业、进园区宣传人才政策,倡导企业集中申请办理。
“落实安居住房保障,是‘大学生引进计划’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除此之外,还有生活补贴、落户、贷款融资等9个方面30多项优惠政策。”
市委人才办相关负责人称,人才是第一资源。当前咸宁正处于高质量发展的机遇期、关键期、黄金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渴求人才、需要人才。
为了提升咸宁人才总量、优化人才结构,我市持续强化政策保障,先后制定出台“南鄂英才计划”“大学生引进计划”等一系列含金量较高的引才聚才政策,初步构建了涵盖不同层次人才的政策体系。其中,“大学生引进计划”是最为普惠性的政策。
“我们希望推出的是一个有温度、有诚意,可触摸、可落实的政策,因此设计、实施过程中,从解决人才实际需求出发,推进政策落地落实。”有关负责人介绍到。
在人才政策落实上,市委人才办层层压实责任,要求各县(市、区)建立专班贯彻落实“大学生引进计划”,并结合重点用人单位的引才用才需求,积极主动提供政策支持,将政策红利转化为人口红利,力争将人口红利转化为助推咸宁转型高质量发展的人才红利。
据悉,“大学生引进计划”实施以来,已有近2万名大学生来咸创业就业、安居乐业,为我市打造特色产业增长极、转型发展示范区和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提供了有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申请购房补贴、公租房必须先进行身份认证,认定对象为2019年11月15日之后首次来咸宁就业创业的45周岁以下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高职高专)。由市人才超市认定,该超市地址在咸宁市中心医院对面。
买的房子必须是首套房,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必须在2019年11月15日后。
认定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职人员;纳税地在咸宁的企业在职人员;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在职人员;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聘用人员;在咸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其他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在职人员。
“大学生引进计划”人员身份认定申请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社部门负责认定。
不需要。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咸宁市“大学生引进计划”人员身份认定表》一式两份;身份证原件;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学信网电子注册备案表(海外留学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单位在职人员提供个人劳动(劳务)合同、聘用协议书,或任职、挂职文件复印件。自主创业人员还需提供《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
身份认定是属地管理原则。比如,在嘉鱼工作,要在当地经办机构通过身份认定后,才能申请购房补贴。
可以。通过身份认定的大学生,凭2019年11月15日之后签订的购房合同,到购房地申请购房补贴。
咸宁市人才创新创业超市:
咸安区人才创新创业超市:
嘉鱼县人社局:
赤壁市人才创新创业超市:
通城县人才家园:
崇阳县委人才办:
通山县人才创新创业超市:
高新区党群工作部:
全媒体记者周萱黄兰芬
编辑:陈诗傲
监制:程昌宗
出品:香城都市报新媒体中心
⊙业务合作:品牌推广丨活动策划丨微信代维
...文/袁辉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职工因第三人造成工伤,能否并行主张工伤保险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工伤保险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事实成立,但赔偿的损失却具有牵连性。对此,是实行兼得论还是扣除论,存在争议。《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均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2015年度陕西高院《参阅案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诉人何建峰、何巧娟、何巧玲、何鹏因与被申诉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2015)陕民提字第00009号】中认为,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系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与不同赔偿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责任。受害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赔偿,均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两种权利并行不悖。
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救济途径;第二款确定了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第三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医疗费用除外。”
据此,本案一、二审判决在何建峰等人应得的工伤赔偿款中将第三人赔偿款元予以扣除,依据不足。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富春、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320号】中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既可以获得民事赔偿,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保险待遇中应扣除已从第三人处获得的医疗费用。
两种赔偿系基于不同请求权,法律并未禁止。
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赔偿倾向于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工伤待遇是职工享有的一种社会救济权。劳动者主张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成立与否,系基于劳动者遭受的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而不是以是否系他人侵权或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过错相抵,而工伤保险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各有利弊,无法互相取代,只有将两者结合才能最佳地维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确定上述审理思路的考量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这是由工伤保险的功能所决定的。工伤保险旨在解决受害职工难以获得充分赔偿的问题,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对于民事侵权赔偿制度所具有的损失填补功能并不排斥,反而具有共同的补偿受害人损失、保护被害人民事权利的法律价值。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相互对立,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功能和立法目的,也不利于对受害职工提供充分保障。
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具有性质上的不同。财产损害赔偿往往具有客观的可计量标准,可以具体确定,损失赔偿也较为充分,能够在经济上实现填补损失的目的。人身损害赔偿因涉及人身损害,难以用货币价值进行客观衡量,即使是立法规定的赔偿标准,也只能是得到权威认可的一种认为标准,难以与客观上的物质精神损失完全吻合,因此,人身损害赔偿事实上难以完全对于人身损害进行等值补偿。这就为工伤保险在人身损害赔偿之外对于受害人予以并行赔偿,提供了事实依据。但在医疗费这一损失项目上,是完全可以确定的,因此不能适用这一理由。
第三人对于受害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是否具有职工身份并无必然联系,是一项独立的法律事实。逻辑上,在不考虑受害人职工身份的前提下,第三人就已经对于受害人构成侵权责任,并应对此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具有职工身份而使得加害人获利,并否定侵权责任制度所具有的惩罚价值与侵权行为预防价值。反向而论,若因受害人具有职工身份而不得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则与其他不具有职工身份的受害人之间属于不同等对待,不符合司法统一与公平裁判的要求。
此外,受害人因缴纳的工伤保险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受到第三人侵权行为的侵害而享有追究侵权人侵权赔偿责任的权利,两者并行主张符合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有所交叉而又同时共存的立法体系特征,有利于协调侵权责任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2号《批复》
第八条第三款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王宗岱、李存慧因与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大港分中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销售大港分公司行政给付案【(2015)津高行监字第0028号】中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再审人已获得民事赔偿的情况下,主张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应予支持。
对因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伤亡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能否再取得工伤保险赔偿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系地方政府规章,其第二十九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含精神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的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则,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实施规定,应予适用。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黄开祥与被申请人武钢大冶铁矿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2014)鄂民申字第01324号】中认为,在另案中黄开祥已获得侵权人支付的167167.5元赔偿款,原审依据
“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之规定,对黄开祥工伤待遇请求按照差额补偿予以判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虽然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但缴纳费用的主体仍是职工与企业。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之后,再由工伤保险予以差额赔偿,完全能够在法律上弥补受害职工的损失,使其获得足额的工伤保险保障。如果在第三人予以赔偿之后,工伤保险再予以重复赔偿,不仅可能使受害职工超出损失不当获利,而且势必造成工伤保险支出负担的上升,客观上对于工伤保险的保费将提出更高要求,不利于降低保费和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也不利于保护未实际遭受第三人侵权但支付了保费的一般职工的利益。
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制度虽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但在制度目的上具有关联性,均为对于受害人进行补偿,因此对于可能重叠的功能就应予以协调,采差额补偿论,就是在工伤保险赔偿的项目与侵权赔偿的项目同一时,避免制度重叠,保证制度协调的一种模式,有利于保证工伤保险制度的准确实施。
2005年12月26日下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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