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一起涉及职工工伤认定的案件,通过一审、二审后,又经过了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在该院审监庭法官王俊莲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再审请求,该案终结再审程序。
2014年12月,包某作为巴州某公司的职工,在该公司承建的工程中,和同事维修设备时左外踝受伤,该公司将包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支付了两次住院费用和停工期间的工资。
2016年6月,巴州某公司以包某旷工5天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包某于2016年8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住院病历、劳动合同书等资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包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已超出1年法定时限,于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包某认为自己超出时限提交申请,责任并非在自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未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即作出工伤不予受理决定书的行为违法,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是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包某未能在1年内提交申请,于是作出判决:撤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不予受理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受理包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巴州某公司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向巴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包某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是2014年12月,而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是2016年8月,显然超过了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另外,包某认为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耽误其工伤申请时间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巴州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驳回包某的诉讼请求。
包某不服,又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该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11月20日,该院法官王俊莲作为此案件的承办法官,本着以化解矛盾、为当事人节约时间和精力的原则,进行调解。
“这个案件如果继续判决,后面还将面临至少一到两个诉讼程序,耗时又耗力,得不偿失呀!”王俊莲和当事人经过一番沟通协调后,12月1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巴州某公司当场向包某支付7万元作为补偿,包某申请撤回再审请求,双方握手言和,该案终结再审程序。
法官提醒:劳动者如因工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出受理时间,将不予受理。如耽误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的原因不属于职工自身原因,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被耽误的时间才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来源:巴音郭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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