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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服可以直接起诉吗??

2021-09-28 21:19:43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470 咨询电话:954310

今年3月,王某不服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其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这种情况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职工对工伤认定不服可否不必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呢?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9月23日出台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此看来,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能否直接起诉到法院,《工伤保险条例》与《工伤认定办法》在表述上有差异。

为此,劳动保障部于2004年5月18日颁布“劳社厅函[2004]23号”文件《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就上述法律规章的理解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劳社厅函[2004]23号”文件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由此可见,王某不服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只能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复议决定还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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