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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受伤算工伤吗? 单位有人工伤法人有没有影响?

2021-09-29 03:09:18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440 咨询电话:954310

小陈于2015年1月26日入职A公司,担任保安一职。A公司因拖欠工资和租金于2018年4月16日停产,小陈于2018年4月17日和其他工人一起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2018年4月18日,A公司被法院以在厂房门口及窗户上张贴封条的方式查封。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老张委托行政经理小赵对小陈进行返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保安,工作职责是在公司大门口保安室值班看护大门,如发现异常马上报警并离开现场,不要与他人发生争执,工作时间为24小时制。

2018年4月25日晚大约21时35分左右,小陈从A公司洗手间窗口进入法院查封的区域时,从窗口掉下摔伤了左腿。2018年4月30日中午,小陈被原同事发现并报警,派出所和消防队接报后将小陈救出并送往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治疗。2018年9月3日,经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做出鉴定意见:小陈构成一个八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

经查,2018年7月18日,高明社保局对小陈所作的调查笔录中,小陈表示平时工作职责是在公司厂房外围巡查,发现有可疑人出现便报警处理,防止车间及仓库里被法院查封的财物被债权人拉走,虽然小陈知道A公司被法院查封,但老张在发生事故的前两天打电话叫小陈到车间查看财物是否安全,因此小陈从窗口经洗手间进入法院查封的区域去查看。2018年7月31日,高明社保局对老张所作的笔录中,老张表示由于公司内货物经常丢失,于是交待小陈如果听到仓库有异响要进入仓库巡查,发生事故时小陈可能听到有响声才从洗手台的窗口进入去巡查。

另查,2018年5月23日,A公司向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18年8月2日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小陈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并于2018年8月17日、8月21日分别送达给小陈及A公司。2018年10月26日,A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做出工伤认定。2019年1月23日,顺德法院做出(2018)粤0606行初1186号行政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该行政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做出(2019)粤06行终14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因生效的(2018)粤0606行初1186号行政判决及(2019)粤06行终146号行政判决已经确认:小陈的工作职责是在公司大门口旁的保安室值班,法院查封的区域并非小陈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场所,在未得到法院委托的情况下,亦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紧急情况下,小陈通过爬窗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的方式进入被查封区域导致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既然小陈所受的伤害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导致,故A公司无需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小陈是受老张指派进入法院查封区域巡查,故老张和小陈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其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小陈所受的伤害,应由小陈和老张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老张明知涉案区域已经被法院查封,仍然安排小陈进入该区域巡查,导致小陈摔倒受伤,故其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小陈明知该区域被法院查封,仍然接受老张的指派进入该区域巡查,其本身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考虑到其作为工人,一般情况下很难拒绝老板的安排,故其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来看,小陈承担30%责任,老张承担70%责任。

案件判决后,老张上诉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小陈所受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小陈的工作职责是在公司大门口旁的保安室值班,公司已经被法院查封并贴上封条,未经法院允许,任何人都不能擅自进入法院查封区域。法院查封的区域并非小陈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场所,如果是发现了查封区域有异常情况,小陈完全可以报警,而不是选择爬窗进入法院查封区域。在未得到法院委托的情况下,亦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紧急情况下,小陈受老张指派爬窗进入法院查封区域导致摔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本案小陈和老张之间构成提供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其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小陈和老张之间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综合案情来看,老张的过错明显更大一些,故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陈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通过本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作为劳动者不应该老板安排你作什么,你就完全服从,如果老板的命令是违法的,应当加以拒绝,否则造成自己或者他人损害,其自身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审稿:品牌宣传小组

EVERWINLAW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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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吗?关于社保、工伤这些消息不可信!我们一起来看看!

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社保,似乎是很多企业的潜规则,这种做法是

的!

首先,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同时,文件也对缴费基数设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体来说:

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所以说,

除了单位按最低基数给员工交社保是不合法的之外,下面这

,企业和个人也要避免!否则,可能后果严重!

误区一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和借口,也

误区二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

误区三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岂不知,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不仅仅取决于一纸合同,

具体规定看下图:

误区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需要

才能算是工伤:

①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的“上下班途中”;

②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

③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另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误区五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

综上,需不需要给法定代表人交社保,关键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误区六

将社保挂靠别人公司,或者找人才资源服务公司代缴社保,几乎是很多失业朋友的备选之路。但是,这样缴纳社保是非常不靠谱的。

市面上多数社保代缴服务公司都处于灰色地带,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社保断缴可大可小,在3个月内,如果找到新的工作就能续缴社保,社保福利不受影响。可是一旦找公司挂靠或代缴社保,这问题可就严重了。

未来全国社保信息联网,也是大势所趋,甚至,很多地区,已经开始信息的互联互通了。如果被发现,相关部门会把它记入你的社会征信,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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