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工伤预防,要注意杜绝哪些不安全行为?
一般来说,凡是能够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为失误均属于不安全行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规定的13大类不安全行为包括:
(1)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忘记关闭设备;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操作错误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奔跑作业,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机械超速运转;违章驾驶机动车;酒后作业;人货混载;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工件紧固不牢;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2)安全装置被拆除、堵塞,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或无安全装置的设备等。
(4)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5)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从事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行为。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未按规定使用。
(12)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肥大服装;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做好工伤预防,要注意避免出现哪些不安全心理?
(1)自我表现心理——“虽然我进厂时间短,但我年轻、聪明,干这活儿不在话下......”
(2)经验心理——“多少年一直是这样干的,干了多少遍了,能有什么问题......”
(3)侥幸心理——“完全照操作规程做太麻烦了,变通一下也不一定会出事吧......”
(4)从众心理——“他们都没戴安全帽,我也不戴了......”
(5)逆反心理——“凭什么听班长的呀,今儿我就这么干,我就不信会出事......”
(6)反常心理——“早上孩子肚子疼,自己去了医院,也不知道是什么病,真担心......”
为什么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人身安全,用人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以避免或者减轻作业中的人身伤害。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从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心存侥幸或嫌麻烦,往往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另外,有的从业人员由于不会或者没有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同样也难以避免受到人身伤害。因此,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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