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意识的强化,大部分知道在上下班或者是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依据我国工伤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的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困惑: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负主要责任能否认定为工伤?对此,有人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认为,只有伤者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认定为工伤。小编认为,这种认识有失公允。
遇到职工就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伤害申报工伤的,首先应区分事故是在什么情境下发生的,这是最关键的一条。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分析。
第一,如果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来衡量。这种情况下,职工只有在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受伤才可以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或职工申报此类工伤时,应当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二,如果该职工在单位从事驾驶员工作,在用人单位安排下驾驶单位的车辆执行工作任务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驾驶员受伤的,无论驾驶员本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都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来衡量。这一情境下的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补偿原则,员工如因疏忽受伤,即使是违反企业的操作规程或行为,对负伤、致残、死亡负有责任或过错,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如果职工不是驾驶员,但是在执行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无论该职工在事故中负主责还是次责,同样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鉴于上述情况,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除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非本人主要责任外,其他受伤情形不应当考虑受伤害职工的责任问题。实践中应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事故的发生是否与伤者工作职责或任务有关,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等。
当然,也有例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因此,以上三种情况中,发生交通事故时职工有故意违法等行为的,无论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责还是非主责,均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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