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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最新? 黄石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2021-09-29 11:42:04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995 咨询电话:954310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记者阮瑞祺实习生刘雅婷)记者昨从市人社局获悉,新的《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将在今年9月正式实施,涉及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24.7万人。

新《细则》的适用范围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大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与上位法适用范围相一致,实现了应保尽保。同时,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保,有利于保障农民工权益。

新《细则》加强了各险种的衔接,规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从源头上减少了工伤事故发生,保障了重残人员权益。新《细则》还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事故,由原来的“单赔”(即支付工伤待遇时扣除第三人民事赔偿后进行补差)改为“双赔”(即享受民事赔偿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市人社局工伤科负责人介绍,新《细则》完善了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制度体系,强调医疗与康复并重,实行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有利于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病率。另一方面,新《细则》建立多层次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减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如增加工伤待遇支付项目,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降低了用人单位负担。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考虑到大冶市、阳新县离市区较远,工伤人员来往不方便,新《细则》将劳动能力鉴定受理权限以及前期体检委托当地人社行政部门。

新《细则》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后或者接到职业病诊断书24小时内报告经办机构。因情况紧急到异地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报告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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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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