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天津市深入贯彻修正后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人社部有关规定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市委市政府“以人民为中心”、“放管服”、“一制三化”等工作要求的有力措施,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策手段。
本次修订工作在原政府令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天津市实际,深化制度改革创新,将实践经验政策化,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工伤保险体系,提升规范管理服务能力,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伤保险合法权益,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依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和天津市国家机关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实际,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纳入政府令适用范围。
对照天津市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对市各有关部门名称及工伤保险职责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根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及人社部有关规定,增加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确定、职工与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预防费提取及管理使用等内容,调整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职责下放给用人单位。
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要求,对工伤保险登记、工伤申请受理和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受理的程序进行了优化和细化,进一步简化了办事程序,明确了工作时限和责任。五是明确了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中的相关问题。对规定不具体、社会存在模糊认识、工作实践中形成共识的四种具体情形的工伤认定作出明确规定。
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增加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比例按每不足1年递减20%进行设定的条款。
《若干规定》实施后,天津市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得到进一步巩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下一步,市人社局将积极开展多种形式政策宣传培训,确保《若干规定》落实落地;推进工作统筹,深入调研论证,细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浮动费率、工伤预防、待遇支付等相关配套政策,做好新旧政策衔接,不断提高工伤保险法治建设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
天津是全国老工业基地,在加快推进工业现代化进程中,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正当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自施行以来,在促进依法参保、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效果上看,可以概括为形成了三个体系:
先后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机关单位等纳入保障范围。截至今年8月底,全市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399.6万人,比2004年增长1.7倍。
全市在全国
成立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委员会、建立了全市统一劳鉴专家库,制定了工伤认定、鉴定操作规程,出台工伤认定和医疗费用结算快速办理及直通一站服务机制,推行网上申报缴费和医疗、康复费用实行联网结算。
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建立了工伤保险待遇正常增长机制,待遇总体水平处于全国前列。
在全国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制定工伤康复价值评估标准,形成了价值评估与效果评估相结合的评估体系。
建立了参保缴费、认定鉴定、待遇支付信息系统,将全部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工伤人员和协议服务机构纳入系统管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交工伤认定预申请,并与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实现了工伤认定鉴定业务监测、查询、统计分析和认定鉴定与待遇支付信息共享。开展向工伤职工发放慰问卡、服务指南和提示短信的“三送”活动,每一项政策的出台,都实现经办规程与服务指南同步,做到了高效便民。
规定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网天津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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