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律师来说法:2020年度涉工伤案件的6个易错难题及7个重要裁判观点
一、工伤问答6题
答:不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算工伤:
(1)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
(3)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如果在上下班路上受伤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反之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答:不是。职工发生工伤、经工伤医疗伤情稳定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所以,伤情稳定后,还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才能视情况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答:不可以。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答:不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答:不是。退休前发生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可以依法进行工伤医疗,待伤情稳定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退休前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退休后在停工留薪期内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后,如经鉴定后伤残等级是1-4级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答:不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仍可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后,由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发生工伤后的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最高院7个裁判观点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9日案号:(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
【裁判要点】
关于本案省社保中心在作出本案催缴社会保险费决定程序中能否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省社保中心在作出本案行政行为中能够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包括:
(1)省社保中心系根据前述生效裁判作出的认定,理据充分且于法有据;
(2)现行法律关于社保部门在行使该项职权时就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规定需先经仲裁裁决程序,故省社保中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劳动关系予以直接确认,进而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其职权范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3)社保部门经审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符合行政效率的原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一致。
另外,(2009)行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中认定,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该答复尽管是针对工伤认定,但亦能佐证本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1日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7415号
【裁判要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石X华向人社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人社部责令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撤销(改正)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5年4月1日作出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但是,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不具有撤销(改正)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的法定职责。人社部认为石X华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并建议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并无不当。
裁判日期:2020年11月27日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1985号
【裁判要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严X的死亡是因工作过程中与郭福勇发生争执打斗所致,与其作为厨房员工的工作职责并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东莞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撤销原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重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一、二审判决驳回严X海的诉讼请求,均无不当。
裁判日期:2020年8月27日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4495号
【裁判要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对于袁X杰的诊断,海口市人民医院2018年1月24日的门诊病历记录载明:1.心跳呼吸骤停;2.消化道出血?3.急性酒精中毒。海南省人社厅根据相关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确认了事发当日袁X杰醉酒的事实。海南省人社厅根据上述规定及查明的事实,认定袁X杰系死于急性酒精中毒,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由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袁X平认为袁X杰并非死于急性酒精中毒,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海南省人社厅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故其再审主张不能成立。因此,一审判决驳回袁名平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袁X平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日期:2020年7月30日
案号:(2020)最高法行再118号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东X公司与周X华之间并非典型的劳动关系,而是法律拟制的用工主体责任关系,周X华在劳动仲裁机构认定其与东X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对其能否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存在认识不足。而且,民事损害赔偿系周祖华在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与谢耀坤调解达成,赔偿金额可能低于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东莞市政府仅以周X华签订调解协议并领取损害赔偿款为由,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可能损害周X华的法定权利,应当予以纠正。需要说明的是,周X华在认定工伤、鉴定劳动能力后,若实际获得的医疗费、损害赔偿款少于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权要求补齐。
人社局在没有任何法定有权机构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确认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认定工伤的结论不当
裁判日期:2020年6月19日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662号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即墨区人社局作出人社伤认决字(2017)第JM00119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1199号认定工伤决定)后,即墨区政府作出18号复议决定予以撤销并限期重作是否合法。(一)关于撤销1199号认定工伤决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即墨区人社局在没有任何法定有权机构对杨中海与成运物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确认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认定工伤的结论,显属不当。
裁判日期:2020年3月13日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12301号
【裁判要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陈X为畅运公司员工,其以2016年5月2日被同事廖X林操作的泵车臂架压伤右手拇指,致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为由,向龙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龙门县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并提供了龙门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证据。龙门县人社局受理申请后,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畅运公司主张陈X所受伤害不是工伤,但未能提供客观、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龙门县人社局综合考虑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职工的伤情定陈X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此外,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3民终644号生效民事判决亦查明,2016年5月2日中午12时,陈X在惠州市龙门县裕林豪庭小区工地工作时,不慎被其同事廖X林操作泵车上面的臂架压下来伤到右拇指,被诊断为右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龙门县人社局作出龙门人社工伤认字〔2017〕第003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39号工伤认定),认定陈X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并无不当。
三、工伤认定五步走
根据原劳社部发〔2005〕12号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
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一)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二)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四)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六)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21号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每个受伤员工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及护理依赖程度不同,伤残等级分为
,最低等级是十级,从低到高,依次递增。具体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计算其赔偿费用。即使是被评定为最低等级十级的受伤员工,也包含护理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即误工费)、交通费、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赔偿款项。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知道用人单位财产线索,需向法院说明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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