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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公示情况的报告? 工伤保险公示审核支付程序?

2021-09-24 18:14:52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520 咨询电话:954310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

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工伤保险建立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而国家作为工伤保险坚实后盾的同时,”

用人单位也有着必须要承担的义务。

关于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要做哪些事?

一起来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

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

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

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

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并自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

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2020年工亡赔偿标准要变了!啥情况?那赔偿的金额变多了还是变少了呢?

想知道钱变多了还是变少了,首先要搞清楚这么一个数据。

2020年1月17日上午,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

图源国家统计局

居民收入情况方面,2019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33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8%。

图源:国家统计局

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增长(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长)7.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0%;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21元,增长9.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2%。

了解以上的这些数据有什么用呢?因为这些统计数据,对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直接影响。

一、法律法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所以说,一些企业没有给员工及时缴纳社保,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的。

二、三项费用标准

根据规定,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

。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按照往常的经验来看,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举个例子: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参见下表:

注:以上内容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三、工伤死亡赔偿流程

每月5-25日,由参保单位持《XX市社保参保人员减少表》、死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到社保收缴部门办理死亡减员。收缴部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业务。在报表上加盖名章确认,一份报表返还企业,一份报表及申报材料装订留存归档。

每月5-25日参保单位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工伤职工死亡前12个月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证明、死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登记表》到支付部门申请工亡职工待遇。

有供养亲属的工亡职工同事还需提供被供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及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有下列情形质疑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A、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B、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C、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D、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外埠农村户籍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同时提供本人申请,签订《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协议书》。

经办人审核无误后办理工伤登记及待遇核准,打印《因工死亡职工工伤待遇核准表》,企业在报表上签字确认,经部门主管确认、中心主任审批后,返回企业两份,将复核后报表同申报材料一起装订留存归档。

每月1日前支付部核对后进行业务结账,打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汇总表》,由经办人签字确认、部门主管确认后,经中心主任审批后转财务部,同时将报表归档。出纳核对报表信息及系统信息无误后,盖章确认。经财务主管审核盖章后,进行基金支付。

四、赔偿所需具体材料清单

1、《工伤认定书》/《确认意见书》;

2、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含费用清单)、门急诊病历(门、急诊);

(2)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含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住院);

(3)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审核凭证(医疗费用以现金结算);

3、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

4、因工死亡人员有明确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

5、待遇享受人在本市开立的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或存折;

6、委托他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用人单位申领无需提供);

7、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8、用人单位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因工死亡人员近亲属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9、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协保人员: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工登记名册以及因工死亡人员工亡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10、供养亲属申领抚恤金待遇的另须提供下列材料:

(2)就读学校证明(供养亲属年满18岁,在全日制院校就读);

(3)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外省市级以上劳动能力出具的相关证明(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供养亲属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需住院短期无法就业);

注:赔偿流程部分内容各地区可能略有不同,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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