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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 东莞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2021-09-22 13:42:10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619 咨询电话:954310

为探究和把握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规律,统一全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标准,实现全市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5日召开了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对实务中常见的有关问题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的适用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如下会议纪要:

1.如用人单位因停业、倒闭、难以联系等情形导致缺席庭审,无法以超过时效抗辩劳动者提出的诉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严格审查劳动者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若劳动者举证不充分或不足,争议事实存在明显疑点或者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对劳动者的请求不予支持。

2.当事人于2017年7月1日之前被仲裁机构以超出仲裁时效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不予受理。

3.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

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以职工领取社保基金支付该项待遇之日起计算时效;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

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费、住院护理费等应以鉴定结果出具之日开始计算时效。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待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为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待遇差额以职工领取社保基金支付该项待遇之日起计算时效。

4.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职务代理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在结案文书上只需列明该工作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职务,不需要列明其住址、出生年月及身份证号等个人身份信息。

5.在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基数(即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

(1)对劳动者非正常出勤月份的工资一般予以剔除。正常出勤月份是指当月正常工作时间满勤,且对劳动者非正常出勤一般不区分原因。

(2)对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等,应包含在内计算,如果查明该笔款项确实属于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期间发生的(而非仅凭支付日期认定),应当按发生周期进行折算。

6.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诉求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严格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第八条从严执行,重点审查劳动者离职的真正原因,离职时是否以此理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过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必须有证据证明其在离职时曾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离职时”应理解为合理期限,不宜简单理解为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的当日

用人单位安排超时加班,一般不宜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但用人单位安排超时加班,劳动者予以拒绝,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进行处罚的除外。

7.在计算工伤职工受伤前或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时,与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方式一致。

8.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主张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已参保的,扣除社保基金已支付的部分,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东莞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

9.已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再请求支付后续发生的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假肢更换费的,如果查实是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非用人单位过错造成的,要及时向工伤职工释明劳动关系的解除必然导致社会保险的停缴,损失应由伤残职工本人承担。在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已明知其需要后续治疗或更换假肢,但仍坚持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行为导致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则法定后续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0.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工伤职工的住院记录及医嘱等认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如当事人提出异议,工伤职工可以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期间,应中止该案审理。

11.女职工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发现已怀孕,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的,不予支持。

12.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合法生育,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又接受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的,可以根据不同的手术额外享受相应的假期,具体假期天数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为准。

13.女职工以村(居)民身份参加了社会保险,但没有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生育津贴直接转入了女职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只需向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扣减生育津贴后的差额。

14.女职工因试管婴儿手术,在前期准备阶段按医嘱需要卧床休息的,该期间可按病假处理;女职工在试管婴儿手术至手术康复期间一律按病假处理。

15.劳动者入职超过一个月后,双方同意倒签劳动合同的,视为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期限和效力的追认,从双方倒签劳动合同的起始日起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补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前一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16.劳动者与具有共同用工或关联关系的多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其中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其他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但多个用人单位之间不具有共同用工或关联关系,其中一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免除其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17.劳动者工作岗位符合执行不定时工时制条件,用人单位没有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该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但在用工过程中一直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工资支付标准也按不定时工时制计算方式执行的,则应以实际履行或双方的约定为准。劳动者按照普通工时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18.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如果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的,劳动者应将上述用人单位的经营者、负责人或股东列为被申请人。如果劳动者仅将上述用人单位商号列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应不予受理。

若上述用人单位在案件受理后注销的,应告知劳动者将被申请人变更为上述用人单位的经营者、负责人或股东。

19.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其与劳动者之间终止劳动关系的日期以注销日期为准,之后存续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工伤的,上述用人单位的经营者、负责人或股东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20.劳动者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仲裁时,无正当理由要求将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不予准许。经补正通知要求仅将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劳动者仍不变更的,仲裁机构仅将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但应在结案文书上释明不适格主体的相关情况。

21.劳动者因病或受伤致使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正常办理委托手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凭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允许其法定监护人进行仲裁或诉讼活动。

22.劳动者在职期间应当遵守用人单位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书面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23.《若干意见》第五条中的“停工限产超过合理期限”,一般理解为连续停工限产不超过半年。

24.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分两部分计算:

第一部分:正常产假98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享受75天产假,该部分产假期间工资按照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包含加班费和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

第二部分:80天的奖励假期间的工资,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不包括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另,男方陪产假工资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支付,支付计算方式同上。

25.用人单位自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6.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再分段分情形计算,凡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工作年限均自入职之日开始连续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工作年限计算半个月的经济补偿。但有三种情形除外:一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成立的;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续订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上述三种例外情形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实行基数与补偿月数“双封顶”。

27.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时可参考《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S]309号)第35条及《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支持医疗补助费。

28.自《若干意见》下发之日起,用人单位不能再根据其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有相关规定,以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女职工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或生育,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产假及哺乳期工资。

29.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认定工伤并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应不予受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该类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30.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仲裁机构可以在有关基层组织见证下,在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有关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自张贴之次日起即视为送达。

如该用人单位有其他劳动者陆续申请仲裁,无论人数多少,仲裁机构可以适用同样的方式送达。

31.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供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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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从业单位”);

2.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区)两委”)。

参保方式:

请邮寄材料或邮箱发送材料的从业单位留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告知您办理结果。

(一)从业人员在

同时从业的,各从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

可由所在从业单位为其办理

,从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实施实习学生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其使用的实习学生也可由所在学校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三)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范围。用人单位

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

(四)个体工商户的雇主属于自雇形式,

以从业人员身份在自雇的个体工商户

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

“低缴费、高保障”和“化解大风险”

的制度优势!

如果您对政策有任何疑问

...

东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东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东莞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17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免费立即计算+赔偿申请指南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免费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术开始吧。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2017年东莞市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70元一天)】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东莞市标准

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东莞市

标准

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

安家补助费

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7年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数据: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

因此2017年最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东莞市各个街道社保站

联系电话:12333

东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地址(网址):http://www.sdns.dgsi.gov.cn/

工伤职工申领工伤补偿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2)工伤职工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

(3)《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复印件;

(4)《东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及待遇领取人的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5)《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工伤职工或监护人未能前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的需提供;

(6)3R以上的近期全身生活彩照一张(1-4级工伤职工申领时需提供);

(7)工伤职工监护人的证明材料(1-4级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工伤职工申领时需提供)。

(8)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亡职工近亲属领取工亡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工亡职工及其近亲属);

(3)由死亡所在地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4)户口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

(5)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户口簿复印件(工亡职工及其近亲属);

(6)户口簿上未能清晰反映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的,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复印件或结婚证明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出生证明复印件、亲子鉴定证明复印件、收养登记证明复印件等;

(8)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提供3R以上近期全身生活彩照每人1张;

(9)不符合供养亲属年龄条件的亲属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提供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复印件);

(10)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而指定其他人为监护人的,提供有效的监护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11)符合享受工伤保险补偿待遇的亲属未能前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而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处出具的《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12)《东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及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银行账户原则上为待遇受益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的账户,特殊情况如委托公证的可提供他人账户;

(13)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7)粤1971民初2936号

原告:东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九曲村道洪路36号西。

经营者:孙某某,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贵,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以下简称“天洋加工店”)与被告李某贵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洋加工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洋加工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天洋加工店只需支付李某贵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7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40元;2.天洋加工店只需支付李某贵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0日工资487元;3.天洋加工店只需支付李某贵停工留薪期工资3271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贵承担。事实与理由:李某贵于2016年6月12日入职天洋加工店,2016年6月13日正式上班,从事模具学徒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月薪1510元。李某贵于2016年7月10日上班期间发生工伤,2016年11月11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因李某贵上班不到一个月就发生工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有书面的工资约定,但李某贵与其他同岗位员工同工同酬,工资标准基本一致,不能只依据李某贵口头陈述确定其工资标准,而应参照天洋加工店同岗位员工的工资作为支付李某贵工伤待遇的标准。现天洋加工店不服仲裁裁决,为维护天洋加工店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依法裁决。

被告李某贵辩称,李某贵在天洋加工店的职位是模具师傅,而不是天洋加工店所述的学徒,双方有约定工资标准是月薪6500元,所以工伤赔偿应按6500元/月的标准计算,其他事实仲裁裁决已经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2日,李某贵进入天洋加工店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天洋加工店没有为李某贵参加工伤保险。李某贵主张其任职模具师傅,于2016年6月12日正式上班;天洋加工店主张李某贵任职模具学徒,于2016年6月13日正式上班。2016年7月10日11时,李某贵发生受伤事故,从2016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12日住院治疗2天,后进行门诊治疗。2016年10月18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东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220356339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李某贵于2016年7月10日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2016年11月11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书,检查所见左手中环小指见愈合痕,远侧指间关节活动度小于1/2,DP161101063:左手中小指末节、环指中节陈旧骨折,鉴定李某贵为伤残十级、未达护理等级。天洋加工店主张陈旧骨折不应当是工伤所致,而应当是工伤前受伤导致,鉴定李某贵为伤残十级与工伤没有关联性。天洋加工店与李某贵确认李某贵工伤后没有回天洋加工店上班,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11月22日,李某贵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道滘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天洋加工店支付李某贵:1.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0日的工资2166.7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00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00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000元;5.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6000元;6.医疗费1800元。2017年1月6日,该庭作出东劳人仲院道滘庭案字[201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由天洋加工店支付李某贵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4083元、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0日在职期间工资2097元;三、驳回李某贵的其他申诉请求。天洋加工店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

关于李某贵的工作时间制度以及工资报酬标准。双方确认因员工较少,故李某贵无需考勤。天洋加工店主张双方约定李某贵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工资构成是底薪1510元+职位津贴50元+补助30元,加班费另行计算,李某贵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是1510元/月;因李某贵入职不满一个月即发生工伤事故,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天洋加工店并无过错,李某贵的工资报酬应参照同岗位即学徒员工的工资报酬,或者参照东莞市2015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中金属制品业的低位数工资24871元/年。为此,天洋加工店提供工资条、东莞市2015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予以证明。工资条显示: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其他员工的工资构成是底薪1510元+加班费+补助30元+职务津贴50元;2016年6月,李某贵的底薪1510元、上班时间25天(注:李某贵从2016年6月13日开始上班,到2016年7月10日为止,中间厂里放假2天,李某贵休假1天,故上班时间为25天)、加班费100元、补助30元、职务津贴50元、基本工资1350元、合计工资1530元,签名处空白。东莞市2015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显示:金属制品业的高位数工资是86491元/年,中位数工资是45702元/年,低位数工资是24871元/年,平均数工资是52817元/年。李某贵主张对工资条不予确认,是天洋加工店单方制作,且其他员工与李某贵并非同岗位,对东莞市2015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关联性不予确认,因双方已经约定了工资报酬,且李某贵任职模具师傅,不可能参照低位数工资;双方约定李某贵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8小时,固定月薪6500元,包括津贴、补贴、加班费等,李某贵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是6500元/月。为此,李某贵提供入职登记表、录音光盘及谈话录音记录予以证明。入职登记表显示:李某贵的基本身份情况以及工作经历、工作能力描述等,职位是模具师傅,入职日期是2016年6月12日,备注打印“计算工资,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签名处有李某贵的签名确认,左下部加盖“东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公章。录音光盘及谈话录音记录的主要内容:对李某贵工伤事宜以及赔偿进行协商处理。天洋加工店确认入职登记表上“东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公章的真实性,但主张是李某贵骗取天洋加工店加盖公章,对入职登记表的内容不予确认;确认录音对话人员有天洋加工店的经营者孙某某及其丈夫冯友勤和李某贵,但冯友勤并未确认李某贵的工资标准。

关于李某贵2016年6月、2016年7月的出勤情况以及工资报酬情况。双方确认天洋加工店的工资发放方式是以现金形式发放,本月发放上月工资。李某贵主张其2016年6月、2016年7月的出勤天数分别是17天、8.5天(1日休息),每天工作8小时,天洋加工店已支付李某贵2016年6月的工资3900多元,2016年7月的工资尚未核算和支付。天洋加工店主张李某贵2016年6月、2016年7月的出勤天数分别是15天、8天或9天(1日、2日休息),每天工作8小时,李某贵2016年6月的工资是1530元,但尚未支付给李某贵,天洋加工店的确已经支付4000元给李某贵,但并非李某贵所述的3900多元,也并非工资,而是医疗费,李某贵2016年7月的工资尚未核算。

关于李某贵的停工留薪期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情况。双方确认李某贵的停工留薪期从2016年7月10日至2016年9月15日,共计2个月零5天,天洋加工店没有支付李某贵停工留薪期工资。天洋加工店主张应按1510元/月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李某贵主张应按6500元/月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

关于李某贵的工伤医疗费情况。天洋加工店主张除以上陈述已支付李某贵医疗费4000元外,还分别支付了医疗费8000元、500元,共计12500元,其中一部分医疗费直接支付给医院,一部分支付给李某贵,但没有要求李某贵出具收据等凭据,且一部分医疗费发票因李某贵需要办理保险理赔而拿走了。李某贵主张医疗费是天洋加工店直接支付给医院,李某贵并没有支付医疗费,且天洋加工店也没有支付医疗费给李某贵,一部分医疗费发票由天洋加工店持有,一部分医疗费发票由李某贵持有(约7000元)。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工资条、东莞市2015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入职登记表、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书、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录音光盘及谈话录音记录,以及本案开庭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天洋加工店与李某贵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李某贵在工作中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经医疗终结被评定伤残等级后,有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天洋加工店未为李某贵参加工伤保险,天洋加工店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李某贵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书,鉴定李某贵为伤残十级,虽然天洋加工店主张鉴定李某贵为伤残十级与工伤没有关联性,但天洋加工店并未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查鉴定,故本院对于鉴定书予以采纳,并依法认定李某贵经鉴定为伤残十级。

对于李某贵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问题。天洋加工店作为用人单位应对李某贵的工资报酬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天洋加工店主张李某贵任职模具学徒,双方约定李某贵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工资构成是底薪1510元+职位津贴50元+补助30元,加班费另行计算,李某贵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是1510元/月,并提供工资条予以证明。李某贵主张其任职模具师傅,双方约定李某贵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8小时,固定月薪6500元,李某贵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是6500元/月,并提供入职登记表、录音光盘及谈话录音记录予以证明。天洋加工店提供的工资条没有李某贵的签名确认,且根据工资条显示李某贵的出勤情况,天洋加工店核算李某贵的工资数额亦低于东莞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故本院对于工资条不予采纳。天洋加工店确认入职登记表上“东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公章的真实性,但主张是李某贵骗取天洋加工店加盖公章,天洋加工店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该主张,故本院对于天洋加工店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并依法确认入职登记表的真实性。天洋加工店确认已支付李某贵4000元,并主张是支付医疗费,并非支付工资,但天洋加工店未能提供医疗费发票、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其该主张,且李某贵确认天洋加工店已支付李某贵3900多元,并主张是支付2016年6月的工资。结合李某贵于2016年6月12日入职的事实,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陈述,本院认为李某贵的主张更为真实可信,故本院采信李某贵的主张,认定李某贵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8小时,固定月薪6500元,李某贵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是6500元/月。

对于李某贵2016年7月的工资问题。天洋加工店与李某贵确认天洋加工店尚未支付李某贵2016年7月的工资。李某贵于2016年7月10日11时发生工伤事故,本院酌定根据以上论述李某贵的月平均工资6500元/月予以核算其2016年7月的工资,具体为:6500元/月×9.5天/31天=1991.94元。对于天洋加工店诉请只需支付李某贵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0日工资48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于天洋加工店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天洋加工店与李某贵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李某贵因工伤致十级伤残,天洋加工店应支付李某贵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天洋加工店应向李某贵计发七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00元/月×7个月=45500元、一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00元/月×1个月=6500元和四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00元/月×4个月=26000元。对于天洋加工店诉请只需支付李某贵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7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于天洋加工店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对于李某贵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问题。李某贵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规定,李某贵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天洋加工店与李某贵确认李某贵的停工留薪期从2016年7月10日至2016年9月15日,共计2个月零5天,天洋加工店没有支付李某贵停工留薪期工资,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工资福利待遇应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待遇,并不包括加班费。根据以上论述,本院认定李某贵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8小时,固定月薪6500元,经折算,李某贵的时薪具体为:6500元/月÷[21.75天×8小时/天+(28天-21.75天)×8小时/天×200%]=23.72元/小时,即李某贵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待遇为:23.72元/小时×21.75天×8小时/天=4127.28元/月。因此,天洋加工店应支付李某贵停工留薪期工资具体为:4127.28元/月×(2个月+5天/30天)=8942.44元。对于天洋加工店诉请只需支付李某贵停工留薪期工资327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于天洋加工店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与被告李某贵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二、原告东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李某贵支付2016年7月的工资1991.94元。

三、原告东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李某贵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000元。

四、原告东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李某贵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8942.44元。

五、驳回原告东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东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负担;本案保全费961.8元(被告李某贵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负担908.23元,被告李某贵负担5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某某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邓某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五条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9〕49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我市自2019年5月1日起,以2018年4月工伤保险费率为费率基础统一阶段性下调50%,即我市所有工伤保险参保用人单位(除建筑业企业等按项目不记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外)的

,执行期自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①工伤保险费费率采取浮动机制。

浮动费率:单位0.16%-2.28%,按行业类型及工伤保险支缴率浮动;基准费率:单位0.2%-1.9%,分为八个档次。个人无需缴费。

②缴费基数按个人实际工资申报,不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且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范围:2672.4元---133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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