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职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和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及其它物质帮助,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抚顺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一)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三)私营企业;(四)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履行工伤保险注册登记手续,交纳工伤保险金。职工有权监督用人单位为其交纳工伤保险金。
第四条抚顺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职工工伤保险工作,承办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管理等业务。
第五条工伤保险按照保障基本生活、医疗和补偿工资损失的原则,实行无责任补偿。
第六条工伤保险现阶段实行社会管理和用人单位管理相结合,以社会管理为主的方式。
社会管理的工伤保险项目,其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管理的工伤保险项目,其费用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章工伤保险范围及审理程序
第七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保险待遇:(一)在本单位生产、工作区域内从事正常的生产工作和从事领导或管理人员临时指定、同意的工作;(二)经领导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生产、工作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工作;(三)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工作,或从事抢险救灾、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的工作;(四)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而患的职业病;(五)在本单位生产、工作区域内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六)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现行政策和有关资料确认的其他伤、亡者。
第八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造成负伤、致残或死亡,不属工伤保险范围:(一)因工负伤后本人蓄意加重伤情或拒绝接受医疗部门检查治疗的;(二)在生产工作中,由于本人自杀、自残、斗殴、酗酒等故意行为造成的;(三)由于本人犯罪行为造成的。
第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用人单位在向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等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报告。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掌握人员伤亡情况,并作好现场勘察记录,为经济补偿提供证据。
第十条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其医疗期最长为十八个月。当治疗达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时,应及时做出医疗终结。
第十一条职工因工负伤经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鉴定,并发给《职工因工伤残等级证》。
第十二条职工本人或亲属应在鉴定后十五日内到职工所在单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转报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有效文件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工亡职工所在单位或亲属在申请保险待遇时,应如实反映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条件等确定待遇的主要情况,出具必要的证据。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职工因工负伤享受以下医疗待遇:(一)职工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就地就近及时救治,并到指定或批准的医院、医疗机构治疗,其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和用人单位各按50%的比例负担。对无特殊情况和未经批准自行就医的,其费用由本人自理。(二)需住院治疗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超过医疗期限继续住院的,不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或经批准工休疗养期间,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
第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由社会保险总公司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统计部门公布为准,以下简称为“社会平均工资”)计发:一级发24个月;二级发22个月;三级发20个月;四级发18个月;五级发16个月;六级发14个月;七级发12个月;八级发10个月;九级发8个月;十级发6个月。本办法实施前因工致残的,按月发给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发20元;二级发18元;三级发16元;四级发14元;五级发12元;六级发10元;七级发8元;八级发6元;九级发4;十级发2元。
第十七条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按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抚恤金由社会保险总公司负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护理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标准是:完全护理依赖的发50%;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发40%;部分护理依赖的发30%。护理费由社会保险总公司负担。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继续享受政府规定的生活补贴、物价补贴、取暖补贴和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易地安家的,按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三个月的安家补助费,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支付。所需车船费、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按新岗位确定其工资。其中:五、六级的,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确有困难,本人自愿提出离岗休养,用人单位应予以批准;离岗休养期间由用人单位在工资基金项下发给本单位平均工资70%,计算连续工龄,并为其交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伤残职工需要安装假肢、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补偿功能器具的,由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按普及型购置、安装和维修,其费用由社会保险总公司和用人单位各按50%的比例负担。
第二十条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或评残后,旧伤复发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医疗期间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以下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负担):(一)发给丧葬费,标准为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二)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其标准为:供养一人,发给社会平均工资的40%;供养二人,发70%;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发100%。(三)发给一次性补助金,其标准为社会平均工资48个月。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定为一至四级的,死亡后按第二十一条(一)、(二)项办理,同时发给一次性补助金,其标准为社会平均工资24-30个月。
第二十三条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先按民事赔偿办法处理,民事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待遇补足差额,但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相重复的部分不再发给。
第二十四条涉外劳务人员在境外负伤、致残的,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归本人所有,死亡的赔偿金归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所有。赔偿金中含有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其重复部分不再发给。
第二十五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者,在服刑期间,停发工伤保险待遇;服刑期满,可继续享受原待遇。停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第四章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留有储备的原则,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统一征集,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缴纳,实行差别费率。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不同比例(见附件)计提,上交市社会保险总公司。
第二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由用人单位交纳。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各用人单位首次交纳相当于一个月的工伤保险金作为预备金,市社会保险总公司从收缴的第二个月起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第三十条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在当年收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10%作为风险储备金,提取5%作为管理服务费;同时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安全生产搞得好的单位。
第三十一条工伤保险金由各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存入社会保险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工伤保险基金由银行按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三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做出年度报告。同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和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五章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保险机构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据本办法明确对职工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四条实行租赁,承包或被兼并、转让的单位,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该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职工被借调或临时聘用期间发生工伤,由借调或聘用单位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注册登记,接受年度审核,如实申报本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变化情况,按时向市社会保险总公司交纳工伤保险金。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对工伤职工给予经济帮助是受法律约束的行为。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和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章办事,按时足额发给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无正当理由停发、减发、迟发或漏发、挪用职工工伤保险费用的,一经发现,立即纠正,予以补发,并按银行同期储蓄利率付给利息。
第三十八条职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及时地如实反映情况,服从用人单位和市社会保险总公司的处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给予经济处罚,罚款额度为3000--10000元。(一)逾期不办理工伤保险注册登记手续的;(二)在劳动合同中未规定或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或在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间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瞒报、少报或逾期不报工伤与职业病情况、瞒报少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未经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同意逾期不交纳工伤保险金的,按日征收欠交额0.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十一条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劳动鉴定结论,以及多领、骗取工伤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和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有权停发或减发有关费用。对虚报冒领的,如数追回冒领金额。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其他人,在处理工伤、工亡事故过程中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职工发生的工伤事故,本办法实施后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的,可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本办法执行,但其以前待遇低于新待遇部分(包括一次性待遇)不予补发。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实施,《抚顺市职工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抚政发[1992]235号)同时废止。[1]
夏堂剑,男,抚顺市望花区政协委员,辽宁省优秀律师,望花区人民法院监督员,抚顺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办公室主任,抚顺律师网律师,大学法学本科,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如交通事故、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雇员人身损害、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案件的办理,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律师库成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律师库成员,承担上述两公司的交通事故案件,担任抚顺市抚顺县汤图乡人民政府、抚顺丰实发展集团和抚顺中合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东北商贸城)等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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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
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
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4
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5
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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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残疾情况与应当评定的残疾等级提出评定意见。
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评残。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两项(含)以上等级相同的,只能晋升一级。
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等级重者定性。等级相同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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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
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3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
4
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
5
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件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伤残人员(或者其家属)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重新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后,从下一个月起恢复发放伤残抚恤金和享受相关待遇,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
1
伪造残情的;
2
冒领抚恤金的;
3
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
4
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社保是我国一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福利制度,包含着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大多数社保都是通过企业进行缴纳,一些低收入群体或是无工作的人想要持续缴纳社保,可能会存在一些困难,这时社保起到非常好作业,缓解经济压力的同时还提高了生活质量。那么社保基金有什么用?什么是4959社保补贴政策?4959社保补贴有什么领取条件?
全国社保基金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免除大家在打拼之余的后顾之忧。随着全国社保基金的不断完善,它已经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也是社会保障比较核心的功能。
当经济发展衰退、失业率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下降的时候,全国社保基金可以对人们进行补给,从而拉动需求提高社会的需求。相反,当经济发展超速失业率下降的时候,社会保障支出相应缩减,从而使即期的社会总需求不致过度膨胀。所以说全国社保基金可以起到促进经济发展,平稳经济发展的作用。
全国社保基金的一个作用就是增强国民福利,保证所有社会成员的较低生活水平。而且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全国社保基金还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更广泛的津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全国社保基金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增进社会整体福利,从而维系社会的稳定。
全国社保基金在保持社会公平作用上有两方面的体现,一是通过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从而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从而可以缩小贫富差距,保持社会的公平性。二是通过对社会成员的失业、生病等生活基本问题的保障,从而解决大家的后顾之忧。公平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
事实上,国家刚开始的补贴政策是4050政策,根据4050政策,女性年龄到达40周岁,男性年龄到达50周岁,并且双方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就可以申请补贴,但后来因为各地区别比较大,才对这个政策进行调整,只要女性年满49周岁,男性年满59周岁,且属于灵活就业困难的人员就可以领取社保补贴。
对于4959补贴政策,不同地区的补贴政策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在威海市,每个人一年的补贴金额为5000元,但是在西安市就没有限制规定的金额,西安市是按照参保人员实际缴纳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一半发放补贴。
针对灵活就业困难的人群可以通过4959补贴政策来领取4959社保补贴,灵活就业困难的人包括低保家庭成员、失业生活陷入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单亲家庭,这些人群都可以申请社保补贴,但在申请之前需要持续缴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中途不能断交,如果便能去申请领取。
想要领取4959社保补贴,必须具备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证明。想要去开具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证明的话可以带上身份证及其相关材料到劳动保障机构办理证明,办理好证明后便可以携带这份证明到当地社保部门,填写申请流程,之后等待社保部门审核通过,就可以领取补贴了。不过这里要注意,不同地区的申请流程都有可能存在差异,如果符合申领的要求,可以提前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社保作为一种国家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帮助保障措施。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没有社保则不能享受国家的帮助。对于普通人来说,有与没有间的差距还是蛮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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