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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后追偿_工伤赔偿后可以追偿么_工伤怎么认定责任_工伤负责人要承担责任吗_工伤追偿权?

2021-10-09 11:56:05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914 咨询电话:954310

职工发生工伤

经历了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认定

一系列程序后

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工伤待遇时

发现工作单位已经依法注销

用工主体不存在了

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得以维护

工伤待遇能否追回

2014年10月,赵某应聘到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

赵某的工伤维权路会因为

公司被注销而终止吗

他的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

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注销后

并不能免除其法定义务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之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这意味着,即使用人单位依法注销,但其出资人也可以作为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

因赵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时

其原所在的单位已经依法注销

主体资格已经灭失

故该公司不能作为被申请人

但是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查明

该公司由三名股东出资成立

其原股东及清算组成员

依法可以作为被申请人

据此

劳动仲裁委追加该公司的三名股东

为共同被申请人

经过审理认定

三名股东应依法支付赵某的工伤赔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已经解散的,应当由清算组清算时支付。同时,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

赵某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

受到了事故伤害

显然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由于赵某所在的公司

并未参加工伤保险

因此,应由该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负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且赵某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工伤认定,在公司注销前,已经确定了工伤等级,可以明确计算出赵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和数额,该公司应当将其纳入清算程序。

但该公司在明知赵某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应当由公司负担的情况下,却未考虑其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给付问题,其行为显然对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了重大伤害,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劳动仲裁委的调解下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无营业执照

仍招聘职工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

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维护吗

非法用工造成职工伤亡实质上属于工伤范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上述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该用人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当事人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大家

来源: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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