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机猝死不被认定工伤官方:即使没参保认定工伤是没问题的
福建省福清市公交司机陈师傅突发心梗安全停车后猝死,因所在汽运公司曾让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该司机最初未被认定为工伤。福州市人社局表示,即使没有参保,只要相关情况属实,认定工伤是没有问题的。目前该司机已被认定为工伤,相关部门正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陈师傅在行驶过程中突发心梗,忍痛停车后不幸离世,保护了一车乘客的安全。事后,陈师傅所属汽运公司不予认定工伤,并表示陈师傅是自己突然发病,与公司无关,公司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赔偿10万元。这种态度实在让人寒心。而以所谓“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为由拒绝认定工伤,这种论调实属对法律的无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若干情形,而并没有将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认定工伤只取决于法律规定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因素,与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参保无关。
福州市人社局认为,即使没参保,只要相关情况属实,就可以认定工伤,只是待遇要用人单位出。这在法律上有明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社会保险法》则进一步指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此,像陈师傅这种情况,是不影响工伤认定和享受待遇的。
企业让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书或协议,同样缺乏法律效力。无论原来的《合同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有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陈师傅曾经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并不能成为公司逃避责任的挡箭牌。现在,当地人社部门已认定陈师傅属于工伤,陈师傅所在的汽运公司必须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截至2020年底,全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9.99亿人、2.17亿人、2.68亿人。应该看到,在参保率不断提升的同时,仍有少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对此,有关部门一方面应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加强宣传普法,提高劳动者的权利意识,打消用人单位的侥幸心理。(张淳艺)
...近日,福州市仓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窗口收到一面写有“尽心尽责,律师典范,热情敬业,维护公平”的锦旗,受援人颜某某对仓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李祖华律师、陆宏运律师为其提供的帮助表示由衷的感谢。
据悉,颜某某于2019年4月入职福州市某工程公司,后于2020年3月受公司指派到宁德福安为轮船进行船体修复,在进行船体外观修复作业时,由于架子突然侧翻,造成颜某某左足被压伤。2020年6月经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2020年9月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依法鉴定颜某某构成伤残十级。后颜某某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但经多次沟通协商,公司均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
2020年12月17日,颜某某来到福州市仓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向其详细说明了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并一次性告知申请劳动仲裁所需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的范畴,决定受理,当即指派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李祖华律师和陆宏运律师承办此案。两位律师在接到指派后,及时向颜某某了解案件情况,并耐心解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其需要准备的相关证据材料。待颜某某准备好相关材料后,李祖华律师和陆宏运律师第一时间向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立案。最终经调解,颜某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80000元。
近年来,福州市仓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不断探索法律援助工作新模式、新途径、新举措,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渠道,拓宽服务领域,积极主动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践行司法为民惠民宗旨,努力实现应援尽援,收到了多个受援人赠送的致谢锦旗。今后,仓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也将一如既往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主动倾听民声民意,解决群众诉求,为群众排忧解难,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条文】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误工费。陈思雨没有稳定的职业及稳定收入,无法提供误工收入,一审法院据此未予支持误工费存在不当。《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城镇家庭主妇和无业人员的误工费标准如何确定?应按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标准确定误工费。”因陈思雨无稳定工作及收入,参照上述规定,应以城镇家庭主妇和无业人员的误工费标准予以保护,故对陈思雨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请求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关于误工费的具体数额,陈思雨误工费应按2018年吉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陈思雨误工费数额应为(42,265.00元/年÷365天)×125天(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8月29日)=14,473.75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据此规定,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如受害人为无劳动能力人,则无权请求误工费的赔偿。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主要是家庭主妇、无业人员等两类。对家庭主妇而言,虽然其无收入,但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庭主妇受害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显失公平。对于无业人员而言,虽然其暂时无收入,但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因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这种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将无法实现。由此可见,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受害人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公平的价值观。本案中,王阿利虽系年满60周岁的农民,但其仍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对其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本案系因王阿利的严重过错而发生,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审法院判处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符合本案事实。原判关于诉讼费和鉴定费的分担,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关于人保福州分公司提出的误工费问题,经查,陈春梅虽然没有务工收入,但其并非没有劳动能力,其系家庭主妇,承担的家务劳动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其因交通事故受伤,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故一审判决参照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损失是合理的,同时根据其伤情,参考《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规定确定其误工期为180天亦属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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