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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某单位职工。2012年2月,王某骑摩托车上班途中与方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碰撞并当场死亡。经当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认定,王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货车司机已赔偿王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同年4月,王某亲属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王某属于工亡。经查,王某所在单位未为王某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费,后王某家属与单位协商支付工亡待遇未果遂申请仲裁,请求支付丧葬费、工亡补助等各项费用。
在庭审期间,公司提出肇事司机已经赔付了相关费用,王某家属主张工伤属于重复索赔。
申请人称,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亡,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既是工亡事故中的职工,也是人身侵权的受害者。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并不影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因此,王某家属虽已在交通事故理赔中获得赔偿,但并不因此减免公司所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案件经审理,法院一审判令公司应支付王某家属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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