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于2020年3月入职某司,某司未购买社保,后在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事故,导致失去左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六级。
因左手缺失造成生活不便,故有安装假肢的想法,经与某司沟通,某司愿意承担一次假肢安装费用,之后假肢费用不愿承担,最多实际安装一次支付一次费用,没有发生的费用是不会进行支付。然张三40多岁,而普通假肢使用寿命仅三年左右,无可避免需要安装多次假肢,如果后续安装均有求于某司,耗力费钱。双方因此未能达成一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张三可以主张安装假肢,但具体标准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如何操作的呢?
实务中,根据员工有无购买社会保险有所区别,如有购买社会保险,则向社会保障局申请,有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因而,本文主要针对未购买社会保险情形。
在公司未购买社会保险情形下,工伤职工主张公司一次性支付主张辅助器具费用是予以支持的,具体操作步骤:
一、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鉴定机构就安装辅助器具必要性进行鉴定。
二、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由其出具意见。主要就辅助器具类型、安装费用、更换周期等出具意见。
三、计算安装次数时,计至工伤职工70周岁止。
以上是实务中关于安装辅助器具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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