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员工旅游崴了脚
打比赛为单位争光扭伤了腰
出个差摔断两颗门牙
食堂吃个工作餐被鱼刺卡伤
上个厕所摔断腿
迟到早退偏偏遇上了交通事故
……
职工小静
,虽然听起来很惨,但人嘛,难免会碰到这么倒霉的事儿
想问工会君这些可以算作“工伤”吗?
小静,大多数人和你的反应一样,觉得遇到这些事情,既倒霉又好笑。这些伤害,貌似很“奇葩”,
,大家不禁要问了,这些能算工伤吗?今天,就为大家盘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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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老唐是本市一家中型物流企业的车间职工,步入中年的他是一名“老烟民”,工作之余喜欢躲到车间的角落与同事们一起抽几根烟,聊聊天。一个工作日的上午,老唐来到车间后门准备吸上一根烟时,不远处一辆公用商务车向停车区驶来,在避闪不及的情况下,老唐被该车撞倒。经过医院的确诊后,老唐的右腿腿骨骨折且有轻微的脑震荡。
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受了工伤,公司理应承担所有的责任,为他进行赔付。
老唐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吸烟,本就存在擅离职守的情况,其受伤行为与公司并没有任何关系,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费用。双方就工伤认定僵持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的规定,
就本案而言,老唐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同时,由于受伤地点位于公司厂区内,虽然不是老唐本人的工作地点,但可以视作为工作地点的延伸。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老唐是因为非工作原因而发生的此次意外,那么老唐的受伤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02
不少职工宝宝都会选择骑共享单车上下班,职工谭某也是其中的一个。由于公司距离地铁站有一千米不到的距离,这当中也没有任何公交短驳车可以乘坐,因此,每天骑共享单车上下班成了他的一大乐趣。但是,在一天下班的路上,谭某途经一个路口时,正好不远处一名工人撒了一把黄沙。他避让不及,连人带车一起摔倒在地上,造成全身多处摔伤,他吃不准自己的情况算不算工伤。
首先,谭某受害时间属于上下班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的规定:
谭某在发生意外事故的时间,是其在从公司前往地铁站的下班路上,他也未从事其他任何行为,因此受害时间确实发生在其下班的途中。因此,谭某的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03
吴亮是一名90后的职场新人,刚入职场没多久他就找到了一家好公司,不仅职工的福利待遇好,而且公司还有一间员工食堂,免费供员工使用。然而,时间一长,吴亮发现食堂里的伙食吃来吃去都是同样的菜,且大多是以吃饱为主,于是,他便想换换口味,因此吴亮便常在午餐时间内跑出公司外出就餐。谁知道,有一天正碰上大雨,吴亮嫌出门就餐过于麻烦,于是在手机上订了午餐的外卖,准备带回茶水间吃。就当外卖员将外卖送至公司楼下时,由于十分紧张的午休时间以及下雨天湿滑的路面,来去匆匆间,吴亮刚走出电梯,便滑了一跤,导致手脚不同程度地摔伤。
由于刚入职场没多久,吴亮并没有那么多的积蓄支付这笔医药费。随即,他想到了让公司替他申报工伤认定,
吴亮所在的公司虽然有职工食堂,免费提供餐食,但是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未做强制性要求,因此
而且,现在职工在单位的食堂、厕所、楼道里摔伤,有关部门一般都予以认定。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
,即用人单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承担举证责任。
04
小孙是广州一家医院的行政人员,2015年代表单位参加羽毛球比赛时扭伤,当时以为只是一个轻度的扭伤,但做了核磁共振才发现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半月板也损伤,缝了两针。住了3天医院,花费5万多元。单位认定他的情况为工伤。手术费和之后每个月上万元的康复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单位支付。
单位组织职工比赛、旅游等,也属于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单位组织集体活动,是为了提高员工身体素质和员工之间的凝聚力,也是为了企业的发展。因此,在此类活动中受伤,
。
05
2009年5月,南宁某公司职工李某与同事到外地出差,吃饭后回宾馆休息。次日上午8时左右,李某被发现在酒店房内死亡。同年6月,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为李某系因疾病导致的急性心力衰竭死亡。该案件引起了争议。最终,该案例经法院二审,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般来说,职工因工外出的整个期间都可视为工作时间,因此在旅社休息中猝死,
。
06
回到单位,小程把自己受伤的事告诉了有关领导并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并获认定。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不认为职工受伤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在工伤认定期间以及法院审理期间,小程所在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小程因工外出期间受伤存在“酗酒、吸毒、故意犯罪”等情形,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小程受伤不是工伤,因此,
07
罗女士在北京一家包装材料制品厂工作,她的家与工作地点只有一墙之隔。2013年5月的一天早上,在送孩子上学后回单位上班途中,遭遇了车祸。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车主负事故的全责,罗女士无责。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罗女士的伤害为工伤,但用人单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决定书。罗女士所在工厂认为,罗女士发生车祸的地点,不是上下班必经之路,且超出合理路线,因此,这一车祸的伤害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当地人社部门认为,罗女士在该厂工作的几年中,都是送孩子上学之后再去上班,因此认为送孩子之后,从学校到单位是上班必经之路,属于日常需要,是合理的路线。2015年1月,当地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维持了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求。
√老公替老婆上班受伤,
√开会打瞌睡,头撞到桌子受伤,
√上班因为工作事情产生口角斗殴,
√热中暑,
√炎炎夏日,办公室空调温度过低导致重感冒,可以
√为了工作去应酬喝酒喝伤了,
职工宝宝们,付之一笑过后,如果真的有人“遭受不幸”,遇到各种奇葩工伤事件,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日常生活中总是会有一些意外发生,只要这些事情不影响自己的利益,或者对自己造成伤害,其实都是可以原谅的。但有些人却斤斤计较,一点小事都要求人家赔礼道歉,索要赔偿。宁夏银川有一名女士在逛街的时候不小心闪了腰,竟然要求在旁边干活的工人师傅赔偿。
当天马女士准备去超市逛街,超市门前有几名工人正在拉广告布。马女士从此处经过的时候,工人扯了一下广告布,马女士害怕广告布打到自己,所以闪了一下。当时她就感觉自己的腰“咯嘣”了一声,随后她就叫停了工人,说他们伤到了自己。
马女士几名工人给自己赔偿,站在另一侧的刘师傅看到后,就上前劝架,并且告诉拉广告布的工人,让他们跟马女士说几句好话。可对方突然接到电话,什么好话也没说就离开了。马女士看到对方就这样离开了也非常生气,一气之下就打电话报了警。
警方赶到现场后,为了了解情况,民警带着马女士来到商场,调取了商场的监控。监控画面显示,马女士经过的时候,旁边确实有工人正在干活,有两名男子拉着一个较长的广告布,但是这块广告布似乎并没有碰到马女士。
但马女士态度非常坚决,她一直告诉民警,自己的腰就是不舒服。而她最生气的是,对方没跟自己说几句好话就跑了。后来民警又找到了商场的工作人员,通过工作人员联系到了在现场施工的工人刘师傅。
刘师傅也表示自己非常委屈,这件事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自己只是过去劝架的,总不能让自己给赔偿吧。我就赚50块钱,要不都给你。但是马女士不依不饶,她觉得刘师傅的态度不好。对于这种情况,民警其实也很无奈。最终在民警协调下,刘师傅给马女士购买了两盒跌打损伤的药,马女士也接受了。
维护自己的利益是每个公民享受的权利,遭遇了不公平或者其他不公的事情,要求对方给予赔偿,这也是非常正常的。但在这件事情上,很多人认为马女士做得有些太过分了。工人在施工的过程中,并没有与马女士发生任何接触,而且闪到腰也是她自己过度反应而造成的,为什么要别人来赔偿呢?如果大家都这样,那以后工人还怎么敢正常施工。
本文转载自:车迷
...央广网北京9月22日消息(记者李兆娣)9月21日,应急管理部批准在水下打捞救援被困群众时英勇牺牲的贵州省安顺市消防救援支队北二环路特勤站消防员郭伟同志为烈士。
9月18日,贵州六枝特区牂牁江发生一起客船侧翻事故,多名群众掉入水中,情况十分危急。当地消防救援队伍立即到场救援,安顺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勤站水域救援专业队前往增援,特勤站潜水员郭伟同志带领战友连夜奔袭120公里,到达事故现场后,郭伟同志先后多次进行潜水救援作业。9月19日18时14分,郭伟同志在搜寻落水群众过程中不幸遇险,经抢救无效,于9月20日6时40分牺牲。
郭伟同志牺牲后,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部长黄明要求全力做好善后抚恤工作,并向郭伟同志的家属表示慰问。同时派出工作组赴贵阳市修文县,指导做好善后抚恤工作。
郭伟,男,汉族,1994年11月10日出生,贵州修文县人,中共预备党员,大专学历,2012年12月入伍,先后在安顺市公安消防支队平坝县中队、镇宁县中队服役,2018年12月退役。2019年5月加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生前系贵州省安顺市消防救援支队北二环路特勤站消防员,二级消防士消防救援衔,装备技师、潜水员。参加消防工作以来,郭伟同志先后参加了安顺“7.7”公交车坠湖救援、平坝“11.26”中石化西南成品油输油管道泄漏处置等各类灾害事故救援500余次,参与抢救、疏散遇险群众400余名,荣获“优秀士兵”3次、个人嘉奖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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