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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工伤保险条例_嘉兴工伤保险比例_嘉兴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_嘉兴工伤保险电话_嘉兴工伤保险怎么查?

2021-10-08 22:36:19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078 咨询电话:954310

一直以来,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发挥了较好的社会保险效果。

2019年1月1日起,嘉兴将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也列入其中了!

接下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先参保,后开工”制度,切实保障一线建设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赶紧来看看详情吧~

继续保留原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外,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方式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工程建设施工职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在项目所在地参保,工伤保险期限从参保之日起,至项目办理竣(交)工合格验收手续之日终止。

鼓励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以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行业工伤基准费率及浮动费率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1‰为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工程项目追加工程费(或合同价)的,应在30日内及时补缴追加部分的工伤保险费。

各统筹地可根据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等因素,在基准费率的50%至150%区间适当浮动。

市本级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暂定为1‰。

今后,根据基金使用情况,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调整公布。

以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应向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规定向项目所在税务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向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户名可按“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名称作为参保单位),建设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和“实名制管理告知函(回执)”等相关资料,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按规定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手续。

以用人单位方式在注册地参保的建设施工企业,其工伤认定由注册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其工伤认定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工伤认定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分别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工伤职工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待遇中需按本人工资为标准计发待遇的,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动态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过程中人员有增减变动的,应及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变动申报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增减变动申报手续而发生的未实名登记人员的事故伤害或者电话回访、经现场检查,仍不整改实名申报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进行考核,扣减信用评价分、提高费率等措施;工程项目延期的,应在施工合同到期前30日内,持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延期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工伤保险关系相应顺延。

经办管理。各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统一委托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缴费申报和代征,建筑业行业协会要优化窗口服务,协助做好工程建设按项目参保工伤事故的申报以及理赔案件的政策咨询和引导工作,根据工伤案件的需要,协助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做好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决定文书的送达工作。

来源:嘉兴人社

编辑:羊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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