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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伤的最新规定? 河南工伤保险中心网站?

2021-09-28 17:10:58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035 咨询电话:954310

9月29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和《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规定,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各地应按规定,于2020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1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65元

伤残二级:155元

伤残三级:145元

伤残四级:135元

伤残五级:125元

伤残六级:115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70

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3.生活护理费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92元的50%、40%、30%核定,即2846元、2276.8元、1707.6元。

2019年1月1日前核定的省本级及郑州市工伤职工护理费的基数高于此次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4.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

元/天/人;其他地区:24元/天/人的标准执行。

据悉,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1-4级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12号)文件规定,对1-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按2020年度省直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办法执行。

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各地应按规定,务于2020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张瞧)

编辑: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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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人社厅、财政厅等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此前国务院要求“

”的基础上,对河南各市社保缴纳费用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降低:

《通知》再次明确,

具体费率执行如下:

根据2020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数据,对各地区执行

,当这一数据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规定河南省1月到6月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河南省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其中长垣市、邓州市、新蔡县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分别为2657元/月、2693元/月和2555元/月。

明确企业与个人的社保费用补缴要求

此前申报了社保费用缓缴的企业应及时补缴,否则从缓缴期满次月起,纳入正常的欠费管理。而因单位划型调整而需要补收的部分,将不征收滞纳金。

灵活就业人员如在2020年7至12月份申请自愿缓缴,可于2021年12月底前进行补缴,不加收滞纳金;在新年度的缴费中,可按照季度、半年等一定时间周期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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