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纠纷是由于在劳动关系中拟定为工伤的所引起的纠纷行为。根据现行我国社保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产生工伤纠纷时候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行政争议处理:有关单位/个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或者对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劳动争议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三、鉴定争议处理: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鉴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纠纷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负责,具体流程如下: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原告:烟台某公司
被告:济南某公司、季某、朱某
主要事实:原告系济南某医院经济适用房建筑工程承包商,济南某公司为此建筑工程的钢材供应商,股东为季某、朱某,2006年7月3日.原告安排工地施工人员对线形圆盘钢材进行人工卸车,由于货车驾驶员张某(无运输从业资格证)野蛮作业,突然倒车,导致钢筋工刘某被滚下的钢筋压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济南市天桥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对此事故做出认定:认为原告违反行业操作规程,安排非专业人员卸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个体运输户张某野蛮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建设单住济南某医院安全监管不到位,个体运输户王某雇佣无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张某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刘某的亲属签订《抚恤金赔偿协议书》,原告支付刘某亲属工伤死亡赔偿金155000元,刘某亲属将向供货方及其他所有索赔的权利转让给原告行使。
原告认为根据济南某公司与济南某医院的合同约定,吊卸钢材是济南某公司的义务,原告帮助济南某公司卸车导致刘某死亡,应该由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给刘某亲属的工伤死亡赔偿金,因而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关于帮工的规定,主张155000元工伤赔偿金由被告承担。
【法律评析】:
本案作为一起工伤赔偿追偿案,在原告已经对死者亲属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工伤赔偿后,原告是否有权再对被告进行追偿是案件关键所在。
(一)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对被告不具有追偿权。
(二)原告无权根据《工业品买卖合同》追究济南某公司的违约责任。
(三)原告与刘某亲属签订的索赔之权利转移条款无效。
(四)原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界定的“帮工人”。
【相关问答】1、公司在承包另一家单位的工程,我所雇佣的员工在工作期间,私自雇佣了当地的老乡为其干活,发生了伤害事故,跟我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和口头协议,但是,发生伤害事故的现场在我公司的工作场所,私自雇佣老乡的我方工人已经逃跑,无法联系上,现在受伤的老乡一直在找我公司的甲方和我公司,要求为其出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不给解决就直接挡路挡车,影响我公司的正常生产,此要求是否合理,我公司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此事,或通过什么部门来解决和处理此事。
【答】按照你说的这个事情,要看当时员工雇佣他的老乡时是以什么样的名义雇佣的,如果是以他个人的名义雇佣的,那单位与他之间就没有雇佣关系,只是他在你的工地上受伤,你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雇佣的,因为他有理由相信这是一种单位的雇佣行为,虽然你可能也不知情,但是你们之间还是形成一种雇佣关系,那样他因受伤产生的相关费用就要由你承担,但是你承担之后可以向那个员工追偿。
2、工伤纠纷到法院起诉,诉讼费是多少?
【答】工伤纠纷起算到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每件10元。不过,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是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有什么区别?
【答】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般是单位没有参加社保而形成的,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般应该是待遇享受之中的不合法或者不合理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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