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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举证责任由谁承担_工伤举证责任倒置_工伤举证责任倒置法律要点_工伤举证责任分配_工伤举证责任用人单位?

2021-10-08 20:13:51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690 咨询电话:954310

发生工伤时,证据很关键。

但是很多劳动者并没有留存证据的习惯,同时,有些证据又是由单位掌握,不容易拿到,于是,当遭遇工伤的时候,有些人想认定工伤却苦于没有证据。

那么,是不是所有证据都得劳动者提供呢?

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叫做“谁主张谁举证”,意思是,你如果提出某个事实存在,那就得拿出证据证明才行,否则就不能认定事实成立,相应的权益也就争取不到了。

不过这个原则,如果在劳动纠纷中也一样适用,那就会出问题。因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中处于先天的弱势地位。所以,司法机构在处理劳动纠纷时,通常会对举证责任进行一些调整。

下面左岸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在工伤认定中哪些事实需要劳动者自己举证,哪些由用人单位举证。首先,劳动者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就是有力证据。但是在很多工伤纠纷中,单位是没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用工资发放记录、录用通知、上岗证、相关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作为证据提交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时,甚至需要先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

其次,受伤事实也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需要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说明书,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伤害程度等基础情况。

至于受伤原因,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在大多数工伤纠纷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分歧主要就是在受伤原因方面,劳动者认为自己受伤是出于工作原因,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而很多证据在单位手里,劳动者要举证比较困难。

因此,《工伤保险条例》在这个问题上对劳动者给予了一定程度的照顾,如果用人单位主张认为劳动者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那就得拿出有力证据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由此可见,如果遭遇工伤,只要有证据能证明劳动关系成立,那就可以大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为医疗诊断证明是很容易拿到的,而受伤原因的举证责任又是由单位承担。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废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occupationalinjuries),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认定范围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要种类

1.按受伤程度分类: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也可分为⑴轻伤;⑵中度伤;⑶无生命危险的重伤;⑷有生命危险的重伤;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伤因素分类:⑴机械性损伤: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⑵物理性损伤:如烫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⑶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

3.按受伤部位分类: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

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

5.按受伤组织和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

鉴别方法

工伤,是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

之前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适用于普通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只存在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对于与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仍然适用工伤。工伤与公伤的区别是:主体及相互间关系不同。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属性。确定待遇的依据不同。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政法规确定。公伤待遇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能否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工伤可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伤不可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是享受相关的公伤待遇。

待遇支付主体不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公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争议解决途径不同。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解决。对单位公伤待遇有异议的,只能先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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