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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整容费能不能赔偿? 轻微伤有整容费吗?

2021-09-28 15:10:24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636 咨询电话:954310

11月7日也就是明天,是

提到美容,就不得不说现在医美整形的盛行。根据《艾瑞咨询:2020年中国医疗美容行业洞察白皮书》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医疗美容市场规模达到了1769亿元,医美用户1367.2万人,预测2023年可达2548.3万人。

近几年,医美行业发展迅速,消费者需求呈现井喷式爆发。

而美容整形,其实不仅包括大众所理解的为了变美而做的医美整形手术,还包括“

”需要的手术,如一些

等。

医学整形手术:是修复缺损和畸形,是“医学”需要的手术,如烧伤后植皮、唇腭裂手术、

颅面畸形手术等;美容整形手术:为了追求“美”而做的手术,如隆鼻等。

关于整形手术,商业保险能否理赔的问题,很多文章都有介绍,慧培哥在这里就不再赘述。

今天主要想和大家聊聊一个案例:

2016年9月17日,张某驾驶越野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因本次事故导致

事故后,李某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拖车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将张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做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97087.52元,共计319087.52元,保险公司已经进行赔付。

后来,李某又先后5次前往医院实施

等手术,总计花费26605.52元。

李某要求赔偿后续整形手术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保险公司拒赔,双方上诉至法院。

一、已经赔付李某因面部疤痕而构成七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22.3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2.2万元。现在又判决赔付因治疗面部疤痕而产生的整容费用4.5万余元,这是

。不能得到伤残赔偿金后,再次要求赔偿整容费,只能请求其中的一项。

如果李某通过整容其面部就可以得到修复,对以后的工作和生活没有影响,也就构不成已确定的伤残等级。如果伤残赔偿金和整容费用都赔偿,则明显存在重复的部分。

二、李某在得到伤残赔偿金后,多次为修复疤痕而支出高昂的整容费用,从其提供整容后的照片来看,修复术对疤痕起到了明显的效果,这也是李某在定残后再次支出整容费用所希望达到的目的。鉴于此,李某据以前所作出的伤残等级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且尚在持续康复治疗过程中。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李某在面部疤痕经过继续治疗后明显好转的情形下,其因此得到的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明显失去客观性、真实性,致使生效判决的事实依据存在严重瑕疵。

我本是一个年轻貌美的女子,年仅21岁,又从事服务行业,对面部疤痕作修复手术并非出于整容美化的目的,而是

,且时至今日我的面部损伤仍非常严重,所主张后续面部疤痕整复费用是适当的,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本案争议焦点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首先,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

本案中,虽然之前判决对后续治疗费依照鉴定意见书进行了部分判决,但李某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已超出上述数额,所以李某有权就实际发生后的费用主张赔偿。

其次,李某就修复手术主张的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系

,且伤残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为身体残疾,导致身体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而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得到的金钱赔偿,与后续治疗费性质不同,

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45354.25元。

首先,

而进行的整形手术和

的整形手术是两种不一样的概念。

李某是因交通事故导致的面部烧伤,所进行的美容手术并不是狭义的“

”,而是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进行的必要的疾病治疗项目。

而关于伤残赔偿和为了修复伤残进行的整容手术赔偿,两者是否存在重复和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根据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的整容费是伤残后必要的康复费和后续治疗费,使李某尽可能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这个修复并不能完全掩盖事故发生所造成的伤残事实,因此两个费用是可以同时存在的。

另外根据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院也已经解释判决得很清楚,这里不再赘述。

总之,为了修复因事故造成的伤残进行的整容手术赔偿,属于医疗费的范畴,这与伤残赔偿金不存在互相矛盾的问题。

...

因为私人矛盾,我被邻居的儿子打伤。当天便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作出了我的损伤程度属轻伤的鉴定结论。期间,我共计用去医疗费人民币六千多元。公安机关已将该案移送检察院。

答:

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对方致你轻伤,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你可以在刑事审理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关于赔偿的项目和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综上,请根据你个人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准备证据材料到法院提起诉讼。

...

张某,女,26岁,在一家媒体做主持人,因面容姣好、主持风格独特,拥有不少粉丝。不幸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骨折并损伤头部、面部,疤痕十分明显,伤情稳定后张某出院将肇事司机及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针对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双方无争议,但针对已经发生的15万元的整容费,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不应当承担。张某在诉讼中申请对后续治疗费、后期整容费用进行鉴定,法医鉴定意见书载明:后期治疗费用原则上以实际发生金额为确认,建议遵医嘱。医院整形科医嘱为“后期瘢痕激光修复治疗三个疗程,每疗程治疗次数约5-6次,治疗效果因人而异,不可预计,建议酌情增加治疗次数,我科随诊”。经法院查明,张某出院医嘱记载“建议面部瘢痕至整形科行修复治疗,不适随诊”,后张某在医院进行疤痕修复治疗,每疗程费用约1万元,花费5万余元。另查明,张某修复治疗后在美容院进行面部微整形,整容费用约十万。目前面部瘢痕仍未完全消除,还需继续治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张某作为年轻女性,基于伤情及其所从事工作的需要,对面部进行瘢痕修复是必要的、合理的,由此发生的瘢痕修复整容费用应予支持。对于张某在美容院内对面部所进行的微整形,由于张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微整形是对面部疤痕所做的必要修复,且费用明显高于医院整形科治疗费用,因此该微整形所产生的费用不应由保险公司和肇事者承担。对于张某当庭提出的后续治疗费问题,鉴于目前尚未产生,张某可待实际产生之后另行起诉。

按照《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费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实践中如何让法院支持后续治疗中的整容费?

(1)面部形成的瘢痕明显且确实需要进一步治疗及整容修复的,需要有医院医嘱,医嘱上注明需瘢痕修复治疗,最好记录治疗次数和基本治疗费用,方便申请鉴定时有据可依。

(2)申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无法通过鉴定意见确定的,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面部瘢痕修复治疗的医院最好是第一次就医的医院,该医院无治疗条件遵医嘱转院治疗的,保留医生建议转院的医嘱、保证时间上的连续性、治疗项目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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