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连夜批卷,海南一位教师突发心肌梗塞猝死却未被认定为工伤,家属告海口市人社局获胜。近日,该案被收录进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8月22日,南都记者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海口市人社局曾两次不服法院判决,最终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被驳回。该案对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维权具有重要的参考和辅助价值。
近期,海南高院公开发布《2018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和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7-2018年度)。“俞某杰诉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被收录进该院的十大典型案例。
在该案例中,俞某杰的丈夫冯某弟系琼山中学教师,担任该校高中部数学课教学和高中班主任工作。2011年11月15日晚,冯某弟任教的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考试结束后,冯某弟回到家中。
次日早上7时左右,同校老师在冯某弟家中发现其身体异常状况,冯某弟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2月20日,琼山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冯某弟死因为突发心肌梗塞,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不详”。
2012年5月23日,海口市人社局作出223号工伤决定,以“老师的延时劳动,不是发生在学校(班里或办公室里),不是学校安排的加班”为由,对冯某弟不认定为工伤,后海南省人社厅作出维持223号工伤决定的复议决定。
冯某弟所在的琼山中学曾于2013年3月11日出具书面证明:“2011年11月15日晚上,从20:30到22:30进行考试,为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该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107份),并进行试卷分析。每次测试完毕都是当晚批卷,这是常规工作……”
在俞某杰提起行政诉讼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作出行政判决,撤销海口市人社局作出的223-1号工伤决定和省人社厅作出的1号复议决定,并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弟克服病痛坚持到晚休课结束,回家又连夜加班批改107份试卷,以上行为与次日7时被发现至120抢救时已死亡之间是否存在连续性,海口市人社局对此未予审查认定,海南省人社厅未将冯某弟发病过程进行综合考虑,属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宣判后,海口市人社局提起上诉。2015年1月17日,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223-1号工伤决定,仍然不认定冯某弟为工伤或视为工伤。海南省人社厅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1号复议决定,维持了223-1号工伤决定。
对于上述工伤决定,俞某杰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23-1号工伤决定和1号复议决定,认定冯某弟属于工伤。
2017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弟在家批改试卷死亡,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口市人社局仍不服此判决,申请再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经2018年审理后驳回了该局的再审申请。
采写:南都记者张雅婷
作者:张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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