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
你们转来的关于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请示》征求意见的材料(国法社函〔2016〕16号)收悉,提出如下意见:
从立法本意看,《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
但是,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从各地实践看,对视同工亡涉及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高,性质判定争议大,各地对条例的理解适用分歧也比较大。若不从严掌握,还将造成更多的执行偏差。
因此,建议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2016年5月20日
相关判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即职工应当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个要件时,方可视同工伤,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向一审提交的证据,即事故报告、门诊病历、死亡医学证明及工伤事故备案表等证据材料显示,刘殿军于2018年6月27日上班期间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去榆林检查,当天又返回家中,第二天去西安检查,在西安姨妈家中病情加重,于2018年6月29日被送往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显然刘殿军的情形不具有前述四个要件的同时性、连贯性。故被上诉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人社部致国法办《国法社函<2016>16号》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意见以及上述证据认定刘殿军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白慧所持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为:“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你们转来的关于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
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请示》征求意见材料(国发社函〔2016〕16号)收悉,提出如下意见:从立法本意看,《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但是,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障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从各地实践看,对视同工亡涉及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高,性质判定争议大,各地对条例的理解适用分歧也比较大。若不从严掌握,还将造成更多的执行偏差。因此,建议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当场死亡;××,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上述规定具体明确,本案中李端启的情况,不符合《复函》所称具体情形㈡的情形和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虽然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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