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
经历了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认定
一系列程序后
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工伤待遇时
发现工作单位已经依法注销
用工主体不存在了
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得以维护
工伤待遇能否追回
2014年10月,赵某应聘到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
赵某的工伤维权路会因为
公司被注销而终止吗
他的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
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注销后
并不能免除其法定义务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之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这意味着,即使用人单位依法注销,但其出资人也可以作为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
因赵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时
其原所在的单位已经依法注销
主体资格已经灭失
故该公司不能作为被申请人
但是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查明
该公司由三名股东出资成立
其原股东及清算组成员
依法可以作为被申请人
据此
劳动仲裁委追加该公司的三名股东
为共同被申请人
经过审理认定
三名股东应依法支付赵某的工伤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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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已经解散的,应当由清算组清算时支付。同时,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
赵某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
受到了事故伤害
显然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由于赵某所在的公司
并未参加工伤保险
因此,应由该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负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且赵某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工伤认定,在公司注销前,已经确定了工伤等级,可以明确计算出赵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和数额,该公司应当将其纳入清算程序。
但该公司在明知赵某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应当由公司负担的情况下,却未考虑其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给付问题,其行为显然对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了重大伤害,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劳动仲裁委的调解下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无营业执照
仍招聘职工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
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维护吗
非法用工造成职工伤亡实质上属于工伤范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上述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该用人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当事人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大家
来源: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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