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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预防费? 工伤保险预防费支出政策?

2021-09-24 15:03:26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839 咨询电话:954310

为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人社部、财政部、卫计委、安监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一起来看工伤预防费到底怎么花——

工伤预防费是指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工作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

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

统筹地区

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本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

,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社会。

统筹地区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本地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于每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

,向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结合本地区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统筹考虑工伤预防项目的轻重缓急,

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直接实施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应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

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可协议确定服务机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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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等部门日前共同印发了《河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所谓工伤预防费,是指在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模式下,以省本级、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为统筹地区单位(以下简称统筹单位)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根据《办法》,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统筹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当发生重特大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病趋势明显增加等确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时,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各统筹单位申请,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统筹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5%。

《办法》提出,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主要用于对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开展的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活动,包括媒体宣传、公益广告、知识竞赛、宣传品制作或购买、工伤预防安全展示等。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主要用于对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进行工伤预防知识、政策、技能、案例培训和相关资料制作、购买等。

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预防的其他费用。

按照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同时,工伤预防费应根据年度预算,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安排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扩大支出项目,虚报、冒领和套取工伤预防费。

工伤预防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违规使用工伤预防费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不符合法律和协议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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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是建立健全

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指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及职业病的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从业人员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工伤预防的措施主要包括工程技术措施、教育措施和管理措施。从业人员在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是基本一致的。在劳动关系中,获得劳动保护是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又是其劳动保护权利的延续。从业人员有权获得保障其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同时也有义务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章守纪,预防职业伤害的发生。

当前国际上,现代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把事故预防放在优先位置。我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也把工伤预防定位为工伤保险三大任务之一,从而逐步改变了过去重补偿、轻预防的模式。因此,那种“工伤有保险,出事老板赔,只管干活挣钱”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工伤赔偿是发生职业伤害后的救助措施,不能挽回失去的生命和复原残疾的身体。从业人员只有加强安全生产,才能保障自身的安全;只有做好工伤预防,才能保障自身的健康。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才是从业人员最大利益。企业和从业人员要永远共同坚持“

”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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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部署“十四五”期间全国工伤预防工作。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完善“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制度体系,把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优先事项,采取一切适当的手段组织推进,切实提升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促进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明显下降,重点行业5年

左右;

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不断改善,

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明显提升,实现从

的转变。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减少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作为工伤预防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源头上防止工伤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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