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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本文原载于《劳动经济评论》2017年第2辑。由作者授权“美国史研究”公众号全文转发,特致谢忱!如需转载,请注明【中国美国史研究会官方公众号“美国史研究”】。篇幅有限,注释从略,图片来源网络。
作者介绍
周余祥,男,1981年生,山东潍坊人,历史学博士,鲁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20世纪世界史、劳资关系史研究、美国与东北亚地区关系研究。主要讲授《国际关系史》、《世界当代史》、《专业外语》、《西方史学史》、《欧美劳资关系史》等课程。近年在《历史教学问题》、《中南大学学报》、《历史教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数篇。
美国劳工赔偿法的颁布和实施是美国劳资关系法制史上的重大事件。这一系列法律确认了劳工具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实质上是确认了雇主的社会责任,建立了劳工赔偿机制。美国企业的发展壮大和工业事故的频发是这些法律颁布的历史前提。美国政府的强力支持是这些法律出台的催化剂。国会是这一赔偿机制相关法律的立法者,法院是这一赔偿机制相关赔偿纠纷的司法裁决者。这些劳工赔偿法的颁布和实施促进了美国劳工赔偿机制走上了长效的法制化轨道,影响了美国劳资关系的发展进程。
劳工赔偿法国家政权赔偿机制
随着20世纪经济社会持续地发展,尤其是“柯立芝繁荣”的效应,美国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实力剧增,美国社会已经具备了提升劳工相关待遇的能力。而工矿企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之中,企业事故也伴随之。频发的企业事故一方面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造成了大量的残疾劳工,挫伤了劳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企业和政府的社会支付压力倍增,劳资矛盾纠纷骤增,因此,在这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各界呼吁建立既可以解决企业事故中的劳工问题,又可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劳工赔偿机制。尤其是在20世纪早期美国颁布实施的一系列劳工赔偿法成为解决频发企业事故的突破口,从而逐步地建立了美国劳工赔偿机制。笔者拟从美国国家体制的视角系统地考察联邦层面美国劳工赔偿机制的发展历程。
关于处理企业事故中劳工问题的《劳工赔偿法》在世界法制史上渊源流长,许多西方国家为了保障本国企业的持续发展,陆续地颁布了该法。例如,德国1884年颁布,澳大利亚1887年颁布,挪威1894年颁布,但美国直到在1893年“劳工委员的第四份报告才以《德国的强制保险》为题目”(Clark&Frincke,1921),可见美国虽然青睐《工伤赔偿法》但颁布实施明显滞后。美国现代工业化的发展过程之中也带来了一些不利因素。“摩天大楼的建设、快速地运输、疲劳和绷紧的神经”,这些因素都增加了美国的伤亡记录。人道主义或者博爱主义和工业的杀戮成了工业经济的两大挑战。工业生产中的“尘埃不仅是事故危险的来源而且是健康的危险来源”。
例如,喷洒汽车的喷漆工、和用镭作材料的钟表配喷漆女工面临极大的风险,如同高空作业的建筑劳工(U.S.BureauofLaborStatistics,1933)。一方面,“安全优先”思想逐渐引起劳方、资方和公众的关注:另一方面,面对频发的事故,美国也很早就关注工业事故的赔偿问题。1905年,美国菲律宾委员会(UnitedStatesPhilippineCommission)颁布了一项法律,规定海岛政府(InsularGovernment)的雇工在工作期间受伤致残疾的劳工可以持
该法规定:“美国的雇工在执行他们的职责和其他目的时遭受到伤害,雇工应该获得赔偿金”。这实质上是确认了无过错的赔偿机制,是与普通法中的赔偿机制是截然不同的。该法还规定成立美国雇工赔偿委员会(UnitedStatesEmployees’CompensationCommission),职责是:“为美国国内雇工在执行职责时受伤而提供赔偿金”。1919年7月1日,《联邦雇工赔偿法》修正案通过,规定“该法扩展到哥伦比亚特区的国内雇工,但不包括警察和火警部门成员”(Brueggeman,1929)。
为了应对20世纪20年代企业高速发展过程之中出现的大量事故,更是为了保证劳工的人权,国会议员试图将1916年《联邦雇工赔偿法》的赔偿范围扩大,国会在1917年和1922年两次通过法案,将码头和港口劳工纳入到赔偿范围,但都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违宪。但马萨诸塞州工业事故委员会要求雇主继续支付失去一只脚的雇员工资,“直到找到一条单腿的人适合的职业”,这超过了部分残疾人规定的工资期间(Clark&Frincke,1921)。1921-1925年事故数目总体上呈现增长趋势,尤其是这些事故事关劳工和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致命性的事故方面,1921年是9392件,但1924年增长到11479件;非致命性的事故方面,1921年是1327369件,但1924年增长到1666522件(Stewart,1927)。
因此,美国社会呼唤各行各业处理得工伤的法律,以便保证美国经济的稳定发展。1924年春天,商务部部长赫伯特·胡佛组织的第一次国家街道和高速公路安全会议,说:“毫无疑问召开这次会议是需要的。在会议之前的一年中2.39万人死亡,大约60万人承受着严重的事故伤害。财产损害、阻塞和其他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总计经济损失每年少于20亿美元”(Hoover,1952)。
司法部长哈伦·菲斯克·斯通(HarlanFiskeStone)在1925年1月17日认为:“1916年法覆盖了美国海运船队商业公司(UnitedStatesShippingBoardMerchantFleetCorporation)的船员,因为这些船员是美国的雇工。”1925年2月28日《联邦雇工工伤法》修正案规定:“高级职员和服兵役的海军后备人员的疾病不能够被认为是伤害”。1927年2月12日《联邦雇工工伤法》修正案规定:“每月赔偿金的最大和最小金额从66.67美元和33.33美元提高116.66美元和58.33美元,丧礼和埋葬费用津贴从100美元提高到200美元”(Brueggeman,1929)。
1917-1919年美国海运船队商业公司海报
法律出身的卡尔文·柯立芝深信:社会需要法制来维护,社会需要正义和公正;只有这样,社会才会为公众谋福利并走上一条良性发展的轨道。正如卡尔文·柯立芝自己所言:“让正义和经济法更加彻底地实施;但对于弱者来说,不仅仅用养老金来救济,而且必须重建仁慈和宽容。这就是公正”(Hannaford,2001)。因此卡尔文·柯立芝政府极力支持通过法制化的轨道来解决劳工赔偿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卡尔文·柯立芝践行其政府理念,曾经明确指出:“我们政府的目标就是保护弱者,帮助他们变成强者”(Hannaford,2001)。
在此背景之下,1927年3月4日国会经过大量的听证会,最终通过了《码头和港口劳工赔偿法》(Longshoremen’sandHarborWorkers’CompensationAct)。该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1927年《码头和港口劳工赔偿法》进一步维护了沿岸和海港劳工的权益,对于职业疾病和事故损害赔偿金支出是劳工工资的662/3%(一周最高金额是25美元)(Callahan&Sharkey,1929),但并不是完美的,“这样的司法权并没有覆盖整体船员,没有包括在陆地上工作的雇工,后者至于州司法权管辖之下”(Brueggeman,1929)。
1928年5月17日国会通过的《哥伦比亚特区劳工赔偿法》(DistrictofColumbiaWorkmen’sCompensationAct)规定:“1927年3月4日《沿岸和海港劳工赔偿法》以及所有修正案将在该特区运用,在哥伦比亚特区在一些行业的劳工因伤害而致残或死亡者,将会获得赔偿金。但是该法将不能够在在以下伤害或死亡事件中运用(1)任何舰船的船长或船员;(2)从事州际或国际商业贸易,或者集中在哥伦比亚特区从事商业的铁路公司雇员(3)雇工依照的条款‘当雇工在美国工作时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将会获得赔偿金’;(4)雇工从事农业、国内服务或者其他非正式雇用,而不是在传统的贸易、商业、娱乐业或者自由职业雇主”(Brueggeman,1929)。
1916年《联邦雇工赔偿法》正式奠定了美国现代劳工赔偿机制,1927年《码头和港口劳工赔偿法》和1928年《哥伦比亚特区劳工赔偿法》发展和完善了美国现代劳工赔偿机制,使得美国劳工赔偿机制正式形成。美国劳工赔偿机制中的雇工赔偿委员会全权负责劳工赔偿事宜,有利于劳工赔偿及时迅速地解决。这一劳工赔偿机制机制规定了明确的赔偿金额和法律程序,适应了美国宪法确认的制度体制,有利地维护了劳工的权益,促进了劳资关系的相对和谐化。美国劳工赔偿机制实质上是明确了雇主的社会责任,这也是企业发展壮大的体现,更是国家干预和调解劳资关系的重要体现。
法院是大多数悬而未决的劳工赔偿纠纷中的最后决策者。作为全权负责劳工赔偿事宜的劳工赔偿委员会“呼吁美国司法部长关注相关法律条款不应该被推延,除非在听证会和证明雇工将是其他方式不可挽回的伤害,法律很明显地要求法院授予这种延期,这不仅会发现事实而且会展现这样具体的命令:允许延期、详细说明不可挽回损害的自然性和确认这样证据。”美国司法部长还被要求:“在法庭上呈现这些法律是保护雇工和捍卫雇工获得赔偿权利的观点,坚持法律的正当程序,在所有支付赔偿案件中保护上诉的权利”(Brueggeman,1929)
下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案例来具体说明劳工赔偿机制所走的法制化轨道,这既避免了劳资纠纷的激化,又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弗朗西斯·韦杰(FrancesE.Wager)被白星糖果公司雇佣,由于工作环境问题,弗朗西斯·韦杰得了肺结核(Tuberculosis),他起诉雇主应支付“损害和恢复费用2000美元”。被告要求的赔偿依据1922年的《劳工赔偿法》,该法规定:“每一个雇主要为他们的雇员承担赔偿,为在工作过程中伤害至伤残或死亡者支持或提供赔偿金”。法庭复审了《劳工赔偿法》中关于损伤和个人损伤的定义之后,说到:“在该法之下,如果没有事故,就没有责任,没有补偿。如果在雇佣中发生了这样的事件中,法律是没有排他性,普通法的补偿也可以被运用。原告证实没有事故发生,因为在具体的时间或地点没有突然发生的事件。因此根据《劳工赔偿法》运用于此事件,我们认为原告没有被排除”。原告被控诉拥有这样的知识。我们认为原告,“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假如风险伴随着她,她依然在工作,那么恢复健康不可能维持原状”。关于费用的命令和判决被推翻,上诉被驳回(Clark&Jackson,1927)。该法的判决案例说明,美国法院认为1922年《劳工赔偿法》规定劳工其实只有在事故中才可以获得补偿,而劳工的职业病没有包括在此法之中。这一问题直到1927年《码头和港口劳工赔偿法》才明确规定劳工的职业病也是劳工获得赔偿的重要证据。
,约瑟夫·切尼克是一名码头劳工,在1927年8月15日他在处于纽约州水域中的特拉华号轮船上卸货受伤。他在纽约州高级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金斯县恢复其受到的伤害,因为这是轮船公司疏忽直接导致的结果。”轮船公司基于该法院没有《联邦码头和港口劳工赔偿法》的管辖权驳回了这个诉讼。切尼克反对驳回的请求,将其上诉到纽约州上诉法院,认为码头劳工是《琼斯法》规定下的海员。克莱德轮船公司辩论道:“《码头和港口劳工赔偿法》没有剥夺法院的管辖权,但仅仅是减去了行动权;……这个法也不是阶级立法,因为码头劳工不是真正的海员”。1928年,纽约州上诉法院支持了较低一级法院的判决,驳回了这一诉讼,支持这一联邦法符合宪法。之后,这一案件判决的请愿书移送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但在1928年10月22日,联邦最高法院否决了这一请愿书。这一案例是第一次检验《联邦码头和港口劳工赔偿法》的合宪性问题(Sharkey,1930)。
,奥布雷赫特—林奇公司在弗林特(Flint)雇佣阿伦佐·金贝尔(AlonzoV.Kimbel)为轮船修理工。但在1927年12月22日工作期间,他的左腿被从上空滚落的一个巨大的油箱覆盖物损害,引起膝盖上下撞伤。在1928年1月6日,他突然生病,在呼吸方面非常困难,在10或15分钟之后死亡。因此金贝尔的遗孀要求获得赔偿金。赔偿委员会经过听证,发现金贝尔死于由于腿部受伤引起的肺血栓,所以判定给予该遗孀赔偿金。在本次诉讼中,奥布雷赫特—林奇公司辩驳道:“死者遭受到的撞伤和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码头和港口劳工赔偿法》将被宣布违反宪法,裁定也将被取消,所有的赔偿金也将在裁定允许之后支付。”马里兰地区法院复审了相关证据,尤其是对该公司列出的违反宪法证据逐一进行了案例解说,认为:“委员会的的裁定证据合法,其中一份是内科医生的证据,他认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事故”。法院也已经发现《码头和港口劳工赔偿法》符合宪法,赔偿金也符合法律。这次判决也加强了赔偿委员会专员的职责(Sharkey&Patterson,1931)。
以上两案例实际上涉及《码头和港口劳工赔偿法》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核心是劳工是能否按照联邦劳工赔偿法来进行赔偿,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法院在美国劳工赔偿机制的架构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各种劳工赔偿法的颁布和实施,激发了劳工的积极性,稳定了劳工的职业流动性,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同时也有利于形成相对和谐的劳资关系,这是在劳资双方之间维护社会公正的充分体现。这些工伤赔偿法的实施也使得在法院涉及赔偿案件大幅度减少。1927年7月1日-1928年6月30日这段时期,“美国仅有15件涉及劳工赔偿的案件。其中8件是由原告提起诉讼,7件由雇主或保险承包商提起诉讼。在财政年度末,仅有4件判决涉及给予赔偿的案件”(Brueggeman,1928)。
美国建立的劳工赔偿机制逐步覆盖到整个美国国土,截止到1929年,“除了5个州(阿肯色州、佛罗里达州、密西西比州、北卡罗莱纳州和南卡罗莱纳州)都具有了劳工赔偿法。除了这43个州的法律外,劳工赔偿法还覆盖了4个领地法律(阿拉斯加、夏威夷、菲律宾和波多黎各),还有关于哥伦比亚特区、沿海和美国国内雇员法。这50个带有‘州’色彩法律,将会被全部运用于地区、领土或不在州控制范围内的事务”(Callahan&Sharkey,1929)。
美国劳工赔偿机制的发展和完善促进了这一时期劳资关系向相对和谐转化,这一时期的罢工也明显减少,“1916-1921年平均每年的罢工次数是3503次。在1930年,仅有637次。1919年,1/5的劳工因劳资纠纷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1925年,1/50的劳工因劳资纠纷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1925-1928年,这一比例数又减少了”(Ferrell,1998)。
这一时期美国构建的劳工赔偿机制并不完美,还有一些缺陷,并没有覆盖到整个劳工阶层,即使同一种法律也没有完全覆盖到整个美国国土,在美国各州有不同的具体实施状况。“工伤赔偿法覆盖到的危险雇佣仅仅是12个州——伊利诺伊州、堪萨斯州、路易斯安那州、马里兰州、密苏里州(这时少于10个雇工)、蒙大纳州、新罕布尔州、新墨西哥州、俄克拉马州、俄勒冈州、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怀俄明州。农业被工伤赔偿法排除在外,仅有夏威夷和新泽西适用工伤赔偿法;除了新泽西州家庭服务也被排除在外”(Callahan&Sharkey,1929)。因此,美国劳工赔偿机制也在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DefenseBaseAct
劳工赔偿的金额也逐步地增加。例如,根据《联邦雇工赔偿法》,美国在2010年“计划金额大约是28亿美元,支付给在工作时受伤或有疾病的联邦雇员,其中19亿美元是现金支付”(GAO-12-309R,2012)。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美国劳工赔偿也关注特殊行业劳工的职业病。例如,1969年美国尼克松总统签署了《联邦煤矿健康和安全法》(FederalCoalMineHealthandSafetyAct),该法规定:“提供给由于吸入细微煤尘的尘肺病或‘黑肺’引起的渐进性呼吸系统疾病造成的完全和永久地残疾劳工赔偿”(MSHA,2015)。黑肺病救济项目(BlackLungBenefitsProgram)是美国劳工部所属的劳工赔偿项目办公室下的煤矿劳工赔偿部门,它负责“黑肺病煤矿劳工的医疗服务和每月的收入补助,这些煤矿劳工由于煤尘引起于肺的损伤导致他们完全残疾或不能够正常的煤矿工作。”黑肺病救济项目目前依然是美国煤矿劳工黑肺病赔偿的主要来源,2008年期间,“4万多受益人,2.5亿多美元的花费”(GAO-10-7,2009)。2000年10月,《能源雇工职业病赔偿计划法》(EnergyEmployeesOccupationalIllnessCompensationProgramAct)正式生效(DEEOIC,2015)。该法是正式以劳工职业病命名的法律,这说明美国劳工赔偿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美国劳工赔偿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减少了美国劳工的罢工机率,促进了美国劳资关系的相对缓和。例如,1998年,美国仅有涉及38.7万劳工的34次停工事件。1999年,在1000个集体协商单位或更多工人中,美国仅有涉及7.3万劳工的17次停工事件。这是美国劳工统计局在53年的统计中最低的一年(Wheeler,2004)。
迄今为止,美国的劳工赔偿机制最终走上了一条比较完善的轨道,该机制以《联邦雇工赔偿法》、《码头和港口劳工赔偿法》、《联邦煤矿健康和安全法》和《能源雇工职业病赔偿计划法》为法律准绳,通过专门的联邦政府行政机构——劳工部劳工赔偿项目办公室来负责实施,辅之美国雇工赔偿委员会来解决劳工工伤赔偿的申诉和监督问题,法院负责相关劳工赔偿方面的司法裁决,国会负责相关劳工赔偿法律的制定和修正,各部门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合作,形成比较完美的统一体,以依法维护劳工的权益为核心,服务于劳工和企业的沟通和协商,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最终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劳工赔偿逐渐地被美国社会广泛地接受和认可。根据美国劳工统计局的报告,2014年12月,私人企业的雇主支付雇员的劳工赔偿每小时平均是31.32美元。2014年12月,国家和地方政府劳工赔偿总计是每小时是43.95美元。2014年12月,所有劳工包括私人企业、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劳工赔偿,平均每小时是33.13美元(USDL-15-0386,2015)。
美国劳工赔偿机制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与美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一方面,企业的持续发展需要具有高工作效率的劳工群体;另一方面,劳工需要稳定的薪俸来源,需要一直保持健康的体魄。美国劳工赔偿机制解决了劳工的后顾之忧,劳工可以全心全意地投入到生产当中去,这也极大地提高了劳工的生产效率,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壮大。美国劳工赔偿机制以法律为准绳,具有严格的赔偿程序,并规定了详细的赔偿金额,劳资双方都有充分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空间和渠道,这缓和了劳资双方之间的赔偿矛盾纠纷,减少了劳方罢工或资方停工的机率,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繁荣。这一渠道是一条法制化的渠道,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渠道,是劳资双方进行博弈的渠道,是有利于劳资关系相对和谐化的渠道,是构建“社会安全阀”体制的渠道。
美国劳工赔偿机制发展的历史进程与美国国家政权的介入密切相关。美国国家制度体系是三权分立的原则,这就需要美国国会及时进行立法,美国政府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贯彻实施,美国法院进行劳工赔偿纠纷的司法裁决。为了更加有效地实施美国劳工赔偿的相关法律,美国专门成立了相关赔偿委员会,这也充分说明美国国家政权努力地构建劳资关系的安全阀体制。同时,美国劳工赔偿机制的贯彻和实施与美国政府所作出的努力是密切相关的,更与美国总统个人的关注密切相关。例如,为了应对日益突出的劳资关系问题,伍德罗·威尔逊政府单独设立了劳工部,而1916年《联邦雇工赔偿法》的颁布和实施也离不开威尔逊总统的支持。推崇自由放任思想的卡尔文·柯立芝总统对国民健康非常珍视,在攸关社会稳定的问题上积极地进行干预和调节。为了应对二战时期战时体制,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支持涉及军工企业劳工赔偿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充分说明,政府必须在劳资关系的构建过程发挥积极作用,发挥应有的角色——保护者、促进者、调停者、规划者和雇佣者,劳资关系才会向着相对和谐化的方向发展。
中国目前已经进入了经济发展的繁荣时期和社会转型时期,劳资关系问题越来越凸现出来,积极汲取美国治理劳工赔偿问题的经验教训,对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人工伤赔偿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就需要我国进一步加强工人赔偿机制的建设:一是国家通过宣传等方式促进整个社会对于缴纳“工伤保险”的认同度,国家相关部门督促企业缴纳职工工伤保险金。二是国家需要进一步拓展工人工伤维权的渠道,切实维护工人的权益。
从这里我们进一步体会到:
美国劳工赔偿机制发展的历史轨迹反映了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洗礼的美国实时地将战时体制下有利于维护劳资关系和谐的方式和方法进一步推广,这说明美国国家政权已经回归到资本主义国家的职能,站在资本主义长远发展的立场,充分发挥了国家在构建相对和谐劳资关系中应有的作用。一国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国家需要引导企业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提供劳工获得更多人格尊重和人文关怀的渠道,关注劳工赔偿机制的发展和完善,逐步地实现调解劳资矛盾纠纷机制的法制化,以期有效地遏制劳工罢工,促进企业劳动力的稳定,引导劳资关系走向相对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的持续繁荣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从而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
编审:张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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