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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工伤赔偿标准?

2021-09-29 00:17:13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064 咨询电话:954310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终116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基数系由用人单位申报,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算确认。对于王某提出的巴菲特化工应当支付未按工资基数缴纳工伤保险所产生的工伤保险机构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工资差额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3民终32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关于计算标准,鉴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廖某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1874元/月并收取保险费用,其法律性质是行政征收行为。至于该行为的合法性,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故对廖某提出杉窝煤矿补偿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上诉请求,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4民终1897号案件,法院认为,中泰公司已参加了工伤保险,中泰公司为陶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陶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本案是因陶某认为中泰公司为其的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基数有误,致使其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减少的而引起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4条第二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35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63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与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主体之间属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欠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缴费基数的确认属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责。故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纠纷,应由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吉安市中级人民(2017)赣08民终142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绿洲源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低于本人工资造成的差额,但因该损失确实存在,且对于工伤保险基金不能赔付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1民终64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法律对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首先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只有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支付不能的前提下,才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同时,按照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原则,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举重以明轻”,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9民终82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鲍某文与金福公司一致认可鲍某文的工资为5000元/月,而金福公司却只以2148元/月为基数为鲍某文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鲍某文在工伤保险基金可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变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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