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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工伤赔偿标准_军人工伤的定义和范围_军人工伤怎么认定_军人工伤补助标准_军人工伤评残标准?

2021-10-10 06:33:40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360 咨询电话:954310

“因公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二)因患职业病致残的;(三)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四)其他因公致残的。

这四项规定根据现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解释,有几个方面内容值得关注:

1、将“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中”统称为“在执行任务中”;

2、将“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伤致残”修改为“由于意外事件”,原来规定中,“非本人责任”与“无法抗拒的意外伤”是并列条件,与确认“因公牺牲”(两者是选择条件)不同,缺一不可,修改中取消了“非本人责任”,不再要求本人责任与否的判定,只规定了“意外事件”一种情形,具体是指“无法抗拒或无法预料造成的情形或事故”,关键是强调主观不可预见性;

3、增加了“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情形,如何理解这种表述呢,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是致残的客观环境,因病是致残的直接原因,同时强调残疾状态的猝然出现,以上三个方面缺一不可。

例如在执行任务中因本身就有的心脏病等突发性疾病(含精神病),猝然导致工作程序紊乱致肢体残疾,就可以依据本条目认定因公致残;

4、保留了“因患职业病致残的;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两种因公致残情形。职业病范围、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以及职业病名单,执行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公布的《第一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通[2002]8号)。

根据对军人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军人因医疗事故致残的,除了依照本条例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以外,还应当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卫生部2002年11月6日公布的《军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2]后卫字第666号)的规定:

取得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的民事赔偿,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

5、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上下班的必经路途中。

6、符合本条关于“因公致残”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因公致残性质,但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残疾的不能按照因公致残对待:因犯罪致残的;醉酒致残的;自残的。

来源: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编发:军转安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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