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律师总结
一、工伤认定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认定机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西安市为例,认定部门为西安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地址位于西安市盐店街7号。
时限: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申请资料: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提工伤保险基金中心的《事故申告登记表》及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二)《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身份证的正反面);
(四)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身份证的正反面);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的原件、复印件;
(七)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工伤认定时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救济:工伤认定结果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可复议可诉讼。行政复议的申请对象为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行政诉讼的对象为作出该认定结果的同级人民法院。复议期限为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诉讼期限为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鉴定机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鉴定要求: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如治疗过程中突发其他疾病病情加重或身亡,应注意保存证据,及时申请鉴定,以确认病重或身亡与工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申请资料:
(一)本人住院病历复印件,需盖有医院病案公章;
(二)X光片及造影等其他所做检查结果报告单;
(三)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看后退回);
(四)鉴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看后退回);
(五)除以上各项外,老工伤人员鉴定必须携带《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意见书》。
救济: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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