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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年度在哪里查_工伤认定年度总结_工伤认定期间_工伤认定最长期限_工伤认定后多长时间进行伤残等级认定?

2021-10-09 04:37:53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960 咨询电话:954310

受工伤了该怎么办?

受了工伤一年未申请工伤认定

还能继续申请工伤认定吗?

如果不能,该如何处理呢?

2020年9月,邓某因为受工伤后超过一年时效,无法申请工伤认定,遂找到我所寻求帮助。经我所律师不懈努力,最终为邓某争取到全部工伤待遇。我所张敏君律师就此做如下分享:

基本案情

邓某于2018年8月1日入职某餐饮馆,任职切配员岗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保,工资每月以现金形式发放。

2019年4月26日晚,邓某在工作时因地板湿滑不慎摔倒,导致右侧股骨受伤并送往医院治疗。后邓某先后两次住院动手术,公司为邓某支付了医疗费及住院休养期间的薪资,但拒绝给予任何补偿。

2020年9月,邓某找到我所律师为其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邓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四十余万元。

因双方均未上诉,故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案件分析

本案虽然是一起普通的工伤案件,但存在着一个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是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本案中,邓某是在2019年4月26日受伤,直到2020年9月邓某都没有申请工伤认定。那么该种情形属于已经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期限,能否获得赔偿?若能,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第一个问题,过了工伤认定期间后,能否获得赔偿?

答案是:可以。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4条的规定,即使劳动者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也可以以人身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单位按照人身损害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第二个问题,如何提起人身损害之诉?

根据律师的办案经验,虽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4条赋予了劳动者以人身损害为由主张赔偿的权利。但此类案件的处理并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诉讼,而是需要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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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在接受邓某的委托后,律师立即向公司所在地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工伤科以邓某未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之后,律师以工伤保险待遇为由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以不予认定工伤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在完成上述前置程序后,律师马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当即受理了本案。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4条的规定,虽然本案是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的诉讼,但是庭审中,公司方认可工伤并同意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付,故我方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继续主张权利。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向邓某支付费用。

律师建议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为一年,故建议劳动者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先行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然,若劳动者因某些原因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亦可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诉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正如法谚所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如果发现自身权利受到损害,还请及时的行使你的权利。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以及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以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驳回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或起诉,并告知其可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办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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