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在现行基数基础上,按下列标准增加:
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根据不同护理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怃恤金,在现行基数基础上,按照下列标准增加:
(记者双红)
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人社部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就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制定了指导意见。一起来看看吧——
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因素,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
伤残津贴调整可以采取定额调整和适当倾斜的办法,对伤残程度高、伤残津贴低于平均水平的工伤职工予以适当倾斜。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的办法。
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规定进行计发,按照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
省(区、市)可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结构,科学确定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计发标准计发。
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康复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交通、食宿费用等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目录、标准据实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省(区、市)综合考虑工伤职工伤残程度、伤病类别、年龄等因素制定标准,注重引导和促进工伤职工稳定就业。
...车险理赔中伤残鉴定的9个常识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伤者进行伤残鉴定是最终获得赔偿的重要环节。
什么是伤残鉴定?
如何进行伤残鉴定?
鉴定费用由谁负责?
被保险人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今天小编就跟你们聊聊这方面的事情?
01
什么是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鉴定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等,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对残疾等级进行评定。
伤残鉴定分两种:精神鉴定、肢体鉴定。
另外还有一个“三期”鉴定,即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02
什么时间做伤残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但一般都是治疗终结后,或出院后伤情已稳定时。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规定,评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江苏省司法厅颁发《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比较细致,“鉴定一般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难以继续恢复。标准中有规定的,依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掌握:
1)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被鉴定人,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评定。”
2)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
03
去哪里做伤残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
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
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所以,伤残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如果当事人没有鉴定所的相关信息,可以向交警部门或律师所进行咨询,当事人自行选择相关鉴定机构。
如财产损失较大或涉嫌刑事犯罪的,则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应当由交警部门委托。(现实中一般是由交警部门或律所、法院委托)
在委托之前,当事人一定要确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其鉴定结论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采纳。
3)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
4)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5)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6)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内固定物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建议意见)的。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
1.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
2.因年龄(6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建议意见)的;
3.双方当事人同意根据现状进行鉴定的。
每个地区也许有差别,但大同小异,参考一地即可。
04
需要哪些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无责任认定书,则说明事故经过等情况)
2、伤残鉴定委托书(公安机关或法院委托)伤情鉴定申请书;
3、住院治疗过程记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病历,X片、CT及诊断报告。
4、伤者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05
程序怎么走?
1、被鉴定人(伤者)携带上述资料需要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营养期限、等相关项目的鉴定。(鉴定按项目来收费)
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部门人员,并交纳相关鉴定费用,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鉴定机构电话通知,预约时间,由被鉴定人家属陪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提前约定,评时时机可行时,第1、2可以同时进行)
3.关于鉴定收费,各省价格都不一样,省内的机构基本一致,收费标准也体现地区差异,比如伤残程度评定鉴定项目,在黑龙江需要910元,上海的标准是1050元。各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详见:司法鉴定收费新标准汇总,建议收藏!(鉴定费用一般是由当事人先行垫付,索赔时可要求对方支付该鉴定费用。)
4、等待鉴定结果。(视情况而定,复杂的一般会进行三次鉴定,由多个专家组进行研究鉴定)
每个城市或省份等地方鉴定机构不一样,或许程序也未必一样,但是大同小异。
06
什么时间出具鉴定文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现实中快的话几日内就可以拿到,超过限定日期的非常少)
第五十五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07
鉴定等级和赔偿之间的关系
残疾赔偿金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而伤残鉴定的评级就是为了体现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最低等级为10级,代表劳动能力丧失为10%,以此类推,最高等级为1级,代表劳动能力丧失为100%,故伤残鉴定等级直接决定了残疾赔偿金的赔付系数。
小贴士
每差一级,按地区标准赔偿金额会相差2-5.2万元。
08
被保险人在配合伤残鉴定时的注意事项。
1.务必真实反映被鉴定人的真实情况;
2.被保险人在伤者住院期间应督促协助伤者方收集相关材料,并妥善保管;
3.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需通过伤残评定以获取残疾赔偿金的赔款,作为致害方应该积极配合处理,并根据事故责任支付相应的鉴定费用;
4.当事各方在鉴定过程中,应该做到尊重客观事实,尽力配合鉴定师在鉴定过程中的要求,不能做出有影响最终鉴定结果的行为,导致最终鉴定结果失准。鉴定结果出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准备相关资料沟通赔付;
5.如果鉴定结果因为鉴定师技能不足、伤者不配合或外部因素介入等原因导致伤残等级虚高或偏低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可以通过重新鉴定来还原真实的鉴定结果。
09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疫情期间各省医务人员为防疫工作做出了巨大努力和牺牲,其中4万多名医护人员驰援湖北,成为守护百姓安康的最强盾牌。
为能更好地保护关心爱护一线医务人员,中央出台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地方上也在不断跟进,基层医师公社汇总了多个省份对防疫医护人员的措施,供大家参考查看:
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临时性工作补助、一次性慰问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等要及时发放,要向一线医务人员特别是救治重症患者的医务人员倾斜,不得按行政级别确定发放标准。
一线医务人员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天数,按其直接接触确诊或疑似病例、标本(含尸体解剖)的天数计算。
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对在集中隔离观察点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发现确诊病例的当日计算工作天数。
提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在疫情防控期间,支援湖北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提高薪酬水平,在疫情防控期间,将支援湖北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
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全体一线医务人员纳入卫生防疫津贴范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疫情期间,各地支援湖北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
,并给予我省支援湖北医疗队全体医护及随行人员每人
的一次性慰问补助。
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对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原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每月可在当地月绩效工资总量参考标准的1倍以内,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所需经费通过现行渠道安排。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综合考虑防控任务量、风险程度等因素,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有关单位在内部分配时,要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要将我省援鄂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相应核增其所在单位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所需经费通过现行渠道安排。要落实国家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疫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按国家要求,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
疫情期间,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上班工作的医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应急响应期内,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直接参与疫情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的其他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其中,援湖北医疗队(含疾控,下同)医务人员援湖北期间,按每人每天600元予以补助。
各地要综合考虑相关单位承担的疫情防控任务、风险程度、业绩贡献、加班加点及派员参加援湖北医疗队等因素,对在疫情防控中承担重要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事业单位,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额,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确有困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内部分配办法,重点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的疫情防控一线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倾斜,其中参加援湖北医疗队医务人员在援湖北期间的薪酬水平提高2倍。
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各地要按规定向参与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卫生防疫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
在此基础上,疫情防控期间,将湖北省(含援鄂医疗队,下同)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并确保发放到位,中央财政对湖北省全额补助;
及时核增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将湖北省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要提高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解决医务人员后顾之忧,建立社区干部联系帮扶一线医务人员家庭制度,帮助解决老幼照护等实际困难。要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保障,落实一线医务人员生活保障,各地要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基础性疾病药物、卫生用品以及干净、营养、便捷的就餐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疫情防控期间,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全省定点救治医院直接接触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比照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标准执行,中央补助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据实补助。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社、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任务情况,因地制宜向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分别按照7000元、5000元、3000元的标准核增。
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分配,重点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
疫情防控期间,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和全省定点救治医院直接接触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
《通知》要求对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人员,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自应急响应期内、承担一线防控相关工作之日起至相关工作任务结束之日止。
对政府选派到湖北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天600元,同时薪酬水平(档案工资)提高2倍,自出发之日起至返回之日止。
疫情结束后,对全省参与疫情防治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人数,按每人每天200元标准,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
援鄂一线医务人员和省内定点收治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一线医务人员及防疫人员一次性发放慰问金每人不少于5000元。
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治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对赴湖北参加疫情防治的人员,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对省内参加疫情防治一线人员,按照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所需费用由财政保障。
省总工会对赴湖北参加疫情防控人员发放慰问金。向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
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其中,援鄂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特别是对参与疫情防疫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对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标准为每人每天200元核增,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疫情结束后不再执行。将援鄂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
开辟医疗卫生人才补充绿色通道。对确需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疾病控制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采取招聘单位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急需,相关招聘手续可待疫情过后补办。对在隔离病区内临时聘用的医护人员,可直接转为合同制人员。
安排3000万元作为第一阶段防疫工作专项资金,向防控一线工作人员、驰援湖北疫情防治人员、防疫应急保障企业职工等三类群体进行慰问、帮扶,对我省驰援湖北省的医务人员每人发放慰问金5000元,对省内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每人发放慰问金3000元。
在此基础上,疫情防控期间,将甘肃省援助湖北医疗队、疾控队队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
各地要抓好国家出台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政策的落实,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根据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任务情况,因地制宜向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将甘肃省援助湖北医疗队、疾控队队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所需经费通过现行渠道安排,疫情结束后不再执行。
为一线医务人员办理一份保险额度不低于5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提高一线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保障水平。
为我省援助湖北医疗队、疾控队队员在半年内提供一次免费省内旅游,休整休养、舒缓压力。全省医务人员一年内凭有效证件享受省内142家景区、126家酒店和10家旅行社优惠待遇。
对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额度不低于总量的10%;单位内部分配向一线人员倾斜。落实国家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疫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人员,在一次性奖金基础上,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团队和个人,给予及时性表彰。
各地要在落实现有政策基础上,将湖北省(含援湖北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提高1倍、薪酬水平提高2倍,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
落实一线医务人员待遇保障,做好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和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核发,及时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保障,建立医务人员专项保险,落实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的医务人员、急救转运和防疫工作者,以及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将按相应标准及时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卫生防疫津贴,及时核增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试行薪酬制度改革单位为薪酬总量),绩效工资(薪酬)内部分配重点向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
同时,对我省参加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助和薪酬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补助补贴;对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的医务人员,认定为工伤,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做好评定申报。工会要做好相应补助等举措。
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将支援湖北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薪酬水平提高2倍。
对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增核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
省政府对支援湖北医疗队员及省内相关人员发放一次性慰问补助,对支援湖北医疗队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支持社会各界对相关医务人员及家属开展慰问、赠送保险。全省国有旅游景区自疫情结束之日起,向医务人员免费开放一年。
按规定向参与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卫生防疫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
在此基础上,疫情防控期间,将云南省援助湖北医疗队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按相应标准提高1倍,所需经费按国家规定渠道解决;
及时核增医疗卫生机构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内部分配时向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医务人员倾斜,将云南省援助湖北医疗队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
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并及时足额发放,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严格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体现优绩优酬、同工同酬,兼顾不同学科和岗位,增加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分配空间。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落实好国家关于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在落实现有政策基础上,严格落实国家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一线医务人员提高薪酬待遇的相关政策规定。
对积极参与处置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核定当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可一次性单独增核绩效工资总量,主要用于补偿医务人员付出的超常劳动,并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向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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