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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体检什么项目? 工伤保险体检查出有乙肝怎么办?

2021-09-28 15:00:36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598 咨询电话:954310

噪声职业健康体检项目有哪些?噪声岗位容易引起哪些职业病?噪声职业禁忌证有哪些?噪声体检周期是多久?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是什么?噪声造成听力损伤后,劳动能力鉴定是怎么评级的,享有什么工伤保险待遇……本文将解答这些问题。

噪声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定期体检)、应急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四种。接触噪声职业危害的工作人员易患职业性噪声聋和职业性爆震聋这两种职业病,噪声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及时治疗与调整岗位,避免听力受损加重;并筛除不宜接触噪声的人群,减少这两种职业病的发生。

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技术标准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噪声岗位的职业禁忌证和噪声职业病体检项目具体如下:

噪声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禁忌证包括:

1.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阀>25dB);

2.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双耳平均听阀≥40dB;

3.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

在岗前噪声体检中查出有上述3种职业禁忌证的人员,不宜从事噪声岗位工作,以免加重原有症状或是发展成为职业病。

噪声上岗前职业

项目包括:

1.有无中、外耳疾患史,如有无流脓、流水、耳鸣、耳聋、眩晕等症状;

2.可能影响听力的外伤史、爆震史;

3.药物史,如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新霉素、妥布霉素、万古霉素、多粘菌素、氮芥、卡伯、顺铂、利尿酸、水杨酸类、含砷剂、抗疟剂等;

4.中毒史,如一氧化碳等中毒;

5.感染史,如流脑、腮腺炎、耳带状疱疹、伤寒、猩红热、麻疹、风疹、梅毒等疾病史;

6.遗传史,如家庭直系亲属中有无耳聋等病史;

7.有无噪声接触式及个人防护情况。

1.

2.选检项目:声导抗、耳声发射。

噪声岗位在岗职业健康检查

噪声岗位在岗职业体检

1.除噪声外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阀>25dB);

2.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

3.噪声敏感者(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纯音听力检查各频率体力损失均≤25dB,但噪声作业1年之内,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中任一耳,任一频率听阀≥65dB)。

噪声岗位在岗职业体检目标职业病:

(诊断标准见GBZ49)

一、症状询问(与上文岗前体检症状询问内容相同)

二、体格检查(与上文岗前体检体格检查内容相同)

三、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1.必检项目:纯音气导听阀测试、心电图;

2.选检项目:纯音骨导听阀测试、声导抗、耳声发射、听觉诱发电反应测听。

注:听力测试应在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48h后进行。

1.初测纯音听力结果双耳高频平均听阀≥40dB者;

2.听力损失以高频为主,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25dB者,听力损失可能与噪声接触有关时;

3.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40dB者,怀疑听力损失中耳疾患所致;

4.听力损失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者。

1.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5dB,1年1次;

2.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0-85dB,2年1次;

3.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0分贝以下的岗位作业人员不需要进行噪声职业体检。

应急健康检查一般是在发生意外事故后进行。因意外或事故,工作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品、压力容器等发生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及强脉冲噪声可能致中耳、内耳或中耳及内耳混合性损伤,导致急性听力损失或丧失。在事故现场有职业接触的人群都要进行噪声应急健康检查(包括参加事故抢救的人员)。

噪声应急健康检查目标职业病:

(诊断标准见GBZ)

一、症状询问:如听力障碍、耳鸣、耳痛等;

二、体格检查:

1.耳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外耳有无外伤;鼓膜有无破裂及出血,听骨链有无断裂等;

2.合并眼、面部复合性损伤时,应针对性的进行相关医科常规检查;

三、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1.必检项目:纯音气骨导听阀测试;

2.选检项目:声导抗(鼓膜无破裂者)、耳声发射、听觉诱发电反应测听、40Hz电反应测听;

四、必要时进行作业场所现场调查;

五、医学观察:

1.无鼓膜破裂或听骨脱位、听骨断裂者应在接触爆震后开始动态观察听力1~3个月;

2.鼓膜修补、鼓室成形以及听骨链重建术者动态观察听力可延长至6个月;

3.并发急慢性中耳炎患者听力观察至临床治愈;

4.合并继发性中耳胆脂瘤的患者听力观察至手术治疗后。

离岗体检目标职业病:职业性噪声聋

噪声离岗时职业体检项目:与在岗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同。

常有网友咨询“我可以评为几级?”,然后发过来一大波儿检查报告,今天我们就在这里说说,噪声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怎么评级的。

先说一说这个鉴定流程,劳动者在噪声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听力损伤,经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后才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等级,劳动者可享有对应的补贴及赔偿。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为最重的,十级为最轻的。

四级:双耳听力损失≥91dB;

五级:双耳听力损失≥81dB;

六级:双耳听力损失≥71dB;

七级:双耳听力损失≥56dB

八级: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九级: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十级: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不足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工伤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工伤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图文校对:李

源:中国职业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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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2016年以来江苏全省法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后,7月7日,江苏高院发布了

,引导用人单位提高管理水平,提醒劳动者树立理性维权意识,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

2016年全省基层法院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52576件,同比增长3.63%;2017年受理43625件,同比减少17.02%;2018年受理41280件,同比减少5.37%。从2007年开始,全省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进入爆发期和增长期,2016年劳动争议案件数达到最高峰,此后两年案件数量逐年减少。

虽然全省法院近三年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有所下降,但是

,全省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数并未减少,近三年受理案件数量分别为64016件、66637件和79248件,仍呈现持续增长态势。

从全省地区分布情况来看,

,其中南京地区法院受理案件数最多,其次是苏州和无锡地区法院,受理案件数最少的是宿迁和连云港地区法院。这与江苏各地市GDP的排名大致相当,反映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与经济总量呈正相关关系。南京经济总量低于苏州,但户籍人口最多,传统制造业比重大,因此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反而高居榜首。

绝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无需完全经过“一裁两审”的漫长过程也能得到较圆满的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日益顺畅,一裁终局制度分流了较大数量的案件。

目前,

,包括拖欠工资、奖金、加班工资、提成、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等等,有的案件甚至多到十余项权利,诉讼请求复合化倾向较为明显。

,例如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与侵害商业秘密责任竞合,员工和企业间的劳动关系与股权激励、期权奖励关系并行,履职过程中职务行为引发侵权行为,用人单位欠薪的民事责任与拖欠劳动报酬罪刑事责任的竞合,因职务侵占、挪用公款、商业贿赂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等。

特别是传统产业经由“互联网+”改造后,灵活就业形态不断发展,在用工极度灵活、高度自主化、混合契约的新业态面前,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判断标准受到很大考验。目前,涉及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零售快递、互联网物流配送、网络主播等案件从无到有,成为热点问题。

江苏高院有关人士表示,针对江苏劳动人事纠纷案件的现状和变化,江苏法院通过重塑劳动人事争议审判理念,平衡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企业用工自主权,建立多元联动矛盾化解机制,加强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劳动者权益保护,搭建理性对话平台,完善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专业化审判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最大限度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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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48小时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关键字:30日/1年

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关键字:60日

区县人社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关键字:60日/30日

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关键字: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关键字:30日

工伤人员应当自收到确认意见之日起30日内,持材料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办理住院康复手续;未在30日内办理住院康复手续的,确认意见自然失效。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期限。

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延长期限:

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按规定向单位提出。单位对申请无异议的,延长的停工留薪期不少于1个月,不超过12个月。

1、工资福利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2、生活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经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或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

1、劳动关系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2、到达退休年龄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办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手续,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资福利的,由单位补足差额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由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

小莫系本市某外资企业职工。2016年4月20日早晨,因雨天路滑,小莫在上班途中不慎滑倒,在同事那得知此情形属于工伤后,小莫随即向单位提出要求认定工伤,但被单位告知其上班途中滑倒不属于认定范围。

小莫的同事和其所属单位到底谁的说法正确?

本案的焦点在于上、下班途中因自身原因滑倒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明确了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就小莫的情况,我们来看一下可能与之有关的工伤认定范围。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认定范围。”小莫受伤由于自身不慎滑倒所致,并非交通事故,与其他交通工具也未发生碰触,故无法以此条款进行申请。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小莫是因为前往单位上班而滑倒受伤,但发生伤害的地点在路途中而非本条款中的“工作场所内”,所以,也无法以此条款进行申请。

综上所述,单位的说法正确,小莫在上班途中滑倒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工伤保险费率不再实行统一的基础费率。

按照国家规定的八类行业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

2015年10月1日~2016年3月31日,本市二至八类行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先行下浮一档(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即一至八类行业分别为缴费基数的0.2%、0.32%、0.56%、0.72%、0.88%、1.04%、1.28%、1.52%。

:实践中,2015年10月1日~2016年3月31日期间,单位仍按原核定费率缴纳,2016.4.1后社保将按上述规定调整清算。

根据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以下简称G)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

G=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费用÷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100%(一个自然年度内)

★2016年起连续五年内G=0→下浮两档(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G≤200%→下浮一档(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200%<G≤400%→本行业基准费率

★400%<G≤600%→上浮一档(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G>600%→上浮两档(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特别规定:一类行业不实行费率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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